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2018-09-14 | 阅:  转:  |  分享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二、???第四条????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15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三、???第九条????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第十一条????“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四、???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十七条????五、???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

第二十五条??????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学生,服刑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经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可以注销学籍。

八、???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九、???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2004年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献花(0)
+1
(本文系松杨柳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