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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计算办法W020180926332435440369
2018-09-26 | 阅:  转:  |  分享 
  
附录矿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

计算方法

一、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

Q开=(LhMD-Q地损-Q呆滞)K



L——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

h——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m;

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

D——实体煤容重,t/m3;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区回采率。

二、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准——准备煤量,t;

Li——第i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

li——第i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

Mi——第i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

Di——第i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

Ki——第i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采率;

qi——第i个区段的巷道掘进出煤量,t;

n——区段个数;

Q回——回采煤量,t。

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所圈定的准备煤量范围内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条带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各单元评价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

(二)开采保护层后,准备煤量或准备煤量范围内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条带在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内。

(三)准备煤量可以按煤巷掘进方向分段计算,各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0米。

四、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可采煤量之和。

瓦斯抽采、防突和水害防治效果达到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可以按工作面推进方向分段计算,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0米。

回采煤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回——回采煤量,t;

Li——第i个工作面有效或剩余推进(回采)长度,m;

li——第i个回采工作面平均长度,m;

Mi——第i个回采工作面煤层平均厚度,m;

Di——第i个工作面实体煤容重,t/m3;

Ki——第i个工作面回采率;

n——回采工作面个数。

五、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于突出煤层,开采保护层后,回采煤量所圈定范围内的煤层在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内;采取煤层瓦斯区域预抽防突措施后,所有评价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

(二)回采煤量所圈定范围内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应当满足表1的规定。

表1回采煤量所圈定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回采煤量所圈定范围内的本煤层瓦斯含量应不大于6m3/t。

六、防治水的效果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回采煤量范围内的煤层及顶底板影响范围内已查清水文地质情况;

(二)回采煤量范围内的煤层及顶底板应施工的疏排水、注浆加固等防治水工程已完成,且防治水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算为回采煤量:

(一)所圈定的回采范围内瓦斯抽采不达标,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抽采达标评判的煤量。

(二)所圈定的回采范围内水害防治不达标,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害防治效果验证的煤量。

(三)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所圈定的回采范围内采煤工作面没有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评价为严重冲击地压工作面的煤量。

(四)所圈定的回采范围内受其他次生灾害影响的煤量。

八、矿井“三量”可采期按下式计算:

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拓煤量/当年计划产量或设计(核定)能力;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当矿井实际月产量连续二个月超过计划月产量的10%时,应当按实际产量重新计算矿井“三量”可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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