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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不鼓励使用光催化氧化和低温等离子等低效处理技术
2018-09-02 | 阅:  转:  |  分享 
  
(二)超过VOCs排放标准或者超过VOCs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VOCs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VOC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九条);
(四)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五)产生含VOCs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VOCs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六)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七)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
账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八、本通告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VOCs排放企业违法行为。

资料来源:
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180823/9230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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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HUMIN9000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