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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团
2018-10-07 | 阅:  转:  |  分享 
  
“暴走团”悲剧,我们该怎么看、怎么办





案情简介

7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一支主要由中老年人组成的“暴走团”遭到一辆出租车冲撞,成员丁某、王某、商某受伤,其中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临沂警方通报称,出租车驾驶人董某(女)涉嫌交通肇事,现已被刑事拘留。?

争议焦点

悲剧发生以后,说什么的都有。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驾驶人在城市道路驾车行驶时,应当谨慎驾驶,随时观察路面情况,“暴走团”作为一个庞大群体在路面行走,按照常理不可能注意不到。对事故的发生,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理应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有人替出租车驾驶人喊冤。他们认为,“暴走团”无视道路安全规定,强行占用机动车道,是此次不幸事件发生的始作俑者。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应当由“暴走团”组织者和其成员自行承担。出租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并无过错。?

笔者观点

(一)董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前提下其入罪门槛,也就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一般是,如果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肇事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以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肇事者无能力赔偿)三十万元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中,董某最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核心焦点,在于公安交管部门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达到主要责任以上的标准。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尚无明确结论。如果董某负全责或主责,即构成犯罪;负次责或无责,即不构成犯罪。?

(二)“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开展集体运动违法。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36条和6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暴走团”作为行人的特殊群体,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在人行道内与车辆分道通行活动,如遇人行道被占用、施工或者未设置等情况,应当尽可能靠边谨慎行走,特别是在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更应排成纵列靠路边行走,避免横排队列过长占用机动车道。因此,即使“暴走团”部分成员存在“因道路施工无奈,才进入机动车道”的辩解和说法,也并不能阻却其占道行走的违法性,因为法律对此现实状况已有预见,并提出了明确行为指引。?

(三)加强综治,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司法政策。”这种说法表明,社会综合治理在预防犯罪方面所起的作用,再如何强调也不过分。一方面,不论是被视为道路上强者的机动车(驾驶人)还是在马路上始终以弱者自居的行人,理念上均存在道路安全意识淡薄,对其他道路交通主体缺乏起码尊重的问题;行为上均存在不遵守交通法规,强占路权,把自身应承担的义务转嫁、转移给其他道路交通主体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道路交通的主管部门,除了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处理违法行为,办理交通案件之外,对于特殊群体在特殊时期的特殊需求,恐怕也需要及时予以回应,提出解决方案,拿出可行举措,防患于未然。例如,临沂市公安局交管部门近期为解决市民徒步锻炼难的问题,正在积极协调学校等单位对外开放操场、院内广场等场地供附近市民锻炼,引导市民到就近广场、健身长廊等场地徒步锻炼,帮助市民寻找适当的锻炼场所。这种积极直面难题的做法就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这是吸取这一不幸案件经验教训的最好方式。(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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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