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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物业小区“三个文本”之《管理规约》(最新最全修改文本)
2018-12-28 | 阅:  转:  |  分享 
  
根据康郡小区的“三个文本”修改而成,可以供其它小区成立业委会起草相关文本参考。若本修改文本侵犯的原创的版本,请联系QQ2358510305
告之,谢谢。成都市XX区XX小区管理规约(草案)XX小区第X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修订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
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
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第二条(物业基本情
况)建筑区名称:XXX(东区、西区),座落:成都市xx区xx路x段xx号;东区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东:(坐标参数)
南:(坐标参数)西:(坐标参数)北:(坐标参数)西区建筑用地红线范
围:东:(坐标参数)南:(坐标参数)西:(坐标参数)北:(坐标参数)
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复制件2xxx.xx.xx版,建施一、二、三期总平
面图中东区、西区小高层住宅及别墅总平面图)。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小高层住宅、叠拼别墅、联排别墅、商业、公共厕所、游泳池、
居委会、文化活动站、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等。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由小区业主依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管理规约、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文件中简称:“三个文本”)选聘、招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依程
序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公司对物业共有部分、专有部分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
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模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小区“三个文本”的程序规定,并在合同中确定此约定的条款。第四条(物业共有
部分)—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
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设备房(水泵间、配电房、风机房)、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监控室、网络弱电房、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
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
,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架空层、游泳池、地面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厕、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自行车房(棚)等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
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
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明细表,参见附件二: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复制件20
16.1.27版,建施一、二期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第五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经费管理)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
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其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小区聘请的物业服务
公司及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买卖和抵押
”。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法依规在小区物业活动中享有对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议事活动用房的监督和管理权。其具体座落如下:(一)物业
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约7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76平方米,北区位于26幢2单元后面2楼、南区位于28幢1单元2楼;地下建筑
面积为平方米,位于26幢1单元负1层、27幢1单元负1层、27幢7单元负1层。(二)业主委员会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140平
方米,位于北区25栋1单元后面2楼。—2—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
他用。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主要包括:(一)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
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所得的收益;(二)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外墙和公共场地户外广告收益;(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游泳池等
文体设施收益;(四)物业服务机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在征得
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小区“三个文本”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经营,其
经营收入扣除物业服务机构经营成本后,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将收益存入业主委员会经费账户,专款专用。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及委员
在办理经营合同(协议)、经费使用中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物业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草拟的物业服务合同
(草案)时,小区共有部分(包括地面停车场、游泳池的经营及小区内电梯间、楼宇内、墙面等小区物业共有部分设置广告位等)委托物业公司进行
经营管理,其权利、义务及利润分成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草案)中进行约定。因特殊情况未能在物业服务合同(草案)中进行约定或者因遗留问题
需要协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与利益划分签订协议的,业主委员会须事先与对方根据小区“三个文本”规定拟定的协议(草案),在通过业主委员会
会议决定公示后并提交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讨论审议(水、电、气等供用合同也可以参照执行)。物业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本项中小区共有部分所
有经营收入原则上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或在物业服务企业计提酬金偏低时才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收益分成约定。在任何合同(协议)的签订前
,合同双方必须先协商拟定合同(协议)的草案在大会审议前、后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公示。(二)在对外签订任何协议
时,甲方必须为XX小区业主大会,被委托签约人应由草拟的协议草案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讨论审议)通过后召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原则上应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担任)。其中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合同截止日期;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有业主委员
会会议表决同意委员在场,先经业主委员会代表、民主监督小组代表和小区业主代表组成的复核小组,对即将签订的协议与经过公示有业主委员会会
议同意委员签名且经过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协议(草案)内容进行核对,经核对准确无误后,再由小区业主大会的被授权签约人代表全
体业主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生效。—3—(三)利用小区道路(绿化带)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进行标准划线设置停车位,当
业主停放车辆多于公区停车位时,应当控制进入机动车总数并按季或半年为限依报名业主名单进行循环包月停放,切实保障小区全体业主利益,原则
上南、北区机动车实行分区停放。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场及游泳池等相关收费标准,物业所在地政府有政府定价(指导价)的需严格执行。没有政
府定价(指导价)的,(非)机动车停车费等收费标准应根据XX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等相关规定并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
同进行约定或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小区未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择机,在公平、公
正情况下,按照小区“三个文本”程序规定制定其管理办法,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四)对物业服务公司需要将部分服务(如:绿化、卫生及
建筑和生活垃圾)委托其他公司经营服务的,在国家政策文件允许下进行委托,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等级相应标准进行维护,若违约则必须由物业服
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五)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在每年元月10号前,将上一年度(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不再受聘时,将当年剩余合同有效期内
)小区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广告设置投放的经营收益按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中分成比例进行结算,将小区全体业主的收益汇款到业主委员
会专用帐户中(采用酬金制方式的,应将小区全部收益或合同约定数额汇款到业主委员会专用帐户中),逾期未结算汇款到业主委员会帐户,视物业
服务公司违约。小区经费开支、维修基金提取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严格
执行,未纳入小区“三个文本”开支的事项严禁列入开支。另召开小区业主大会经费及相关办公设备开支规定如下: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业
主委员会(或筹备工作组)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制定方案并在小区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按规定实施;2、临时购置空调、电脑等电器按规定由年度业主大
会定期会议讨论审核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存入小区业主委
员会专用帐户内,也可以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
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本规约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分别负有监督和管理权,若发现或小区业主举报共有部分被改变(结构、用途、性质)、挪用、占用等违规行为,应当依法
依规责令限期改正。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4—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第六条(共用部分及保险)本建筑区划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住宅共用部位,含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以
及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
房屋等。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国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规定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中包括有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保险手续,若未办理造成相关法律和民事责任均
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全部承担。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
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未出售的地下汽车停车场(库),小区的人防车位除外。第八条(建筑区划的调整)对本建筑区
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特
别授权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条件成熟时,择机由单独封闭的XX北区和南区组成XX城小区,向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申请。
第九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
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条(业主大会)—5—本建筑区划
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作为本小区唯一合法执行机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超越小区业主委员会职权管理本小区,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
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并积极协助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严禁超越权限
行使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依法依规召开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工作组)及委员(筹备工作组成员)必须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
三个文本”程序规定严格履职,按程序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大会作出的决定以及大会表决通过后以业主大会的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对小区业
主具有约束力,小区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当地
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选举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委员资格的条件与终止、业主委员会候补
委员产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招聘、续聘、解聘)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招聘、续聘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的,应依法按照小区“三个文本”程序规定,由业主大会执行机
构业主委员会进行组织,提交业主大会全体业主进行双过半表决通过。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后,小区所有选聘、招聘、续聘的物
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须严格按照本条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执行。业主大会表决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或其他管理人之前,所有选聘、招聘、续聘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条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对选聘方式、具体实
施者、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等相关内容的会议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公示后再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所聘请的物业服
务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小区“三个文本”的程序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草案)中进行约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
,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6—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招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必须严格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相关程序规定执行。因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
突然撤离或者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
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
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严格按照小区“三个文本”相关规定执行直到依法依规招聘到新
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标准、收费方式的确立及费用交纳与监督)当前,由于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专业
知识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的法定面积大小应当按月交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
定,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小区业主的监督。在符合本规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况下,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方式,其方式必
须由业主委员会按小区“三个文本”程序规定提交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且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约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否则,物业服务收费必须
采取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细节进行详细的约定及奖惩机制。物业服务收费采
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每年7月和第二年1月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
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另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确定或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小区“三个文本”程序规定,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
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证登记面积计算(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和按月计收的原
则,不得提前累计预收,另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有约定且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的除外。另生活垃圾处理费、车位管理服务费及委托代收水电气等
相关费用应与物业服务费一同按月收取。在物业公司提前退场或物业合同到期未续约时,因小区业主自愿提前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物业服
务公司是否退还提前交纳的各项费用,由提前交纳费用的业主自行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解决,小区业主委员会概不负责。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
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7—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
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小区商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确
立,由上一次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商业物业服务费标准,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调整幅度而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底商业主与受
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约定而确定并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其商业物业服务费等相关各项费用的交纳应当参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第
十三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维修责任)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
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印
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
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
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月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及充电桩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
上述费用。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其中,充电设施的充电收费标准等费用严格按照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及成都市政府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8—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的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监督其维修并及时恢复原貌。小区业主专有部位的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与专业单位按
照相关规定承担;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国家专有单位根据规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
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协助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相邻关系)各业
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
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五条(
物业的使用及维修、养护规定)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
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
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
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有
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并每日及时清理,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中午12:00至下午14:00、晚间18
:00时至次日上午09: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
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
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位置安装。(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
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设施;(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八)停放车辆,应遵守小区(非)机动车停
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9—(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
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维修和养护:(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
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
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
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
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
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
,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广电、移动、电信等电话、网络等明线进行统一规范,业主、使用人及移动、电信
等相关专业部门安装上述明线需申报并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安排规范化布线,严禁私拉乱接。对不符合规定的明线,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七)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前期服务合同
或保修期内)或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规约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小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
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分别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公司分别承担。第十六条(物业使用、管理的禁止行为)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禁止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
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含住改商、群租等)、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
、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10—(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
会议事活动用房、自行车房(棚)及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
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及不得私自从住宅中乱接电源安装充电桩等用电设施。(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违法侵占公区修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禁止高空抛物。(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
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或敞放家禽、家畜、宠物,影响环境及业主的正常生活。(八)践踏、占用公共绿化地、损坏、涂
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在物业内外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十)业主或使用人违反XX小区(非)机动
车停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占用私家车位、碾压绿化草地、不按停车位停放等违规行为,尤其在绿化地、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架空层、单
元门内外及电梯间等公共区域乱停乱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十一)在本小区内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及休息时间内影响小区
业主休息的噪音(如播放电视、音响、演奏乐器、生活起居及棋牌类噪声等)。(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
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以及未按规定私拉乱接电话、网络等明线。(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
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四)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场所吸烟吐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不道德的行为。(十五)在小区内饲养成都
市22种禁养烈性、大型犬等犬类及无证养犬,小区公共区域内进行敞放犬类及各类宠物,以及违反《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十六)
在本规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作时间内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及开展任何活动,影响周边环境及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
(十七)故意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包括:电梯、单元门、门禁系统、路牌、交通标志、路灯、公示牌(栏)、文化、体育、娱乐及各种公用管线等
公共设施)。(十八)小区QQ或微信群群主必须取得换届后业委会的授权才能继续担任群主。(十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禁止的其他行
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它管理人在管理物业过程中,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政府规章政策文件外,严禁从事危及小区安全或损害小区业主合
法权益等下列行为:(一)严禁违反小区“三个文本”规定;(二)严禁物业人员窃取或泄露业主资料、隐私以及兼任小区QQ和微信群群主;—1
1—(三)严禁物业服务人员与业主发生言语(污秽语言)及肢体上的冲突以及发生内部员工盗窃并欧打小区业主的恶劣行为;(四)严禁招聘有本
款第三项污点的物业服务人员进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五)严禁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损坏、改造建筑区划内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监
控、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以及遗失、损坏和丢失小区基础资料;(六)严禁不按机动车管理停放办法进行管理或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私自增加超过小区机动车管理停放办法或业主委员会约定的包月车辆停放数量和收费标准;(七)严禁将小区门禁卡(钥匙)发放给快递,外卖等非
业主人群及发现未收缴门禁卡的行为;严禁不履行检查进出小区重要物品、大宗物品出入核准登记制度;(八)严禁在小区内饲养烈性、大型犬或
小区公共区域内进行敞放犬和宠物的情形及任何伤害业主、行人安全苗头的存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情形;(九)严禁擅自允
许小区业主违规改建专有建筑物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或接举报后,未制止小区业主违规改变小区建筑物外
貌、设计用途(含住改商、群租等)、功能、布局及承重樯等主体结构等行为;(十)严禁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私自利用建筑区划内共有、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及公用场所(地)对外签订任何合同、租赁协议及形成事实的情形;(十一)严禁私自改造、更换小区共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或出租公共用房、场地(含口头承诺已实施)的情形;(十二)严禁物业服务人员以岗牟私、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离岗
、串岗、在岗玩游戏及在岗时衣冠不整、睡觉、醉酒状态等行为;(十三)严禁不执行门卫管理制度,严禁对没有持卡的市民进入小区未按规定查证
业主身份,非业主无登记身份情况随意放行的行为;(十四)严禁未实行袋装化封闭清运、未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及造成臭液、气(味)泄漏的
情形;(十五)严禁在小区单元内外、地下室、电梯间、架空层等建筑区划内安装有声广告,严禁在合同(协议)之外擅自增加、更换建筑区划内广
告牌和广告投放;(十六)严禁分摊或公摊属于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部分的费用或违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十七)严禁在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提前累计预收或提前出具缴费通知单强行超收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业主同意提前交纳的除外,包月停车费按本款第二十项执行
);—12—(十八)严禁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小区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广告设置投放的经营收益进行结算并将小区全体业主应得收益部分汇款
到小区业主委员会专用帐户中;(十九)严禁阻挡或为难因本规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聘的其他物业专业维修公司及维修人员进出小区和维修
施工;(二十)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公区停车位实行按季度或半年循环停放机动车停车费时,在取得包月停车资格前提前收取包月停车费用或包
月停车资格结束前提前收取超过停车资格月份时间外的包月停车费用(业主同意交纳的也不例外);(二十一)严禁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等各项费用的服务日期超出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业主同意交纳的也不例外);(二十二)严禁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投诉(举报)或小区秩序保安
人员发现有违规在绿化地、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架空层、单元门内外及电梯间等公共区域乱停乱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不主动、不及时进行
纠正或不按XX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行为;(二十三)严禁超越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权限,私自公示需要动
用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或需要动用小区共有、共用部位等公区收益来开支的各项维修、更新和改造等相关项目经费及报价表;(二十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确立及规定)物业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的,小区物业服务等
级、标准的确立,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中约定小区小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对应成都市公布的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
费标准(详见附件4)中物业服务等级为准。物业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应根据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公司提取的管理酬金计提基数,在物
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公司必须执行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
3-2011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4)中的对应物业服务等级中综合服务、装饰装修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共
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社区文化建设等相关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特别是对小区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约第
二十条程序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还应当着重遵守以下几点规定:(一)对小区共有、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不得
私自改造和更换其设施设备,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同意;(二)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
齐全;尤其保持自来水、雨水、污水管道及用电线路的畅通;—13—(三)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
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小区内设施设备及单元门(含地下车库)开关运行正常;(四)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并定期组织巡查,
做好巡查记录;(五)小区电梯应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公区照明灯具需保持整洁且灯光明亮;(六)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安全运
行和状态完好;(七)保证小区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八)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九
)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十)路灯、楼道灯及车库照明灯完好率不低于98%,对私拉乱接网络网线进行整改;
(十一)小区内设置带盖垃圾桶,按规定对垃圾桶及存放场所清洗消毒,保证小区环境整洁,按《标准》中规定清扫、清洁、清洗、清淘等建筑区划
内所有设施设备及公区卫生。其中,生活垃圾和楼宇卫生须在早晨9:00之前完成一次清运和打扫;(十二)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标准的要求,应
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保安、保洁、客服、工程等服务人员的人数、年龄等相关要求,每日不定时在建筑区划内进行安全秩序巡查,定期对小区环
境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切实保障小区的安全、整洁和品质。第十八条(物业秩序、安保工作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对小区秩序和
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采取一切合法措施,保障业主与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切实按照《标准》中公共秩序维护的规定,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保
卫工作外,其还加强履行以下几点职责:(一)执行24小时门岗和每日不定时的巡逻、巡查制度,对外来人员及车辆执行出入登记管理审查制度;
若发生非业主责任造成业主家中财产被盗及车辆损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二)掌握小区布局、结构、
重点区域合理配备人员,作到秩序安保无盲点;(三)按消防法规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消防演练;(四)严格执行XX小区(非)机
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对违规在绿化地、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架空层、单元门内外及电梯间等公共区域乱停乱放摩托车及非机动车搬运至车库
或库房进行停放管理;对机动车违规停放的要及时联系车主进行及时纠正,对拒绝改正及屡教不改的上报物业服务公司按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办法的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包月停车资格。对可疑人员、车辆进行监控并及时处理或上报公安机关;(五)熟练掌握各种突发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应急
预案程序;(六)坚持门岗规范服务,巡逻认真到位,全面提升小区品质及安保形象;—14—(七)对装修业户的装修人员的出入、证件登记及施
工安全、防火、噪音管理;(八)严格执行小区的秩序管理、安保制度和监控预防制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其中,维修资金的使用须
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严格按照小区“三个文本”程序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能进行申请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
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下列费用不得
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
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
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四)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需要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时,物业服务企业(或维修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其
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只有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在依法依规以及根据小区“三个文本”程序规定,在接到维修的申请后,经过业主委员会召
开专门会议进行调查研究并审核形成会议决议后,再报召开的小区业主大会按规定表决通过;对申报维修项目和维修经费不合理或巨大的,小区业主
委员会、20%以上业主签名或民主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重新核算申报或重新核算申报仍然巨大可以有权向社会公开招标,提交
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维修企业和维修方案并贯彻执行。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集后,所有会议决定及
公示(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说明。业主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的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
本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能进行申请使用。
—15—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小区业主大会表决获得通过后,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
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公布;并于在每年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向全体业主报告其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当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由召开的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决定。业主转让物业专
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小区业主20%以上业主提议需动用申请其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也必须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小区“三个文本”程序规定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经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执行。因客观原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到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社区)暂时代为保管期间,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不得擅自使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提取小区维修资金。第二十
条(物业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构成中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又包括有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故以下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急修养护以及因未按规定管理造成私拉乱接等
明线、管线影响小区楼宇墙面整洁的,由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发现或接到小区业主报告时,及时组织维修并承担其维修费用,保证其状态完好
及运行良好。(一)属《标准》中除业主专有部分外的急修项目;(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三)对广电、
移动、电信等未按规定,私拉乱接的电话、网络等线进行整改。—1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且费用在人民币
2000元及以上的,应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其中,停车场(
停车位)设置充电桩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约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维修费用需要使用小区公区收益来进行维修的,必须先由物业公司(或维修
公司)提交维修项目和报价表,每次申报费用不超过壹万元且年度批准总维修费用在贰万元以下,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按规定公示后再通
知执行,并在年度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其它维修项目、经费必须按程序规定经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或定期会议)会议决定后方可实施;需
要动用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必须按照本规约第十九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召开业主大会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及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作出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招的维修企业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第二十一条(物业转让
、出租的相关规定)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
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
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
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
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或改装为民宿进行出租。对
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
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
连带交纳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物业公司应
当采用下列方式处理,情节严重的并严格按照本规约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1、由物业服务公司口头劝告,经劝告无效的,可以在本小区公告栏进
行告之;2、对经劝告、小区公告栏告之无效的,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置,特别是对私拉乱接的明线
应当统一进行整改或处置;3、在小区内饲养成都市22种禁养烈性、大型犬等犬类及无证养犬或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进行敞放犬类及各类宠物,物业
公司有权有职责依规进行应急处理或按照《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处置;4、业委会或其他业主、使用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5、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业主沟通群、联系薄管理及提交通讯联系方式、义务)—17—业
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小区业委会应当积极筹建业主联系薄、QQ、微信等沟通群或收回流
失的小区QQ或微信等沟通群管理权,群主只能由业委会成员和遵纪守法并具有公平、公正、责任心的业主担任,可以设置2—3名群主(其中保留
一名非业委会委员群主),管理权限应当自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授权确认管理,未取得授权的前群主请配合移交群主权限。符合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九、十、十一项规定被终止过业委会委员资格或插手业主大会选举、选聘物业、签订合同(协议)等事务造
成小区利益受损的业主以及违反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发表过禁止言论的业主不得担任小区QQ或微信群群主。群主不得随意掠夺和删除小区
业主的群员资格,只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禁止言论的规定时,对其警告或将其移出小区QQ群或微信群。因业主委员会委员全部辞职(集
体辞职)或者业主委员会在职委员人数不足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小区“三个文本”规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
筹备工作组召开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组有权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提供小区业主联系电话等相关通讯资料或起用因业主委员会封存(移交街道、社
区)的小区业主通讯联系等相关资料,用于联系小区业主专用。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的移交、公示、选举等配合)在小区印章管理、档案管理
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并在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监督下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及账务凭证和财物,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得兼任印章管理委员、财务管理委员或代管其印章、财务凭证帐簿和档案财物;
副主任不得兼任财务管理委员或代管其财务凭证帐簿。若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体)辞职或在职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可以根据小区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暂时代为保管,并完成交接工作。—18—小区业主委
员会所作出的任何通知、公示(公告)、决定及草拟的各种合同、协议(其中草拟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或者任何协议需要业主委员会会议同意通过的
委员在草拟合同、协议上进行签名才能进行公示)必须在本小区南区、北区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日期不得少于7天(不含节假日),其中小区维
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的任何公示日期不得少于15天(不含节假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通知、公示(公告)、决定(包括会议案)、物业服务合同
(草案)及各种协议(草案)在公示(公告)后,若有民主监督小组成员或者10%以上业主签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小区“三个文本”规
定要求进行修改的请求后,业主委员会应马上停止该项工作,进行整改合格后再行公示(公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及
各种协议(草案),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定并选出业主大会的被授权签约人,一并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不含节假日
),公示期通过后再由业主大会的被授权签约人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本规约第五条相关规定代表全体业主与受聘成功的
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各种协议。合同(协议)签订后将其合同(协议)复印件再行公告,接受全体业主的查询和监督。根据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建设单位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所有原始资料全部移交给小区成立的
业主委员会”。小区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两个月前未申请续约或不再续约的,应按照小区“三个文本”规定及时将全部资料
移交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保管(物业合同即将到期,召开业主大会公告选聘物业时,前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续约的,资料交业主委员会暂时封存管理)
并对小区基础资料进行补充备份保存,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再行移交,其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竣工
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额限9人)和筹备工作组成员(名
额限13人),由报名参加选举的业主过半数参与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业主以得票多者当选。其中:筹备工作组成员的选拔应当由小区
上届即将期满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属街道(社区)进行组织,制定公平公正的选拔制度,尽量覆盖大会议题的不同建议(例:物业费调整、选聘续
聘物业、小区改造、提取维修基金及南北区、住宅性质等利益悠关方)的业主,在相关业主有报名参会选举情况下,保障各方有业主进入筹备工作组
工作;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选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业主专有面积进行比较,多者当选,若还不能区分开来的,由筹备工作组
成员投票决定。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小区业主(年龄限制在18—65岁)可以报名。其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符合下列
条件中第1项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经筹备工作组会议根据报名条件审核通过的候选人进行相互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若得
票相等且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由筹备工作组会议决定;筹备工作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第2项规定,其中筹备工作组成员的录取须优先录取小
区房屋产权人和产权共有人;招幕自愿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任一项,录取办法按照小区小区房屋产权人(产权共有人)、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的顺序
进行审核并优先录取满额为止。—19—1、小区房屋产权人(产权共有人);2、小区房屋产权人(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3、小区房屋产权人
(产权共有人)的父母和成年子女。成立的每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各类资料(如:小区水、电、气线路管道图,小区业主通信联系簿、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等),并逐步完善其资料,对召开的每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筹备工作组召开业主大会的由筹备工作组负责资料汇编移交成
立的业主委员会保管)和业主委员会会议都必须进行记录汇编成册,以备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
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五条(酬金制物业收费的条件、制度
、约定和要求)一、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条件1、小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认识和专业水平;2、招聘具有管理水平
高、经营水平强的大品牌物业服务企业;3、聘请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性比较强的资质;4、原则上受聘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实行包
干制方式的第一个合同期满后视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小区业主满意度由小区20%以上业主签名同意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小区业主大会表
决通过。二、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小区的管理制度物业服务酬金原则上以行业社会平均利润率为基础一般为10%左右,物业服务酬金计提
基数年度控制在应收物业费总额的8-9%范围内,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时,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收入主体为小区业主大
会,其中按合同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小区业主享有或者
承担。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收缴管理中可以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不同方式:1、由小区业主大会直接收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①小区
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且已取得法人资格登记;②在银行开设账户,实施收、付、转账等功能;③有资格开具收费发票,独立纳税;④有
较完善的制度设立专门机构,配置专业人员,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20—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资金代收、代缴及基本要求①物业
企业分设物业服务资金及公共收益财务科目,独立记账核算;②双方共同或独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在三方认定签字的基础上逐月公示物业收
支情况;建立物业费预收、支出等经费的审核制度和小区业主的核查制度。3、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资金收缴实施收入共同管理及管理
要求①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与业委会为辅共同共设银行账户,对账户实施双章背书,实行共同管理制度;②共同管理的账户收入内容也可以包括公共
收益及其他收入;③共同制定账户财务管理制度,分别对物业费、公共收益等收入单独记账核算。三、实施酬金制核心内容是物业服务资金的支出管
理,既要透明、公开、合法,还要考虑管理操作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中进行以下几点约定:1、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履约保
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①按照小区规定对履约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数额和期限进行明确;②履约保证金以无利息的方式计算;③逾期交存或
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2、违反本规约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时,小区业主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条款。3、违反本规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
定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的条款。4、引入专业性强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制度性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收支透明,质量可控透明,规范业主
提高购买服务意识和服务标准相一致性条款。四、切实保障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资金核算权、使用监督权、物业服务决算审核权和酬金拨付权,引导
物业企业专业性服务管理,提升小区物业保值增值。第二十六条(充电桩设置条件、要求及充电费等费用)小区停车位设置充电桩,必须在小区地
下停车场车位或地面正规合法停车位上进行安装,占用公共道路(绿地)等地面临时停车点不得安装充电桩。安装前,小区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进
行申请,在小区剩余电力负荷有空余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同意符合安装条件小区业主的申请。根据成都市《居民小区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实施方案》等后续相关规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执行。小区停车位充电桩设置资格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小区业主具有地下停车场固定
车位产权(含购买别墅赠送的标准车位);2、小区业主固定车位是租赁的,需提供经公证车位产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书。—21—小区电力剩余负
荷是否能够设置充电桩,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全小区用电量来综合估算。如果小区业主质疑物业公司的估算结果,应由国家电力部门来进行调解。小
区电力负荷不足,不能安装充电桩时,需要电力负荷扩容的,按照国家、省、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设置充电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或若需要小
区全体业主出资及占用公共区域进行电力负荷扩容的,必须召开小区业主大会,由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后才能进行电力负荷扩容。小区安装充电桩,用电不得从住宅小区用户配电箱(栋、单元和家用电表)接入,必须从小区供变
配电设施处设置充电桩总表专线敷设进入停车场或各停车位分表进行接入。设置充电桩应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聘请的专业安装公司进行安装,具体
相关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成都市相关规定标准以及国家、省、市新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业主未按规定交纳合法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
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八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权利)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二)采取批评、规劝、
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三)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在
保证小区物业管理秩序正常开展或出现小区业主(使用人)存在人身伤害安全事故苗头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
止:1、禁止施工人员、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小区、切断施工电源及私拉乱接明线;2、禁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小区内饲养烈性、大型犬等
犬类、无证养犬、敞放及圈养宠物未经物业公司登记备案的行为。可以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采取一切必要处置手段,处置中对犬类或宠物造成损
失(害)的、一切损失(害)皆由相关业主承担;3、禁止业主或使用人占用公共场地(含通道、绿地等所有公摊面积)。严禁在绿化区域栽种农
作物和未经物业管理中心许可的花草树木;4、禁止业主或使用人占用规划停车位以外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22—5、禁止在本小区内鸣喇叭或
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如装修、施工、播放电视、音响、演奏乐器、生活起居等)及休息时间内影响业主休息的声音;6、禁止超高
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第二十九条(物业维修保修金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
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建设单位依法交存于专户管理银行保修金分户中垫支。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受聘成功的
物业服务公司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向小区业主委员会交纳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履约保证
金不低于8万人民币),若物业公司违反小区“三个文本”规定且不及时维修或整改时,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有权聘请其它维修企业或维修人
进行维修,其维修费用从物业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支付,自然年度内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余额不得低于合同中规定额度,物
业服务公司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催交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书七日内补交其余额不足部分,逾期未交纳的,则属物业公司违约。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
续约且不符合本条第四款有关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条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区业主及
业主委员会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1)未按小区“三个文本”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影响
正常使用,不及时修复的;(3)服务管理不当造成园区环境恶化的;(4)经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依照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标准认定承担的项目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1)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小区重大损失和影响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2)物
业服务企业恶意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诚信服务,拒不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与小区
业主大会未续约霸占物业服务用房不退出的;(5)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不按规定移交小区相关基础资料或资料缺失的;(6)经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
监理机构认定,不适合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的;(7)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违反规约的责任)—23—业主、
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规约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由物业公
司或业主委员会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并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参照《补
充细则》;(二)按照价赔偿的原则向受损相关业主进行损害赔偿;(三)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及物业服务
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违反本规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按XX
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五)违反本规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经教育不改,不积极
赔偿进行恢复的,可按市场采购价的两倍向小区全体业主赔偿违约金。在小区物业管理事务中,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管理规约等小区“三个文本”
规定,小区20%以上业主有权签名要求整改并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工作经费补助暂停或自行终止。尤其对违反本规约
第五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业主委员会工作
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和三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小区“三个文本”相关程序规定,导致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
开支经费,造成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及小区利益损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会议组织者)或违规开支的财务委员分别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并赔偿
损失。特别是导致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印章签订各类合同(协议)或违规提取小区维修基金,由负责签订合同(或协议)签字的被授权签
约人和印章管理委员及组织提取维修基金责任人分别承担全部法律和民事责任并向小区全体业主支付其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金。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
会有权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和民事责任并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立即终止其委员资格和向国家个人征信等
机构和国家信用信息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对该委员作相应的信用记录。其中,有违反账务管理规定开支经费的,由批准签字同意报销的主任及违反账
务管理规定开支经费的账务管理委员的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并向小区全体业主支付双倍开支经费的赔偿金。—24—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在小区
管理及事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规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职责和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有权要求
其立即改正或履职,若满一个月后拒不整改和履约的,则属于小区物业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0.00元(壹万元整),距要求整改之日起每超过两个月仍未整改达标的,违约金翻倍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其违约金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从物
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中分批直接抵扣,直至满一年仍未整改完毕的,小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追收未交纳的违约金。
尤其是物业人员违反本规约第十六条规定殴打小区业主的,物业公司必须严肃处理相关员工并向被殴打者赔礼道歉,禁止此类人员继续为本小区服务
并立即开除出小区物业公司。本款中造成本小区或相关业主经济损失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赔偿双倍经济损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
业主有权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奖惩制度和连带责任)为提高
小区生活品质,激发物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对违反小区“三个文本”规定按照小区管理规约第三十条规定进行追责同时,对符合下列条件
的服务人员进行年度奖励,具体情况授权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并会议决定按照小区管理规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公示后组织奖励,名额和奖金
由业主委员会视公区收益情况决定:1、小区年度内未出现任何偷盗、失窃案件和责任事故,物业服务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且未违反小区“三个文本”
规定,由民主监督小组全体成员书面签名向业主委员会推荐奖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经理,可以最高奖励人民币壹万元整;2、对在维护小区安全勇于
同违法犯罪分子等歹徒作斗争的服务人员,由5%以上小区业主书面签名推荐,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可以最高奖励人民币捌仟元整;3、对秩序
安保、环境养护及工程维护方面表现优秀的服务人员,受到广大业主好评,5%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决定后可以最高奖励人民币叁
仟元整。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小区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日常事务及生活秩序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小区管理规
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小区业主可以根据相关规定
向违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追责。第三十二条(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不能协调时,由业主委
员会或物业所属街道(社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
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承担。第三十三条(“
三个文本”的修改与补充)—25—小区“三个文本”的修订,根据业主的提议和要求,由召开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工作组或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
程序规定进行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三个文本”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充,补充事项不得违背相关规定。第三十
四条(“三个文本”的效力)小区“三个文本”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使用人及受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它管理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
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小区“三个文本”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违背和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三个文本”的备案)制定和修改的小区“三个文本”,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当地
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版本以表决通过后移交的正式小区“三个文本”的PDF版本为母版进行备案。第三十六条(“三个文本”保存与执有)小
区“三个文本”生效后,由筹备工作组将公示后形成正式的小区“三个文本”草案(有筹备工作组成员的签名)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的小区“
三个文本”的PDF电子文档(应与草案版本内容相一致)一并移交给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保存归档。小区“三个文本”PDF打印版本业主委员
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XX小区第X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盖章)
2019年12月12日附件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复制件2016.1.27版,建施
一、二期总平面图中北区、南区小高层住宅总平面图附件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参见:总平面图中的经济技术指标附件3:XX小
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附件4:成都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及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DB510100/T073-2011)(略)—26—以下空白XX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机
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XX小区《三个文本》规定,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XX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委托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公司对出入小区机动车的管理是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内所有机动车使用人应接受物业服务公司机
动车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秩序安保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第三条小区地面公区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机动车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
费。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根据小区《三个文本》规定,停
车费收入在扣除机动车管理成本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部分)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欠缴或侵占停车费是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
行为。第四条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供机动车使用人停车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机动车保管的义务与责任。提供良好的停车条件,营造有序的活
动场所是小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第五条根据本小区分南、北区两个封闭院落情况,所有业主的机动车原则上按南、北地面公区停车场(位)实
行分区停放。南、北地面公区停车场包月停放车辆总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南、北区地面公区最大划线停车位总数减去南、北区地面公区预留机动停
车位数(2—5个)后剩余的停车位数。公区包月停车费用原则上按季度进行交纳,对小区实行循环包月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包月停车费时,严禁超过
车辆包月有效期收取或提前收取包月有效期之外的包月停车费用。第六条物业所在地小区停车有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
导价)标准,当地政府没有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以本条规定标准为准:包月停车费为120元/辆月,临时停放停车费原
则上为起价3元/2小时,2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机动车停放时间不满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用。此停车收费标准在低于小
区周边同类小区普遍停车收费标准时,可以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批准进行适当调整;另非机动车收费标准等其它相关未明确的费用按规定在物业服务
合同中进行约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收费标准的,由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通过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第七条若小区业主南、
北区申请包月停放公区(占道)停车车位数分别大于南、北区公区停车车位时,应当根据XX小区《三个文本》中管理规约第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相关
规定,起动按季度或半年为限在实施循环包月停放之前已包月停放机动车业主和要求包月停放业主名单按顺序进行循环包月停放,保证小区全体业主
的利益。具体实施如下:1、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辞职后由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公区停车位包月时间等情况决定公告具体实施日期并到
物业服务公司报名需要包月停放公区停车位的业主,优先考虑未购买地下车位和非别墅的小区业主;2、从实施之日起,以前交纳公区包月停车费的
到期的业主,就不再续期并将到期业主名单排在前项报名名单之后等待下次循环包月,此次第一个到期并登记的业主为本小区以后循环包月名单之首
,后续需要包月停放公区停车位的其它符合条件的业主应排在此业主之前,以此类推,直至形成循环包月停车大名单后并在小区内进行公告;3、每
次循环包月名单的确定,应当在上次循环包月结束前一周进行下一循环包月业主名单或车辆号牌进行公示并接受提前交纳按季或半年的包月停车费,
在交费结束前两天公示下一次包月业主名单或车辆号牌还未提前交纳包月停车费的取消其本次循环包月停车资格,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按本次有效报名
交费最后一名业主姓名后面非本次公示包月停车的顺位业主愿意交纳包月停车费并接受其包月停车(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电话通知
或相关业主自荐确定)。其递增业主包月的,不影响后续包月顺序,连续两次因公示包月而未进行交纳包月停车费的取消其循环包月停车大名单;4
、从实施之日起按季度或半年时间算到期后,到期多少车位,就在下期按照报名名单顺序办理多少包月停车。在办理之前因第一次实施循环包月,造
成还剩余按季度或半年有效期的车位,可以将剩余有效期,优先转让到期未续期的前包月业主,到物业服务公司补交剩余有效期的包月费用。第二章
机动车进出管理第八条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机动车智能化管理。所有机动车进出小区必须持XX小区门禁IC卡(
以下简称:IC卡)由系统自动识别小区机动车通行以及未登记业主机动车和访客机动车登记控制进出。机动车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
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第九条IC卡分为月卡(门禁卡登记小区业主包月停车信息)和临时卡(门禁卡登记小区业主机动车基础信息)两种。
实行一车一卡制。IC卡不得转让或一卡多车。车卡不一致的机动车不准进出小区。持临时卡、公区停车位包月及别墅配套车位月卡的机动车不得进
入地下停车场,持地下停车场月卡的机动车在从北区大门系统识别进入小区后,15分钟内必须进入北区地下停车场进行停放,否则加收临时停车的
停车费。第十条月卡仅限小区居民持有,申办包月车位登记手续时在IC卡中加载包月信息,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十一条实行来访机动车登记制
度。来访机动车及未登记的业主机动车应登记后进入。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自动识别停放时间付费。未登记的业主机动车(含访客机动车)和持临时
卡业主的机动车登记进入小区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用。第十二条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救护车及军车临时进入的机动车后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十三条IC卡遗失、超期和损坏的机动车无法进出小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IC卡遗失、损坏应按物业服务公司门禁卡相关规定办理。第
十四条非访客的小区外机动车不得进入本小区。各类大中型机动车,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机动车禁止进入小区。第十五条小区车位满位
,秩序安保员应及时告示并拒绝未登记车辆(含访客车辆)等其他外来机动车进入小区。第三章机动车行驶管理第十六条小区主干道实行单向行
驶。XX北区南大门为进口,只进不出;北大门为出口,只出不进。司机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而行。第十七条为了保持小
区的安宁,小区内机动车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机动车等。第十八条进出小区内
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第四章(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第十九条车位的设置。停车位分为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二种,地下停车场车位和别
墅赠送车位属业主私人固定车位。公区临时(占道)车位,主要供小区业主机动车及外来访客机动车停车。第二十条机动车的停放。小区机动车必
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未经秩序安保员同意,来访机动车不得占用固定车位。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放不服务管理,指挥,乱停乱放,影响小区环境秩序混乱,碾压绿化地,占用私家固定车位和消防通道等乱停乱放机动车的,
经教育后拒绝改正或屡教不改的,可以最少取消其包月停车三个月(循环包月的按季度或半年算)。第二十二条俱有地下车位产权和别墅赠送车位使用的业主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进行交纳车位管理费取得车辆停放的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业主自愿提前多交纳的车位管理费由双方自行约定。未俱有产权公区车位的申请,由无欠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记录的机动车小区业主,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到物业服务公司办理临时车位申请登记手续。按公区包月车辆进场先后顺序,实行先到先选择停放车位的原则。每套住宅业主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临时车位。对确需第二个临时车位及以上的业主,由其他无车位的业主需要停车选择后有余下车位可以申请登记按规定进行停放。第二十四条公区临时包月车位的变更。在有效期内因业主不再停放时,剩余有效期可以自己决定转让想停车的小区业主(不影响后续循环排位停车资格)或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安排转让有剩余有效期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停车场机动车的管理规定1、大门门卫要坚持机动车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2、小区内机动车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机动车安全,在停车位线内有序停放。3、地下停车场包月机动车,须按小区规定时间内进入地下停车场,并按规定的车位停放,不得在地面道路及临时停车位逗留和停放,超过15分钟未进入地下停车场或驶离地下停车场超15分钟未出小区均需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交纳临时停车费。4、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机动车,机动车停放后,司乘人员需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5、进场机动车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机动车。6、进场机动车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7、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机动车进入停车场。8、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机动车、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机动车进入停车场。9、严禁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路面及各类标识、公用设施。10、不准在绿化地、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机动车,机动机动车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违规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11、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12、凡因不遵守机动车停放规定而造成机动车损伤或遗失,后果自负。13、机动车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机动车及行人安全。14、搬家或装修货运车辆或在中2吨以上的车辆,需按物业公司指定路线行驶和停放,司机不得离车,并做到货卸车离。15、如有婚礼、庆典等特殊情况,车辆需临时进入小区,请提前与物业服务公司联系,以便安装车辆引导。16、投递邮件的快递或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快递或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摩托车、自行车(电动)等非机动车停放规定摩托车、自行车(电动)等非机动车进入小区时,必须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及公用设施;不准在绿化地、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架空层、单元门里外及电梯间停放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棚(库)内。对违反本条规定乱停乱放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小区秩序安保员必须将其搬运到非机动车棚(库)或仓库进行存放,并可以收取使用人的车辆搬运和保管费10元/辆。保管分包月与临时停放两种方式,其管理规定如下:1、摩托车、自行车(电动)等非机动车包月停放(1)需办理包月的小区业主先到非机动车停车场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2)包月车辆凭登记车辆号牌停放,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3)包月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包月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时车辆处理;(4)包月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包月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包月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2、摩托车、自行车(电动)等非机动车临时停放(1)临时车辆进场接受秩序安保员的指挥,登记相关信息后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到非机动车停车棚(库)并按保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2)保管员发放临时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时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4)临时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保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及非机动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其车辆在停放期间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7)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8)存放在车库的非机动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保管员清出车库,不再负停放保管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本办法及小区“三个文本”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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