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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人毁坏自装设施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2018-10-07 | 阅:  转:  |  分享 
  
租房人毁坏自装设施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还是民事纠纷?



案情简介

去年2月,甲在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租房,以每年10万元的价格,与乙签订承租5年的合同。甲付给乙一年的房租10万元。随后,甲投资12万余元购买机器设备、装修材料,并对厂房进行装修。今年3月,甲打算转行,不再与乙续签租房合同,也未再付租金。?

房主乙起诉至南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要求甲须于今年6月17日前搬离,房屋及遗留物品归属乙方。随后,甲在6月17日前将自己的机器等部分设备搬走。?

6月底,房主乙将厂房转租给丙,丙随后进入厂房从事食品加工。8月中旬,甲返回厂房,要将自己购买并安装的烟囱搬走,遭到丙反对。理由是,丙与乙签订租房合同,已交付房租并使用,房屋所有物品归属丙。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甲以“我的东西有权处理”为由,强行将烟囱搬走,并毁坏了自己装修的活动板墙,造成5000余元损失。?

甲与丙产生矛盾纠纷后,丙找到乙,要求解决此事。乙与甲沟通无果,遂向南陵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置。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介入调查。?

意见分歧

办理本案过程中,就甲的行为出现3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理由是,厂房的主人是乙,甲只是承租人,后来的承租人是丙。甲肆意将其装修的活动板墙破坏,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丙与乙签订租赁合同时,包括厂房及所有建筑物。甲在未得到房主乙和承租人丙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活动板墙破坏,给丙造成经营不便和经济损失,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理由是,甲与乙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注明“装修物”的归属。双方解除合同后,也未单独就活动板墙的归属进行确定。因此,甲的行为不涉嫌违法,其将自己装修的物品破坏,有权处理自己的物品,只是行为不当。甲与乙属于民事纠纷。?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公私财物毁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公私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达到目的。本案中,办案民警经过调查证实,甲虽然在未得到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将房主乙厂房内的活动板墙毁坏,造成5000余元损失,但其并没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和打击报复、嫉妒心理,只是出于一时气愤,单方面将自己出资购买并装潢的活动板房破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甲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不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案中,甲对房屋活动板墙进行损毁,虽然情节严重,被损毁的物品价值较高,单纯从其行为分析,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甲与乙签订承租合同时,并未明确注明双方对部分财物(包括活动板墙)的处理权。解除合同后,乙也未就此向甲提出或说明。因此,甲虽然行为不当,但并未违反合同规定,且其动机并不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民警在调查此案中,重点就“装修物(包括活动板墙)的归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查证实,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双方解除合同后,承租人的遗留物归乙方处理”并未注明“装修物”的归属。只是甲在租房之后,自己出资购买材料(包括活动板墙)、设备并装潢厂房。双方解除合同后,通过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甲在今年6月17日前搬离自己的机器等部分设备,但双方仍然未就部分财产的归属明确。丙租房后,以为所有物品归自己所有,当甲要求搬离自己购买并安装的烟囱时,产生了纠纷,甲一气之下将活动板房损毁。从甲的动机来看,并非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寻衅滋事。?

民警调查了解事实后,一方面对甲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根据合同对甲、乙展开调解。目前,经民警调解,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负责将损毁的活动板墙修复完好,甲乙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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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