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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定作人侵权责任 1 193
2019-01-05 | 阅:  转:  |  分享 
  
第十章定作人侵权责任11931.定作过失。定作过失是指定作工作本身存在缺陷,即定作事项、事务或项目自身的性质处于法律禁止或限制生产加
工的状态。如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生产枪支,因枪支是法律明确禁止私人加工生产的,因此定作事项明显违法。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生产加工烟草
,烟草是法律限制生产加工的物品。承揽人在上述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后果应由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2.指示过失、在承揽法律关系中,
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应依靠自身技术独立完成承揽事务,但也不排除定作人为准确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而对承揽人的行为提出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如定作人提出的指导方法或意见存在错误或违法,则应认为定作人有指示过失。承揽人在定作人有过失的指示下所实施的行为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或
财产损害,定作人应承担指示过失所相应的侵权责任。幢如定作人对安全防护不充分,却要求承揽人进行高空作业,承揽人不慎摔下造成自身身体损
害的,定作人应对指示过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定作人指示有过失,但承揽人完成承揽事务所造成损害,并不是基于定作人的
过失或错误指示所致,而是基于其它因素所致,因定作人的指示过失与承揽人造成的损害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对此,定作人不承担指示过错的侵权责
任。3.选任过失;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定作人选任过失的情况较复杂,主要表现为:一是选择没有资质的承揽
人从事需要资质的工作;二是让低资质的承揽人从事需要高资质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类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一,承揽人的资质属于假冒,在
此情形下,如果承揽人于完成工作时造成损害,定作人是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们认为,对于定作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可从定作人对承揽人
的假冒资质是否明知来确定。如果定作人明知承揽人的资质是假冒的,定作人属于选任上的过失,其应按选任过失所造成的侵权责任处理:如果定作
人并不知承揽人的资质是假冒的,且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则不能认为定作人具有选任过失,定作人亦不承担选任过失的侵权责任。第二,法律法规
对某些工种或行业的从业主体资质没有要求和限制,而其从业主体造成他人损害,应如何处理?例如,琢揽人在街头或马路旁摆设自行车修理摊,在
试车的过程中撞伤第三人,责任由谁承担?又如,承揽人在为定作人复印资料时,由于复印机漏电致使第三人受伤,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些
承揽修车、复印的承揽人可能有营业执照,但一般都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司法实务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从事这些承揽事务,能否认定定作人存在
选任过失?我们认为,从法理上讲,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就应该视为允许。若法律对这类承揽人没有资质的要求,则定作人对其选择就不能认为具
有过失。因亘汪渊智:“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江必新,何东宁,刘牧晗等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
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07,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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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交通事故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