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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 公司被判给付亲属20万
2018-10-06 | 阅:  转:  |  分享 
  
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公司被判给付亲属20万案例:2016年8月中旬,出生于1965年的文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
产品组装工作,约定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两天。但由于行业工作性质,加班对文某是家常便饭。2017年7月下旬
,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进行体检,发现他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同年8月20日晚10时左右,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次
日凌晨3时左右,文某的妻子发现其身体出现异常,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证明显示,文某为猝死,原因不明。对此
,文某的家人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当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的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50
余万元。庭审中,文某就职的公司辩称,作为生产型企业,不可避免会因业务季节性波动而导致订单增多带来整体用工量增加,公司从未强迫文某
加班,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且政府有关部门已认定文某的死亡不视为工伤。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
内经常加班,在2017年7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除7月4日、7月11日、7月18日、7月21日、8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
小时、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除7月6日(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也均存在加班情况;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时。综合分析案
情后,法院酌定由公司方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文某母亲、妻子及子女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20
万元。释法:法院经调查认为,虽然文某的猝死未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存在过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文某的近亲
属亦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
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根据被告的辩解,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
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认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至于文某的加班行为
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相关案情,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文某上班及加
班回到家身体不适后送医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最终,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文某个人
身体素质、身心调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证
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公司方担责20%,作出了如上判决。房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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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