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2018.8
2018-08-16 | 阅:  转:  |  分享 
  
呼市监发〔2018〕32号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贯彻高效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呼伦贝尔市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和呼伦贝尔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际,市局组织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2.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目录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附件1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高效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呼伦贝尔市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和呼伦贝尔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准入条件。取消企业验资程序和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对经营场所权属和功能的限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除法律法规规定的32项前置审批事项外,实行“先照后证”制度。

二、压缩非公有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动态扩大证照整合范围,实行“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网互通、信息共享”。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推进各部门网上并行办理模式,将核准企业名称、发放营业执照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三、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登记便利化。在保留传统窗口登记的同时,实行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推行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提供申请名称自动筛查服务,建立快速处理机制,简化名称申请审核流程。

四、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制度性成本。根据法规法律失效、废止或修订情况,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标准1项行政许可、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1项行政确认、计量收费等9项行政征收、组织机构代码监督检查等6项行政监督检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等3项行政权力;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10项行政许可、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确认1项行政确认、锅炉压力容器清洗单位备案1项行政权力(具体内容见附件2),进一步简政放权。

五、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专项检查、接诉检查和重点领域监管执法等方式为辅的执法模式,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实策”,将行政监管行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降到最低。

六、畅通非公有制企业退出渠道。实行企业简易注销制度,探索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联合惩戒机制。

七、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信用体系。推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财政、银行等有关单位在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信用贷款等信息方面互联互通,完善部门信用监管联动机制。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八、提供免费计量检验服务。取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收费,实施非公有制企业计量基础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计量精准服务企业行”活动,支持具备一定检验基础的企业建立计量检定标准,建立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联盟,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技术指导、协调咨询等免费服务。

九、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创业动力。积极支持加快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特色孵化园、创业基地,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集聚发展。对进入各类创业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围绕建设国际化高端旅游目的地要求,支持孵化家庭农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助农家乐、牧户游、林下经济等新型“三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十、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实力。扶持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建立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商标品牌保护体系,提升品牌竞争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助力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库,及时发布产品销售、市场开发、人员招聘等信息,指导企业掌握市场态势。







附件2

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目录



一、取消20项行政权力

(一)取消1项行政许可

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二)取消1项行政确认

2.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

(三)取消9项行政征收

3.各类市场主体设立注册登记费的收取

4.各类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与变更登记预先申请登记费的收取

5.各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费的收取

6.企业补(换)证、照费的收取

7.产品标准注册登记证工本费

8.计量收费

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1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四)取消6项行政监督检查

12.组织机构代码监督检查

13.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14.对商标代理中介活动的监管

15.对城乡集市贸易及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16.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监管

17.对汽车品牌销售的监管

(五)取消3项其他行政权力

18.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

19.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0.责令汽车缺陷产品召回

二、下放12项行政权力

(一)下放10项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电梯

(2)锅炉

(3)压力容器

(4)压力管道

(5)起重机械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7)大型游乐设施

(8)客运索道

(9)车用气瓶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二)下放1项行政确认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确认

(三)下放1项其他行政权力

锅炉、压力容器清洗单位备案









1









献花(0)
+1
(本文系红盾书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