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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遭遇坑骗,能否就近起诉索要赔偿?
2018-10-06 | 阅:  转:  |  分享 
  
网购遭遇坑骗,能否就近起诉索要赔偿?编辑同志:一家购物网站在11月11日到来之前,便开展“双十一狂欢提前享”活动。我找到其中一家商店,以
800元价格购买了1床蚕丝被。不曾想,却遭坑骗:被子里面根本不是蚕丝,而是一些发黑、发黄的棉花。为此,我曾要求网店给予购买费用的
10倍赔偿。但网店只同意退货退款,甚至以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已写明“发生诉讼,应当向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为由,威胁我说,姑且不论我能
否胜诉,即使能够获胜,我到上千公里外的网店所在地起诉,花去的车费、住宿费、差旅费、误工工资等与能够获取的赔偿也大致相当,到头来还是
得不偿失。请问:我真的只有到网店所在地起诉吗?读者:周姗姗周姗姗读者:你并非只能到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且可以就近选择诉讼
法院。其原因是:一方面,你可以不受约定管辖约束。《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此规定,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其中之一的法院作为纠纷的管
辖法院,该约定就能对彼此产生约束力。但是,这仅仅是针对合法的协议管辖而言,本案中的“发生诉讼,应当向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管辖协议
却因违法而无效。之所以说本案管辖协议违法,是因为它违反了如下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
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
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
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的网店作为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使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
因担心得不偿失等原因,而不得不放弃权利,继而免除其自身责任。这种做法对消费者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该条款从一开始起就对消费者没有
任何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你有权在自己本地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进一步明确:“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
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你有权以“蚕丝被”的交付地在你居
住地为由,就近向法院提起诉讼。颜东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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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