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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乾再审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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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林子乾,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五仓街12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1 5日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四年。申请人不服,上 诉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刑终7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申请事项依法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撤销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5刑初8 0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刑终70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判申请人无罪。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二审判决 、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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