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人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和物品(个人)纳税义务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 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多种推定,如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等)。◆关税—进出口税则进口关税税率1.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2.种类:从价税(常用)、从量税、选择税、复合税、滑准税(特殊从价税)。3.暂定税率: (1)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2)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 率;(3)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反倾销与反补贴关税、保障性关税。税率的运用1.进出口货物, 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 境之日实施的税率。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 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7.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 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 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 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2)保税仓储货物转人国内市场销售的;(3)减 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 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定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具体包 括: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 产品;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在该 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五)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 一)至(七)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2.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实质性加工 ”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3.其 他: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 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 输、保险和其他费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①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 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进口货物只 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其他经海关审査,认定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②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 而确定的;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其他经海关审査,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 或者因素影响的。③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由买方负担 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 、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 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6.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3.进 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价格 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 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其他合理方法中不得使用以下价格:(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2)可供选择的价 格中较高的价格;(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5)出口到第三国 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1.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 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 输成本审査确定。2.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査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3.进口货物 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计算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货价+运费)×3‰4.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 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出口关税(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 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 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 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税: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单位完税价格×税率2.从量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3.复合应纳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4.滑准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 策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 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 缴义务人。计征限额: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 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 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关税——减免规定 一、法定减免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 税。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 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二、特定减免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扶贫、 慈善性捐赠物资三、新增:暂时免税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 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 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 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 品。5.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 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四、临时减免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 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痕、金额或数 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关税—征收管理一、关税缴纳1.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 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2.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3.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 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关税的强制执行1 .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 除。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 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三、关税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 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 属实的。注意: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 查验属实也应退还已征关税。四、关税补征和追征1.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 日起1年内。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滞纳 金。五、关税纳税争议1.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 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A.纳说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 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B.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 式答复纳税义务人;C.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舶吨税一、 征税范围、税率(一)征税范围: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二)税率:【注意】《吨税税目、税率表》中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 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 执照期限征收。2.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3.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 执照继续有效。三、税收优惠四、征收管理(注意吨税特有的,其他同关税)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2.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3.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4.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5.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6.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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