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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与租赁》系列课程:第03讲 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2018-12-14 | 阅:  转:  |  分享 
  
《金融信托与租赁》系列课程第03讲信托的种类与特点第三章信托的种类与特点本章主要内容:信托业务分类信托与银行信贷、委托代理的区别。
第一节信托的种类第二节信托的特点一、信托业务的分类(一)按信托性质划分:信托业务、代理业务信托业务:财产所有者作为信托行
为当事人的一方,为其指定人或自己的利益,将财产托付给另一方,要求按照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代理业务:信托行为的一方按照既定的信
托目的,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一定的经济事务。广义的信托包括代理业务。两者区别:前者办理信托财产转移,所授予的权限较大;后者不须办理信
托财产的转移,所授予的权限较小。(二)按信托关系发生的基础划分:自由信托、法定信托自由信托:凡信托三方关系人依照信托法规,按自己
的意愿自由协商而设立的信托。它又可以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法定信托:凡由司法机关依其权力指派信托关系人而建立的信托。可以分为:鉴
定信托和强制信托链接诉讼阶段的法庭指定信托所谓诉讼阶段的法庭指定信托,就是在处理遗产争议的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一位
名望高、信誉好的律师作为信托人管理争议的财产,将有关收益存入律师行指定账户,并根据法院的指示将收益交付受益人的一种做法。此种做法有
效地避免了财产因争议而处于无序管理的状态。著名的“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王廷歆世纪争产案”诉讼持续将近十年之久,就是采用了此种方
式让数百亿资产继续有效运作。(三)按信托服务对象划分: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四)按信托目的划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非营
业信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如执行遗嘱,抵押、保管贵重物品等。它是以民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称为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是属于民
法范围内的信托。商事信托:营业信托,是以从事商业行为以获得盈利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如公司债券信托、投资信托、代收代付款项信托等。商
事信托是以商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属于商法范围内的信托业务。民事商事通用信托民事商事通用信托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的界限有时没有明显的区
别,因为两者有很多的密切联系,所以有些信托事项两者可以通用,既可划为商事信托类,也可划为民事信托类。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发
行公司债券属于商事法规范畴,而提供担保品给?受托人的做法,涉及抵押品问题,则用于民法范畴。若要真正划分这种信托属于哪一类,可以依其
设定信托的动机来加以区分。设定信托的动机偏重于债券发行的目的,即为商事信托;设定信托的动机偏重于抵押品,则属于民事信托这一类。(五
)??按信托受益对象划分: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1896年12月10日,诺贝尔在意大利逝世。逝世的前一年,他留下了遗嘱。在遗嘱中他提
出,将部分遗产(920万美元)作为基金,以其利息分设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及和平5种奖金,授予世界各国在这些领域对人类作出重
大贡献的学者。据此,1900年6月瑞典政府批准设置了诺贝尔基金会,并于次年诺贝尔逝世5周年纪念日,即1901年12月10日首次颁发
诺贝尔奖。自此以后,除因战时中断外,每年的这一天分别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和挪威首都奥斯陆举行隆重授奖仪式。(五)??按信托受益对
象划分: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诺贝尔经济学奖不属于诺贝尔遗嘱中所提到的五大奖励领域之一,而是由瑞典银行在1968年为纪念诺贝尔而增设
的,全称应为“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瑞典银行经济学奖”,奖金由瑞典银行提供,委托瑞典皇家科学院评选,其评选标准与其它奖项是相同
的1969年(该银行的300周年庆典)第一次颁奖,由挪威人弗里希和荷兰人丁伯根共同获得。(六)按信托标的物划分:资金信托、实物信托
、债权信托和经济事务信托(七)按信托是否跨国划分: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二、我国信托业务分类按内容分:信托、委托、代理、租赁及其他
类信托业务按业务范围是否跨国分: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国际信托:国际信托投资、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对外担保
及国际咨询业务。第二节信托的特点一、信托的特点二、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三、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一、信托的特点1、信
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2、信托以受托为主,多面服务3、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4、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5、受托人不承担损失风险二
、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1、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多边信用关系银行信贷:银行与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
的双边信用关系2、基本职能不同信托:财务管理职能银行信贷:融通资金3、业务范围不同信托:融资与融物,除存贷款以外,还有许多
业务银行信贷:存贷款4、融资方式不同信托:直接融资银行信贷:间接融资5、承担的风险不同信托:其经营风险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银
行信贷:信贷经营风险由银行承担6、收益分配不同信托:根据信托协议获得手续费,不直接获得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银行信贷:存贷利差
7、意旨主体不同信托:委托人银行信贷:银行三、信托(狭义)与委托代理的区别所谓“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
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从事代理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所谓“代理”是指一方(即代理人)以他方(即被代理
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信托同委托、代理很相似,他们都是以当事人之间
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制度,但信托时,要把财产占有权转移给受托者,因此信托的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比委托和代理更加密切。有时候同样
是一件事,可以用委托、代理和信托中任何一种方式去完成,但授予的权限和信赖的程度并不一样。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三、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一)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受益人还可
为多人。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二)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管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
系也可以成立。(三)财产占有权不同。信托设立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而委托、代理标的物的占有权始终由
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四)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
身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委托人(代理人
)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五)权责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
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委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管理中
,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服从。进而,信托的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意旨行事,受信托契约的制约,
但这种制约是非常有限的,受托人仍可灵活对策,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因而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责任。而委托、代理的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行为
则受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严格限制,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小。(六)稳定性不同。信托契约的解除只能是该契约中规定的条件或契约中某些规定失去意义,因而解除条件比较复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有下列情况之一合同便可解除: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和法人消灭;受托人(或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设定这种关系的前提消灭。由于委托、代理的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因而委托、代理稳定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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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小小笨的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