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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知行合一解读
2018-07-23 | 阅:  转:  |  分享 
  
博学书院王阳明知行合一智慧分享知行合一有其多重内涵,王阳明的解释与界定亦往往展开于不同方面。从致知(达到、获得知)的角度看,知与行的合并不表
现为静态的同一,而是展开为一个动态的转化过程:它以预设的先天良知为出发点,通过后天的实践(行),最后指向明觉形态的良知。作为出发点
的良知虽然具有先天的普遍必然性,但却尚未取得现实的理性意识的形式,作为终点的明觉之知固然仍以良知为内容,但这种良知已扬弃了自在性而
获得了自觉的品格。所以,知行合一的如上过程可以简要地概括为:知(本然形态的良知)——行(实际践履)——知(明觉形态的良知)。知应当
落实于行,真正的知总是包含着运用于行的向度,并且只有在付诸于实行时才具有现实性。在此意义上进一步理解,行不仅是达到知的中介,而且构
成了知的具体存在方式,即所谓知行合一。作为达到知的中介与知本身存在的方式,行并非超然于日常世界,它存在于日用常行之中。王阳明一再强
调致知过程与经验世界中主体活动之间的联系。结合《传习录》记载的他与一位学生的对话即可完成理解:一个管刑狱的官员,经常听阳明讲学,也
觉得课讲得确实是好,但他却向王阳明反馈:“你讲的课非常好,但是我公务繁忙,腾不出时间去学呀!”王阳明回复他:“我什么时候让你耽误断
案子去学呀?既然有公务,那就直接在处理公务的事情上学,这才是真正的格物之学。当你断案子的时候,还要注意:不因涉案之人回答的不合你意
就发怒;不因涉案之人说话正合你意就高兴;不因受人嘱托就要故意整他;不因涉案之人有所请求就屈从他;不因自己事情太忙就随便断案;不因别
人的诬陷听任他们处置……这些都有着很大的可操作性,也只有你自己才知道,在处理公务或断案的时候必须认真考虑、处理,并想法除掉做到最好
,不偏不倚,不能颠倒了是非,这正是你在断案中所需要做到的“格物致知”,如此,心学也就随时存在于你的日常之中了,万不可再离开具体事物
去学,那是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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