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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起诉银行索赔被驳回已阅
2018-10-05 | 阅:  转:  |  分享 
  
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起诉银行索赔被驳回,明显错判竟上了《人民法院报》,这是什么信号?7月17日的《人民法院报》登了个案例: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终审审理了一起银行卡合同纠纷案,认为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目前没
有看到裁定原文,从《人民法院报》登载的内容来看,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银行索赔,而法院认为该盗刷事件涉及刑事案件
且目前未侦破。本案诉争的事实与刑事侦查需查明的事实系同一事实,在该事实未查明之前不能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此为由驳回了储户的起诉。
银行被盗刷的事件近些年时有发生,这类事件储户和银行之间的责任问题也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早些年的判决中,银行最多只承担部分责任
。而近两年的司法实践则改进很多:如果储户在发现自己银行卡发生盗刷后,能及时证明卡未离身(比如立即到附近网点办理一笔存取业务),然后
挂失并报警,在法律上就把举证储户有过错的责任交给银行了,如果银行无法证明对盗刷一事储户有过错,应判决银行对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
为当储户能证明卡未离身时,在另一地点发生的银行卡交易显然属于伪卡交易,而银行系统不能识别伪卡交易的情况下,除非银行能证明卡主对银行
卡和密码的被复制和泄露有过错,否则即应由银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很显然这类事件,应该按照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来处理储户和银行的关系,从
合同关系来看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可以看看以前的一篇文章:http://mp.weixin.qq.com/s?
__biz=MzAwMDIzNTU4OQ==&mid=2650617769&idx=1&sn=74df4084a8d875e83e
a3ab1f43412c5c&chksm=82e59683b5921f95eb0f6196d0ddc940baf15959b38d
19e776b5e23172bcbf68667a32a80118&scene=21??学着点:银行卡被盗刷后,小伙存了一百元,成功
要回19万!但这次湖南法院的这个案件的裁判思路,让人莫名其妙!储户明明按合同关系起诉,可法院在说理部分竟然绕到了侵权责任,法院故意
搞乱法律关系是什么目的?而且法院把刑事案件的破案和储户的诉权挂勾也完全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银行盗刷案是否能破案,与储户与银行
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这根本不符合所谓“先刑后民”的理论。而且,关于这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就有
过明确的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法释[200
5]7号中明确“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被人盗刷了,储户依据与银行的合同关系起诉银行,这与正在侦查的盗刷刑事案件固然有关系,但是不属于同
一法律关系。银行的赔偿责任不以否破案、能否追回赃款为条件。不破案银行该赔也要赔,破了案追回的钱给银行就好了。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
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在这方面加重银行的责任才能让银行有动力去完善系统的安全性,这是
法律的应有之义!可如果按这家法院的裁决思路,以后这类案件只要破不了案,储户就没法再向银行追责了!这样的结果,是非常可怕的!要说个别
基层法院的法官一时没理清法律关系搞错了,这个在中院终审,那应该是二审了,两级法院的法官都搞错一个法律关系实在让人难以置信!而且这种
案例又为什么刊发在《人民法院报》上?我但愿是个别法官和个别编辑不懂法搞错了,如果都是有意为之,那就真的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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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