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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方法论
2018-12-13 | 阅:  转:  |  分享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方法论——《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律师视角(一)?前言《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故邹碧华副院长生前的代表作,自20
10年9月出版以来,至2015年1月已经12次印刷,足见这本书的受欢迎程度。虽然该书是从法官的角度建立起来的民事审判方法体系,但对
于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而言,无疑也是一本秘籍——知道了裁判者的裁判方法,必然会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重大的指引作用。本文试图
从律师的视角对《要件审判九步法》(本文所指为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版本,以下简称《原著》)进行相应的解读,以期对提高律师代理民事
诉讼案件的能力,增强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定纷止争、释法析理的作用,帮助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发挥一定的推动作用。按照《现代汉
语词典》的解释,方法“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从律师实务的角度看,民事诉讼业务中的方法,应当是律师在代理民
事诉讼活动中,为达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律师行业的发展,以iCourt和北
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技术派的律师培训风生水起,一时间,可视化、大数据、模拟法庭等等与律师诉讼业务相关的技术方法给观念陈旧、技术
落后的律师行业带来强大的视觉和思想上的巨大冲击,很多律师的反应是:啊?律师业务还可以这么做?!但是,冷静地观察后你会发现,iCou
rt也好,天同也罢,它们给律师业带来的更多的是技术上的“创新”,之所以给创新加上双引号,是因为笔者始终认为,可视化、大数据、模拟法
庭这些技术上的方法,根本算不上创新,只是把其他行业早已运用纯熟的技术方法移植到了律师行业而已;之所以会在律师行业中引起如此强烈的反
响,应该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司法活动本身是一个保守的领域,对于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持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审慎对待的态度。其次,律
师群体在中国整个司法体系中实际上处于生物链的末端,既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持,也没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需要花费不菲的信息化建设方面缺少
足够的资源和动力。其三,由于整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程度,在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的同时,当然也未能形成一个公平、有
序、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行业的竞争还处于依靠人脉、价格、律师个体而非团队等低层次因素的状态,对于技术方法的依赖和
需求程度十分有限。其四,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是完全严格地在法律范围内运行,权力干预、人情影响、利益驱动仍然在影响
着案件的处理过程甚至是结果,再先进的技术方法在人为因素面前都是摆设。但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平台模式给整
个社会的思维方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律师行业当然也不例外;加之律师行业的规模正在逐渐扩大,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生代律师迫切希望
有一种能够实现“弯道超车”的捷径,以尽可能快速地渡过职业生涯中的哺乳期和断奶期,在这种背景下,iCourt和天同迅速地在律师行业中
走红自然就是情理之中了。归根结底,iCourt和天同带给律师行业的实际上只是一种工具,有了它,可以锦上添花;没有它,也不会衣食无着
。但是,如果律师不能掌握并熟练运用执业的方法,却会面临无法在行业中立足的现实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方法才是开启律师职业里程的金钥匙
。?一、要件审判九步法概述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基本手段的审判方法。其基本内容包括:第
一步,固定权利请求。包含三层含义: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弄清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的模糊含义;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矛盾之处;促使当事
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权基础规范。所谓的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
律基础。应按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审查、确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审理。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
。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应当对被告的答辩进行相应的审查,识别被告是否提出抗辩及抗辩权基础。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把
所有相关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构成要件都分析出来,以便在进一步的审判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件进行准确对照。第五步,诉讼主张的
检索。根据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对比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清晰、完备,如存在相互矛盾或者不完备的情况,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要求原告补充
、修正或明确。第六步,争点整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归纳案件的争点。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争点整理结束后
,即以案件的事实争点为核心,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在这一阶段,法官重点要解决好四个问题:根据整理出的事实争点,帮助当事人理清
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要求;分配举证责任,使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确知晓真伪不明情形下的风险所在;在证明过程中,法官应当及时将心证结
论告知当事人,以促使其围绕法官的心证结论展开诉讼行为;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如存在明显缺陷,法官可通过指导要求
其举证。第八步,事实认定。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成后,应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以及法庭质证过程,认定案件事实;当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时,则根据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被告主张对应的
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逐一进行比对。上述基本方法实质上确立了一套裁判文书制作的实质性标准,即邹碧华先生总结、归纳的裁判文书制作中的“八个
一致”原则:一、当事人的诉/辩称与卷宗记载一致。当事人的诉/辩称,包括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权利请求和抗辩权主张。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与基础规范一致。这一原则对于原告而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必须在形式上能够支持其权利。例如,当事人主张债权的给付
请求权,就必须提出与债权相关的诉讼主张,而不能是其他权利方面的主张。二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必须符合基础规范的要件要求。例如,当事人主
张的是合同履行请求权,就必须提出合同履行请求权的两个要件:一是合同成立并生效,二是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对于被告而言,也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必须对原告的权利请求构成要件主张全部做出回应;被告没有做出回应的,法官必须明确询问。二是在被告提出抗辩的情况下,被告的答辩主张
必须与其抗辩主张一致。三、当事人的诉讼证据与诉讼主张一致。这一原则要求举证、质证必须与诉辩主张相一致。在举证、质证层面,当事人所提
出的所有事实主张,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记载相对应,即证据的范围应当与诉讼主张一致。四、当事人的诉讼争点(包括事实争点与法律争点)与诉
讼主张一致。这一原则要求裁判文书归纳的争点应当局限于诉讼主张的范围内。五、认定事实与事实争点一致。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对争点事实全
部予以认定,无论这些争点事实能否成立,法官均须对此作出明确结论。六、法律理由与法律争点一致。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法
律理由,以认定的事实和选择的基础规范,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法律解释、论据分析并最终推导出正确的结论。七、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一致
。判决主文(即判项)是法官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实体性的处理决定。
因此,判决主文首先应当体现“不告不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次,判决主文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反诉请求)作出支持、部分支持
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确结论;其三,判决主文应当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不能“判超所请”,不能“判缺所请”,更不能“判非所请”。
八、引用条文与判决主文一致。这一原则要求每一条判决主文都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做支撑二、“九步法”对律师民事诉讼业务的指引作用从“九步法
”的顺序来看,前面的七个步骤都与律师的代理行为密切相关,在这七个步骤中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无疑将对推进诉讼进程、提高司法效率、增强
司法公信力、争取对委托人有利的诉讼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固定权利请求对于律师而言,法官固定权利请求的过程,其实就是对原告的
代理律师确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的一种检验。上述三层含义,已经为代理律师确定诉讼请求应当达到的标准指明了方向,即法律用语应当规范,内
容表述应当准确、没有歧义并具有可执行性。确定诉讼请求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根据诉的类型,准确确定诉讼请求事项、准确使用相应的祈
使动词。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形成之诉三种类型。为了保证诉请内容表达的准
确性,应当根据诉的上述分类,准确确定诉讼请求事项并准确使用相应的祈使动词:给付之诉,应当含有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内容,可以采用诸
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等方式。确认之诉,应当含有要求确认何种事实或者权属的内容,可以
采用诸如“确认双方之间的xx合同关系成立”、“确认xx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确认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等方式。变更/形成之诉,
应当含有要求变更/形成某种状态的内容,可以采用诸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撤销xx法院xx判决”等方式。2、提出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的诉讼请求时,应当注意各项诉讼请求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每一项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合理安排各项诉讼请求的顺序。例如,在买卖合同拖欠货款
的纠纷中,应当按照先支付货款、再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的顺序排列诉讼请求;在侵权类纠纷中,应当先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再要求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在涉及担保的纠纷中,应当把对主债务人依约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放在首位,然后再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分别按照物权担保、保证的
顺序列明相应的诉讼请求,等等。3、不要提出类似“判令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是诉讼案件中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在我们
接触到的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中,类似“诉讼费用由被告/被上诉人承担”的内容已经成为了标配。甚至有律师因为在上述法律文书中的诉讼
/上诉讼请求求部分遗漏了“诉讼费用由被告/被上诉人承担”的内容而追悔莫及,绞尽脑汁设法补救。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经常存在一种惯性
,这种惯性使得我们在实施某一个行为的时候,不由自主地被这种惯性所驱使。当我们用心去思考的时候,你可能会发现,原来这种惯性并不一定是
正确的。诉讼费用的问题就是如此。从民事诉讼理论的角度看,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是诉讼标的,也就不能成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提出诉讼/上诉讼请求
求的基础。一个完整的诉是由当事人(原告或者上诉人和被告或者被上诉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件事实构成的。其中的诉讼/上诉讼请求
求是指原告或者上诉人在诉讼中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所提出的具体请求。例如,A公司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此
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公司应当在A公司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价款。但B公司在接受了交付并验收合格后的7日内,没有按照约定及
时支付价款,A公司因此对B公司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此案的诉讼标的是B公司拖欠A公司的货款;A公司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要求B公司支
付100万元货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而诉讼费用是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提起诉讼或者上诉时向法院缴纳的为进行诉
讼所必需的法定的费用,属于国家规费性质,体现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上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因此也就不能作为
诉讼请求的基础。从法律依据的角度看,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支持将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首先,诉讼费用缴纳与承担的法律依据是《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
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从这一规定可以得出这样两个结论:
结论一——承担诉讼费用是败诉方的法定义务,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结论二——不能完全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如何分担由法院决定。据此,我们
有理由认为,将类似“诉讼费用由被告/被上诉人承担”的内容写入诉讼/上诉讼请求中实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其次,《办法》关于“当事人不
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规定,佐证了“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应当成为诉讼请求的观点。《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当
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
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负担所作
的决定确实有错误的,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请启动复核程序予以纠正。言外之意,诉讼费用的负担不能成为判决主文的内容,不属于法院的判决项,原
因在于当事人仅针对一审判决的主文内容有权提出上诉讼请求求。而一审判决主文是一审法院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判决主文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不得超出或者小于当事
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据此,诉讼费用的负担既然不属判决主文的内容,也就不应当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来。以上是从解读《办法》的正向角度得出的结
论。我们还可以从判决书的角度进行反向解读。同行们一定接到过或者接触过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判决,其中的判项自然是“……判决如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除此之外,判决书还会另起一行,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做出决定,内容通常为:“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这也
说明,诉讼费用由谁负担不应当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因此,在起诉/上诉状的“诉讼/上诉请求”部分,不要写“判令xx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可以写“诉讼费用由被告/被上诉人承担”。4、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帮助委托人依法准确确定诉讼请求的内容。笔者代理过一批担保公司
实现担保追偿权的案件。担保公司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应当按照代偿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比例向乙方(即担保公司,笔者注)
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
少价款或者酬金等很多种具体形式。虽然上述表述从内容上看可以基本将违约责任限定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范围内,但是,这两种违
约责任的法律意义也并不完全一致,而且各自对应的举证责任也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就特别需要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帮助委托人依法准确
确定诉讼请求的内容。从便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考虑,选择“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更为合适。(二)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权利请求基础规
范,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参见附表)。法官会按照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审查、确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
并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审理。虽然这一环节的核心是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但是,却在相当程度上考验着原告代理律师对案件
所涉法律关系的梳理与确认,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和理由的选择。【案例-1】B公司是G集团的子公司。2009年初,B公司经G集团同意,将所
有权属于G集团的一处房产出租给了S公司,租期5年。2014年底,租期届满,G集团准备将房产收回自用,但S公司在租期届满后并未主动腾
退,B公司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从承租的房产中迁出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租。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可以从两个角度确
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一个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债权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出租房产的物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确定了权利请求的基础规范以后,
原告代理律师应当根据不同的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确定诉讼请求并在此基础上描述案件事实、选定法律依据、组织证据。在这个案件中同时应当注意,
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的不同,对应的是原告主体的不同——如果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债权请求权,应当以B公司作为原告;如果基于出租房产物权的所有
物的返还请求权,应当以G集团作为原告。(三)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对于被动应诉的被告代理律师而言,抗辩权基础规范不仅意味着选择的抗辩理
由是否合适、抗辩举证的难易程度,更关系到抗辩观点能否得到法官的认可。在九步法模式下,法官会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对被告的答
辩进行相应的审查,识别被告抗辩权的基础是否成立。所谓的“抗辩权基础是否成立”,从律师实务的角度讲,实际上就是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有相
应的法律依据支持。邹碧华先生将抗辩根据作用时间和范围,划分为永久性抗辩、暂时性抗辩和限制性抗辩三种类型。永久性抗辩,是指被告提出的
抗辩能够永久地阻止请求权发生效力。例如时效、债权无效、权利消灭等抗辩理由。暂时性抗辩,是指被告提出的抗辩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暂时阻止
请求权发生效力。例如,《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担保法》规定的先诉抗辩权等等。限制性抗辩,是指被
告提出的抗辩并不能时阻止请求权发生效力,但可以达到使得请求权逐步实现的目的。例如在留置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出留置抗辩;在继承
中,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提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对于应缴税款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抗辩等等。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
出,绝大部分的抗辩在提出的同时不但需要检索据以支持抗辩理由的法律依据,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提出以债权无效为理由的永久
性抗辩,被告须提供证据证明债权无效的原因;提出己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理由的暂时性抗辩,被告须提供证据证明导致己方“不安”的事实是客
观存在的;提出对方可以行使留置权为理由的限制性抗辩,被告须提供证据证明留置物处于对方的实际控制中,等等。在行使抗辩权的环节,首先需
要注意答辩与抗辩的区别。诉讼法理论对于答辩并无明确的定义,通常的理解是,答辩是被告/被上诉人对原告/上诉人提出的诉讼/上诉请求进行
的反驳和辩解。而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民事裁判方法》第183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抗辩当然是一种答辩,但答辩
不都是抗辩,也可能是否认。根据邹碧华先生的观点,抗辩是当事人针对相对方所主张的法律效果作出的否定性陈述,而否认则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
主张的原因事实作出的否定性陈述。虽然都是否定性陈述,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第一,抗辩的基础事实与请求的基础事实可以并存;而否认不具有
这个特点。第二,抗辩会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与原告通过请求所希望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可并存;而否认本身不会产生法律效果,只是延缓或消灭对方
所希望的法律效果。第三,抗辩通常具有积极性,必须指向对立性的法律规范;而否认具有消极性,一般是针对对方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所依据的事
实作出的,包括对事实要件的部分否认和全部否认【《原著》第83-85页】。确认答辩性质的意义,在于指导被告的代理律师根据答辩的性质进
行应诉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对于举证责任的履行。如果是否认性质的答辩,鉴于“否认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原因事实作出的否定性陈述”的前
提,被告的代理律师只须从事实角度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原因事实并不存在或者与法律事实不符即可。如果是抗辩性质的答辩,鉴于“抗辩是当事人针
对相对方所主张的法律效果作出的否定性陈述”的前提,被告的代理律师不仅需要从事实角度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原因事实并不存在或者与法律事实不
符,还需要从法律依据的角度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证明原告主张的法律效果不应发生。例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被告提出“未及时付款是因为原告延期交货”的答辩,则该答辩应属于否认,而非抗辩,被告的
代理律师只须举证证明下列事实即可:1、原告存在延期交货的情形;2、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原告延期交货时,被告不及时付款不应承担
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提出“合同并未成立/生效”或者“合同关系并非买卖”的答辩,则该答辩应属于抗辩,而非否认,被告的代理律师不但需要举
证证明原告主张的买卖行为是否存在,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还须举证证明己方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简言之,在否认答辩的情况下,被告
代理律师只须证明己方的观点成立即可;而在抗辩答辩的情况下,被告代理律师不仅需要证明己方的观点成立,还需要证明对方的观点不成立。在行
使抗辩权的环节,其次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寻找并确定抗辩的角度。先来看一个案例。【案例-2】原告黑龙江省S食品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J面
粉厂是相邻的两家工业企业,J厂一直使用S公司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由于J厂拖欠电费,?S公司将J厂诉至法院,要求J厂履行支付电费的义
务。遇到这种类型的案件,绝大多数律师的反应是,这样一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欠款案件有什么可答辩的?甭说是抗辩了,恐怕连否认的机
会都没有!如果你是这么认为的,我只能说,你不是一名合格的律师!因为你根本没有从法律角度去看待和分析问题!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遇到任
何案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答辩的角度。在九步法的背景下,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确定是否认,还是抗辩?作为J厂的常年法律顾问,笔者义不容辞
地代理J厂进行应诉。接受委托之后,笔者确认,本案中,否认显然是徒劳的,因为用电都是通过仪表计量的,而且双方每个月都以S公司的仪表数
字为准对用电量进行了确认;同时,S公司的仪表每年都经过了计量部门的检验,性能处于正常状态。否认不行,抗辩可以吗?从哪个角度提出抗辩
?这时候我们需要进行法律检索(题外话:近两年来,随着iCourt、天同模式逐渐被律师行业所接受,法律检索是一种律师必备技能的观念逐
步也被同行们所接受,但是,在这起案件发生时的2001年,没有几个律师认识到法律检索的重要性)。检索哪方面的内容呢?关键词应该是电力
、供电以及其他与供电、用电有关的词语。通过检索,笔者发现,在电力法律体系下(当年如此,现在也是如此),发电、售电业务是分离的,也就
是说,电厂是不能直接向用户售电的。根据检索到的《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取得省级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
《供电营业许可证》才可以从事供电业务,据此,笔者找到了抗辩的角度——原告不具备合法的售电主体资格,抗辩权基础规范也随之确定。四)基
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邹碧华先生认为,所谓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是指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的抗辩(权)理由的基础规
范进行分析,从中梳理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的过程。按照九步法的要求,在这一环节,法官需要把所有相关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构成要件都分析出来
,以便在进一步的审判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件进行准确对照。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样
需要做好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工作,其好处有三:首先,通过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解构,可以判断己方的代理观点是否具备得到裁判者支持的
基础。其次,通过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解构,可以分析、判断己方应负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为取证/举证打好基础。其三,通过对基础规范构成
要件的解构,可以基本确定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焦点,并围绕预期的争议焦点做好法律/案例检索、代理观点形成、开展取证/举证等相应工作。?
????【案例-3】2014年7月7日,BS公司与YH公司签署了一份《玉米销售合同》,此后,BS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的义务,
YH公司却迟迟未向BS公司支付总金额为1,500万元的货款。2015年12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往来账项结算协议书》,对所欠款项
予以确认:“截至2015年10月31日,乙方尚欠甲方业务资金往来款项1,500万元,已经双方认真复核,达成一致,共同确认。自201
5年11月1日起,按确认标的额和预期违约金8.5‰/月的标准计算乙方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YH公司
仍未还款。BS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YH公司支付拖欠的1,500万元货款并按照8.5‰/月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诉讼
过程中,YH公司以双方的交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由提出抗辩,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主张双方之间实际成立的借贷合同无效,以期达到逃避《往来账项结算协议书》约定的8.5‰/月
违约金的目的。???????YH公司的抗辩体现了其代理律师的如下思路脉络:最终目的——尽可能依法降低违约金金额;实现路径——将买卖
关系定性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适用《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以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须支付利息→实现最终目的。由此不难看
出,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也是我们进行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对象。???
????邹碧华先生认为,“法条以其可否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两种。完全性法条是指能够作为请求权
的独立依据的法条,该种法条的特征是兼具假设(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要素。与此相反,不完全性法条是指不能够直接作为请求权依据的法条
,换言之,不具备法律效果规定的法条,它只是被用来说明、限制或引用另外一个法条或章节的规定,这种法条如果不与其他法条相互联系,就不能
单独发挥规范性的功能【《原著》第102-103页】”。“每个完全性法条都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组成。‵假设+法律效果′是典型
的完全性法条结构【《原著》第103页】”。下面,我们就对《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的原文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
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
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
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据
邹碧华先生的前述观点,上述法条当属一个完全性法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这个法条的“法律效果”,第一至五项的内容是
这个法条的假设(构成要件)。???????具体到第一项的内容,其构成要件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1)借出的资金是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
得来;(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事实;(3)出借人将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从第一项的表述来看,?????????上述三
个要件须同时具备,才能符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以此为基础,【案例-3】中被告需要全面考虑上述三个构
成要件,并应当就相应事实是否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原告而言,只须对上述三个构成要件中的任何一个加以反驳,或者证明相关事实并不存在
,即可实现己方的诉讼主张。???????(五)诉讼主张的检索???????邹碧华先生指出,“在析别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或抗
辩(权)基础规范之后,法官应审查双方诉讼主张的完备性及合理性,或根据被告提出的抗辩(权)基础规范的要求,审查被告是否提出了相应的诉
讼主张,同时,还要对双方提出的主张是否存在明显的矛盾或荒谬进行审查,促使双方补正,此即为诉讼主张的检索【《原著》第109页】。”?
???????从律师的角度看,法官进行诉讼主张检索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准确、完整、合理、合法,陈述的案件
事实是否清晰、合理;另一方面是为了审查被告提出的答辩是否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完整、清晰的对应关系,审查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事实依
据是否清晰、合理,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完整。简言之,就是法官站在裁判者的角度,审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准备程度。???????为了充
分应对法官对诉讼主张的检索,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养成以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提出诉讼请求或以抗辩(权)基础规范进行应诉的良好习惯。?
?????【案例-4】2008年7月28日,高某甲与丁某乙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高某甲出资70%,丁某乙出资30%,共同以受让
股权的方式收购B市HT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T公司)的固定资产——位于B市L区M街1号1-6层的楼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收购完
成后共同经营HT公司,按照收购时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股权、涉案房产份额并承担公司债务。《协议书》签订后,高某甲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
HT公司的股权于2010年3月1日变更登记至丁某乙的名下,上述涉案房产也于同日由HT公司实际占有。但是,丁某乙不但没有依约将高某甲
变更为HT公司的股东,而且在未与高某甲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产用于出租和自己投资的KX公司办公使用。高某甲多次与丁某乙交涉,要
求将其履行合同义务,均被丁某乙拒绝。高某甲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希望索回投资的580万元货币资金,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享涉案房产出租
的租金收益以及该房产增值的收益。在了解清楚了全部案情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之后,笔者为高某甲确定了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08年7月28日签署的《协议书》。??????2、要求丁某乙给付现金1,400万元(按照目前涉案房产评估价值的70%计算);??????3、要求丁某乙给付现金252万元(涉案房产中由某快捷宾馆承租的部分,以出租以来所得租金360万元的70%计算);??????4、要求丁某乙给付现金420万元(涉案房产由KX公司占用的部分,以占用以来应得租金600万元的70%计算)。??????在此,笔者根据“九步法”理论,对本案如何以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提出诉讼请求进行逐步分析。??????从诉的类型角度看,原告高某甲的诉讼目的既包括形成之诉,也包括给付之诉。其中,形成之诉对应的是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给付之诉对应的是解除合同以外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从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的角度看,形成之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而给付之诉(解除合同以外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因权利形成的基础不同而有所区别:第2项诉讼请求是基于涉案房产的价值增值提出的,属于物上请求权,而非债权。因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收购完成后,双方应当按照收购时的出资比例分享涉案房产的份额。这种约定应属于对涉案房产的按份共有,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应当是《物权法》第一百条。而第3项和第4项诉讼请求均是基于涉案房产获得的出租收益提出的,属于因被告违约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应当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虽然这两项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规范相同,但是,鉴于出租收益的来源不同,特别是考虑到第4项请求是比照第3项诉讼请求的租金标准计算的,为了便于区分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和法院审理,专门将此区分开来。???????就本案而言,按照“九步法”的要求,法官基本上可以确定原告的诉讼主张符合“完备性及合理性”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在代理律师以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提出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法官进行诉讼主张的检索就相对容易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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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交通事故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