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FFCI15-2018 6.1出厂检验 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取样检验。外观、气味、总多酚含量、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金黄色 葡萄球菌、耐热大肠杆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为出厂检验项目。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 的要求。每一批出厂的产品都应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书,内容包括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 生产日期和批号、净重、执行标准编号。 6.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不应少于1次。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 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工艺和设备发生重大改变时; b)产品首次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场所改变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3检验结果若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双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有1项指标 不符合标准要求,即整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6.4采样按GB/T6678和GB/T6680中有关规定进行,对产品进行采样两份,密封包装,其中一份用于检验, 一份用于留样。 6.5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数值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6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该产品进行验收,如有异议需在收到产品 15天内向生产厂提出;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仲裁单位进行仲裁分析, 仲裁分析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图示标志应按GB/T191执行,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商标(如有)、保质期(用生产日 期、保质期或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等方式组合表示)、生产者名称、地址、净含量、执行标准号以及根 据产品特点所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7.2包装 产品采用适宜要求包装,产品根据用户要求包装。 7.3运输 本产品属于非危险品,任何运输工具可采用,在运输时应防火、防热、防雨淋、防受潮。 7.4贮存 应常温存放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应防火。 7.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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