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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防设施的拆除和闲置的审批(终稿)
2019-01-02 | 阅:  转:  |  分享 
  
FWZN-42058200000001115468900100003000-2017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服务指南当阳市环境保护局2
017年月日发布2017年月日实施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自然、法人、其他组织办理防治污
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业务。二、基础要素(一)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二)事项代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四)申请形式窗口申请网上申请(五)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六)受理机构当阳市环境保护局(七)决定机构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八
)监察机构当阳市环境保护局(九)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
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
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
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
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
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十)受理要求1.受理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获得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十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十二)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十三)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表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
材料要求材料性质(纸质版/电子版)材料份数1书面申请申请人自备申请单位盖章纸质版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2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
申请表环保局提供模板申请单位盖章纸质版电子版原件1份□复印件3污染防治设施设计说明书及图纸申请人自备申请单位盖章纸质版电子版原件
1份□复印件4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核发申请单位盖章纸质版电子版□原件复印件1份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通过专家签字的企业自主
验收材料申请单位盖章纸质版电子版□原件复印件1份其它要求:1.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企业提供的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3.网上提交材料的,按材料目录提交电子扫描件,电子扫描件可采用PDF/JPG/
DOC格式。2.表单当阳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空表)见附件1。3.申请材料范本书面申请(范本)见附件2。(十四)结果名
称1.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可收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批复》;2.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
五)结果样本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批复》见附件3;2.《不予批准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通知文件》见附件4。(十六)收
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十七)办理时间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
除外)。(十八)办理地点当阳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当阳市友谊路19号。可乘坐1路、3路公交车到环保局下车。(十九)办理流程图办理流
程图见图1:图1办理流程图三、办理流程(一)申请申请人通过宜昌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申报系统网站http://61.136.150.
53:8090/EPS/epsLogin,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照材料目录提交电子扫描件,并同步将纸质材料送到当阳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二)受理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
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点击“审查通过”
,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三)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勘察的方式,如有需要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四)决
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五)制证发证不予许可的事项,系统即时通知企业,并同步在电子公示平台上公示,发出《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即时生成《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批复》电子文书(见附件),并在宜昌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网站公告
。电话通知申请人及时到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纸质《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批复》。四、办理服务(一)预约办理?申请人可提前拨打
服务电话0717-3253809预约。(二)咨询1.窗口咨询。当阳市环保局302室,当阳市友谊路19号,可乘坐1路、3路公交车到环
保局下车)。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7-3253809。(三)进程与结果查询可通过网页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查询网址:http
://61.136.150.53:8090/EPS/epsLoginhttp://61.136.150.53:8090/EPS/e
psLogin。(四)物流快递物流快递接收:收件地址:当阳市友谊路19号当阳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电话0717-3253809,邮编
:444199。物流快递寄出:收件人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获取办理结果,应提供收件地址、收件人、电话。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监督
投诉1.申请人可通过现场、电话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现场监督投诉。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当阳市友谊路19号。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0717-3222167。(二)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2.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3.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
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4.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附件:1.当阳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
闲置申请表(空表)2.书面申请(范本)3.《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批复》(样本)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附件1当阳
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单位在污染
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前1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填写。2、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填写打印,字迹应清楚。3、申请表如填写不下另加页填写。
4、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5、污染治理设施类别:填废水、废气、固废或噪声等。6、主要治理污染因子一栏废水和废气至少应填
报三项。7、拆除或者闲置期间污染物排放去向、主要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一栏,如是燃煤设施需填报煤中硫分和灰分,并附煤质监测报告
。8、本页下方方框内内容由当阳市环保局填写。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污染防治设施名称污染防治设施类别主要治理污染因子设计处理能
力和处理效率处理工艺流程和原理拆除或者闲置原因、时限拆除或者闲置期间污染物排放去向、主要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拆除或者闲置期间
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拆除或者闲置期间污染物临时处理措施拆除或者闲置期间环境应急处理措施附件2关于××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
闲置的申请当阳市环境保护局:我单位××项目位于××(地点),主要工艺流程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总投资××万
元。(介绍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基本情况)我单位由于××原因,污染防治设施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
的相关要求,现向当阳市环保局申请审批。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附件3当阳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文号关于××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批复××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年××月××日附件4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一式两联)不予决字(XX)第XX号申请人(单位):经审查,你(单位)于2017年X月X日申
请的XXXXX不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标准,现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如下:XXXXXXXXXXXXXXXXXXXXX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本行政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XXXX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人:(部门专用章)年月日窗口电话:0717-3253809投诉电话:0717-3222167查询网址:http://61.136.150.53:8090/EPS/epsLogin。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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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紫檀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