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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审批(终稿)
2019-01-02 | 阅:  转:  |  分享 
  
FWZN-42058200000001115435500100012002-2017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审批服务指南当阳市国土资源局2
017年X月X日发布2017年X月X日实施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招
拍挂出让的供地审批业务。二、基础要素(一)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招拍挂出让的供地审批(二)事项代码4205820000000
1115435500100012002(三)办件类型承诺件即办件□(四)申请形式窗口申请网上申请□(五)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六)受理机构当阳市国土资源局(七)决定机构当阳市国土资源局(八)联办机构无(九)监察机构当阳市国土资源局(十)设定依据1.《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三次修改)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发布)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十一)受理要求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拍挂出
让的建设用地。(十二)数量限制无(十三)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四)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地价评估、公告、公示及政府审
批时间)地价评估时间:7个工作日;公告时间:20天;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政府审批时间:5个工作日。(十五)申请材料??1.申请
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表1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地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材料性质材料份数1用地申
请人的申请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版□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份2用地申请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企
业盖章;有效期内纸质版□电子版□原件份复印件1份3用地申请人的办理人员证明文件申请人自备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企业盖章;有效
期内纸质版□电子版□原件份复印件1份4发改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工业用地)发改部门核发纸质版□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份5规划部
门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纸质版□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份6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工业用地)国土部门核发纸质版□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份7
土地勘测定界图申请人选择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具有土地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测绘纸质版□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份8土地来源资料
国土部门核发纸质版□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份9土地评估报告具有土地评估的中介机构提供纸质版□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份其它要求:1.
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企业提供的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并加盖骑缝
章;3.提交电子版的,按材料目录提交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DOC/CAD格式。2.表单用地申请人的申请《竞买
申请书》(空表)见附件1。3.申请材料范本用地申请人的申请《竞买申请书》(范本)见附件2用地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范本)见附件3用地申
请人的办理人员证明文件(范本)见附件4(十六)结果名称1.准予批准的,申请人可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2.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七)结果样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结果样本)见
附件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结果样本)见附件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见附件7。(十八)收费1.是否收费本
行政许可事项收费: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交易服务费(经营服务性收费)。2.收费环节制证发证环节收费。3.收费项目出让价款、土地交易服务
费。4.收费依据出让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交易
服务费收费依据: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105号)、宜昌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中
电建广水十里50MWP等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批复>的通知》(宜价函〔2004〕25号)文件及当阳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5.收费
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拟出让地块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国土资源局部门根据地价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
估报告综合确定出让地价,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招拍挂成交价,缴纳土地价款。6.取消、暂停、减免收费的情形无7.收费时间土地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全部付清。8.收费地点银行转帐至当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当阳支行熊家山分理部,银行帐号:42201438006050027483。(十九)办理时间窗口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2:00,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十)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当阳市国土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当阳市东群
路11号,可乘坐2路、4路公交车到东群小学站或丽橙宝贝东门店下车,步行300米到达。(二十一)中介服务1.土地评估报告设定依据:根
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第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七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六条。中介
机构类型: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选择方式:自主选择2.土地勘测定界图设定依据:TD/T1008《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引言部分“
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
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
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中介机构类型: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
勘测中介机构。选择方式:自主选择(二十二)办理流程图三、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到当阳市国土源局土地交易中心进行申请。(二)受理工
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补正材料;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三)审查本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查,如有
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查人员对所在地块进行审查。(四)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五)制证发证不予许可的事
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人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进入招拍挂程序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签订《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办理服务(一)申请办理申请人到当阳市国土源局土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
电话号码:0717—3254300。(二)咨询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1.窗口咨询。地址:当阳市东群路11号,当阳市
国土源局土地交易中心。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7—3254300。(三)进程与结果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号码
:0717—3254300。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监督投诉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窗口监督投
诉。地址:当阳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0717-3255906。网上监督投诉。http://www.hbd
y.gov.cn/信函监督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当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当阳市东群路11号,邮政编码:444100。2
.收到投诉后按照《当阳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制度》办理并回复。(二)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保证
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性。3.配合现场勘测核查。附件:1.用地申请人的申请《竞买申请书》(空表)2.用地申请人的申请《竞买申请书》
(范本)3.《竞买报价单》(范本)4.《竞买确认书》(范本)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结果样本)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结果样本)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附件1竞买申请书当阳市国土资源局:经认真阅读编号为当阳市号地块的
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该地块,我方已经充分理解了挂牌文件所阐明的全部内容,对该地块的挂牌文件及其描述的地块现状无异议。我方完全接
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在当阳市土地交易中心举行的当阳市号地块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我方愿意按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贵局
可取消我方竞得人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并由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特此申请和承诺。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2竞买申请书当阳市国土资源局:经认真阅读编号为当阳市G20××-××号地块的挂牌出让
文件,并实地踏勘该地块,我方已经充分理解了挂牌文件所阐明的全部内容,对该地块的挂牌文件及其描述的地块现状无异议。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
遵守你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在当阳市土地交易中心举行的当阳市G20××-××号地块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我方愿意按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
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
违约行为,贵局可取消我方竞得人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并由我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特此申请和承诺。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竞买
人编号:地块编号当阳市号地块由竞买人填写竞买报价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小写)竞买人名称:__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收到报价时间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由挂牌主持人填写挂牌主持人(签
名)确认时间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附件4编号:竞买资格确认书:你方提交的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收悉,经审核,确定你方
自年月日时起具备当阳市号地块挂牌交易的竞买资格,你方的竞买编号为号,请根据挂牌文件相关要求参加报价竞买。当阳市国土资源局年
月日签发人:签收人:编号:竞买资格确认书:你方提交的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收悉,经审核,确定你方自年月日时起具备当阳市地
块挂牌交易的竞买资格,你方的竞买编号为号,请根据挂牌文件相关要求参加报价竞买。当阳市国土资源局年月日附件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
交确认书出让人:当阳市国土资源局竞得人:竞得人经认真阅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实地踏勘挂牌出让地块后向出让人提交竞买申请
,取得竞买资格。年月日竞得人在出让人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为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如下:一、土地位置:二、出让面积: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
的勘测为准,成交价款不因勘测面积发生变化而变化)。三、?土地用途:四、?使用年限:五、?宗地挂牌出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六、付
款期限:七、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价款,按应付价款每日1‰向出让人支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达20日,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
视为违约,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并追究竞得人的违约责任。八、竞得人应在挂牌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缴清全部成交价款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九、本《成交确认书》签字盖章后生效,因《成交确
认书》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本《成交确认书》共两页,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
它交相关部门留存。?出让人(盖章):竞得人(盖章):出让人代表签字:竞得人代表签字:?二〇年月日附件6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
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
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
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
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
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
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
)现状土地条件。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
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
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
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
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
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
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
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
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
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
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
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
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
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
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
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
条第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
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
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
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
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
、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
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
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
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
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
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
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
免责效力。第二十九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
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
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
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
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
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
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
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
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
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
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第
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
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
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违约金。第三十六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
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
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
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
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
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XXX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出让人份,受让人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土地价款缴纳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为准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二○一年月日附件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字()第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月(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印章)年月日—9—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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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紫檀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