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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主管管理手册
2018-10-13 | 阅:  转:  |  分享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
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
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
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
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8.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
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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