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证明书。(1)签发时间。①《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因此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并非认 缴出资时,而是公司成立后。②同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2)出资证明书内容。出 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 编号和核发日期。因此,出资证明书只有自己的出资额等信息,而没有其他股东所缴纳的出资额信息。(3)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凭 证,性质为“证权证书”,不是有价证券,不能自由流通。2.股东名册(1)必要性。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2)内容。①股东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股东的出资额;③出资证明书编号。(3)推定效力。①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②在股 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推定为公司股东。(4)登记效力。①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 理变更登记。②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效力冲突及解决。如果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与股东名册记载不一致的,在内部以 股东名册为准,对外部以工商登记为准。不能不分对内对外,简单说工商登记的效力优于股东名册。3.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1)代持股协议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 的情形,该合同有效。(2)实际股东享有权利。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 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②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3)实际出资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无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4)股权处分。①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 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5)名义股东的责任。①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 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无权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②名义股东根据前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 向实际出资人追偿。4.冒名股东(1)冒名股东应承担责任。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2)被冒名人:不承担责任,不享有股东权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 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股东资格继承。①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 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不执行公司事务,不要求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董事长身份不可继承。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B.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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