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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4干货--股东权利
2018-10-07 | 阅:  转:  |  分享 
  
一、收益分配权1.概念。收益分配权,是指股东请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的权利,又称分红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注意:实
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公司实收资本。(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认缴),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2.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1)原告:股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
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2)被告:公司(应当列)。(3)法院判决支持分配利润:①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②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
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4)法院驳回诉讼请求:①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
②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例外: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二、股东知情权1.概念。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2.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①可查可复制: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②可查不可复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③限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④“不正当目的”
的认定: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
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
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只可查阅,不可复制,且不能
查阅会计账簿)3.股东知情权诉讼(1)原告(股东)。①原则:原告在起诉时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②例外:原告
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2)实质性剥夺知情权无效。公
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无效,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股
东查阅或者复制。(3)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4)专业
人员辅助查阅。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
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5)股东和辅助者的保密义务。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
权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②前述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请求其赔
偿相关损失。(6)失职董事、高管等的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33条、第
97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有权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股东代表诉讼1
.前提条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2.先诉请求(交叉请求)。(1)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②若起诉,原告:公司,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2)监事、他人有上述情形,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若起诉,原告:公司,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
公司进行诉讼。3.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1)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股东代表(派生)诉讼。①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②共同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前述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
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③第三人:公司(应当列)。④被告: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⑤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⑥合理费用的承担。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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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