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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案件中如何使用
2018-09-26 | 阅:  转:  |  分享 
  
办理行政案件中如何使用《送达回执》

根据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情况的了解,送达程序的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送达回执》的使用不够规范。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执法需要,决定将《送达回执》作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使用。为了统一《送达回执》的使用,规范送达程序的执行,现就《送达回执》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供大家研究使用。

一、《送达回执》的使用范围:

1、不能向被处罚人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2、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3、向被劳动教养人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时;

4、向被少年收容教养人员送达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书时;

5、向被收容教育人员送达收容教育决定书时;

6、向被强制戒毒人员送达强制戒毒决定书时;

7、向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送达鉴定书时;

8、向听证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或者举行听证通知书时;

9、向当事人送达收缴物品决定书时;

10、向当事人送达追缴财物决定书时。

二、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三、送达方式的适用:

1、直接送达。用于向被送达人本人当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律文书上设置有被送达人签名栏的,只要被送达人在签名栏签名即为直接送达,不再使用《送达回执》;如果被送达人接受法律文书后拒绝签名,可由送达人在法律文书上注明,视为直接送达。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使用《送达回执》,不能让被侵害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栏签名。

2、留置送达。用于向被送达人的单位、住所等固定地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人拒绝接受、又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形。如无其他人在场证明,不能采取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用于不能向被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交由其他公安机关或者被送达人的领导、同事、亲朋等有关人员转交。

4、邮寄送达。用于被送达人距办案单位很远,不能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方式时,通过邮件向被送达人寄送法律文书的情形。办理邮寄送达的凭证应当附卷。

5、公告送达。用于被送达人居住地不详等原因,在采取前4种送达方式后不能送达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实现送达的情形。选用的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以能覆盖被送达人居住地、被送达人应该知道为原则。办理公告送达的凭证应当附卷。在没有采取前4种送达方式时,不能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四、如何填写《送达回执》:

1、《送达回执》首部,要填写送达回执的文书顺序号。

2、“文书名称、文号”部分,应填写两项内容,上面填写法律文书名称(全称),如“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下面填写法律文书的文号,如“×公(治)决字[2007]×号”等。两项内容要同时填写,缺一不可。

3、“送达时间”,填写法律文书送达给被送达人的时间,具体到时。邮寄送达时为交邮的时间,公告送达时为发布的时间。

4、“送达地点”,填写进行送达时的具体地点。邮寄送达时可填写“××邮局”,公告送达时可填写“××报纸”。

5、“送达方式”,填写送达法律文书采取的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6、“受送达人”,填写法定被送达人的姓名。如果是被送达人本人接受的,由被送达人在此栏签名;如果不是被送达人本人接受的,由送达人在此栏填写法定被送达人姓名。不能将实际接收人和法定被送达人混为一谈。

7、“代收人”,在委托送达时填写接收法律文书人的姓名。应由接收人亲笔签名,如果接收人不会写字时,可由送达人填写接收人姓名并注明情况。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8、“代收原因”,在委托送达时填写由代收人代为接收的原因,如“被送达人外出”等。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9、“与受送达人关系”,在委托送达时填写代收人与法定被送达人的关系,如“父子关系”、“同事关系”、“邻居关系”等。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10、“受送达人拒收原因”,在留置送达时填写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原因,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错误”等。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11、“见证人”,留置送达时填写在场见证人的姓名,应由见证人亲笔签名,见证人不会写字的,由送达人填写见证人姓名并注明情况。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时,此栏不必填写。

12、“送达人”,填写执行送达的办案民警的姓名,应当由送达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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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