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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高度雷同的证言不应成为定案的依据
2018-09-18 | 阅:  转:  |  分享 
  
为什么高度雷同的证言不应成为定案的依据高宏道律师邮箱lawg240@126.com什么是雷同?通说“指随声附和,也指不该相同而相同”。百度“
百科”中说“雷同,我国古时有一种说法,打雷时万物都同时响应。意思是说,打雷时万物都有回声。但人应该用自己的心去判断是非,不要取他人
之说以为己语,像万物闻雷声惧怕而回应那样。因而,‘雷同’还有‘随声附和’之义。”我们谈证言高度雷同基本上延用了上述的意思。在证人作
证时更应该“用自己的心去判断其是非,不要取他人之说以为己语,像万物闻雷声惧怕而回应那样。”按照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应如实阐述自己亲历
目睹的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七十四条、《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都作了规定。众所周知,因各人的思想方法、思维习惯、年龄经历、文化背景、心理背景和心理状
态存在差异,即使在同一场景下,各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必定会有差异。即便所述内容的意思基本相同,在表现为文字的时候,也必定有差异。如多
个证人的证词高度雷同,就难以使人相信证言的真实性。特别是当证人之间有紧密相关的一致利益的情况下,这种高度雷同的证言,为事先进行过“
统一”的可能性极大。这种证言不但不能反映案件事实,而且容易形成共同陷害。如,三人行凶殴打一无辜者。三人都指称受害人具有并不存在的事
实,并声称目击该事实,言辞高度雷同,在缺乏其他对抗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不从言辞高度雷同这一角度考察证言的真实性,这三人的证词很可能被
采信。如某案郭×、张×、郎×不仅是同一级领导机关的人,而且是同一工作组的成员。三人证词的文字几乎完全相同,无法排除事先有过沟通、同
一。这样的证词的真实性很低。虽不直接构成“伪证”,但也不能排除背离事实,统一言辞,以实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主观目的。如果证言
是自书的,有可能是彼此抄袭。如果证言是侦查人员询问形成的,那么更大的可能是侦查人员参与了证词编造。所以,这种高度雷同的笔录,更不应
该采信。同时,因侦查人员参与证词编造,其违法性,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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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高宏道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