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法 (一)关于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说明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双头复议 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①海关、金融、外汇管理②国家安全机关 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政府地区行署也可作复议机关 省部级单位原机关对复议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以自己名义行为的为其主管部门 部门派出机构双头复议 或该部门同级政府 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国务院直接管理的被授权事业单位比照部委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机关有权管理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程序 (四)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决定类型适用条件 维持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撤销决定或确认决定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并责令行政机关重作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变更决定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变更决定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驳回复议申请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 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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