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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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查验员资格管理?1
5?查验项目?2
6?查验工作要求?4
7?特殊情形的处理?6
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
9?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9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7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18
参考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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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801—2013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
——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
——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
——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1);
——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c));?
——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年版的5.2);
——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5.3.1,2013年版的5.4.1);
——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年版的5.4.2);
——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2013年版的5.4.3);
——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
——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
——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
——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
——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
——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2013年版的6.5);
——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
——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6.14,2013年版的6.11);
——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2013年版的6.6);
——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6.17的g——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
——增加了“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6.19);
——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
——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2013年版的6.8);
——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7.2,2013年版的7.2);
——增加了检验监督工作要求(见第8章);
——修改了表A.1中?“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
——修改了“表C.1?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3年版的附录C);
——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吴云强、孙巍、张军、、罗跃、包威、张宝文。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801—2008、GA801—2013。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公安部令第102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
a)?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汽车安全带;
c)?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即中型低速车、挂车、危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和挂车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查验e)?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灭火器g)??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12000kg的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查验出口和锤;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
i)??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j)??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k)?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l)?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
m)?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
n)?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o)?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
p)?对专用校车及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q)?对校车和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5.1.3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
5.2.1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5.1.2的g)、h)、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2.2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的d)、e)、h)、i)、j)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5.2.3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4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2.5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属于卧铺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5.2.6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5.2.7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
5.2.8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5.3其他业务
5.3.1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属于卧铺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5.3.2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及5.1.2的d)、e)i)、j)q)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6.20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
6.21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设完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严格对查验机动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6.2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现场或视频监管、拍摄照片、核查智能查验终端或执法记录仪、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机动车查验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查验照片(或视频)进行审查,监督查验员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查验、查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6.23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7特殊情形的处理
7.1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非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拼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
7.2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机动车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7.37.1和7.2所述情形中,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8.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检验数据、审核上传的照片(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8.2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a)?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面积及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应与需审核的检验业务量相适应b)?从事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中级查验员或民警高级查验员c)?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应具备检验备案信息下载、转发和下发、机动车检验登录信息和复检登录信息接收、检验过程信息接收和转发、检验异常情况预警和报警、检验结果和检验照片(或视频)接收、检验审核、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功能;能对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和统计,确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所有人工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均为合格、所有仪器设备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均符合GB7258的规定,及时核查多车检测数据雷同、。8.3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工作人员应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是否符合附录D的规定。检验照片(或视频)的审核结果为合格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无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或报警提示的,应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8.4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发现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不符合附录D的规定的,应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新上传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的行为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8.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8.6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及7座和7座以上的除外),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无检验异常情况预警和报警提示时,可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应在检验照片(或视频)上传后的24小时内将检验照片(或视频)审核完毕。审核结果表明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知送检的机动车重新进行检验,并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8.7审核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按7.17.3的规定执行。8.9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相关规定,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要求。6.1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的要求,以及6.3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员应配备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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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表A.1,校车查验记录表见表A.2。
表A.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号牌种类:????????????使用性质:
业务类型:??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更换整车????更换发动机?????变更使用性质??????重新打刻VIN??????重新打刻发动机号
加装/拆除操纵辅助装置??????申领登记证书??????补领登记证书??????监督解体????其他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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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1 车辆识别代号 ? 大中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 15 灭火器 ? 2 发动机型号/号码 ? 16 行驶记录装置、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 3 车辆品牌/型号 ? 17 应急出口/应急锤、乘客门 ? 4 车身颜色 ? 18 外部标识/文字、喷涂 ? 5 核定载人数 ? 其??他 19 标志灯具、警报器 ? 6 车辆类型 ? 20 检验合格证明 ? 7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 查验结论: 8 轮胎完好情况 ? 9 安全带、三角警告牌 ? 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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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 10 外廓尺寸、轴数、轴距 ? 查?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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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11 整备质量 ? 12 轮胎规格 ? 13 侧后部防护装置 ? 复检合格 查验员:
年???月???日 14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喷涂 ? 机?动?车?照?片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制作照片的变更登记、转入、监督解体)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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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出、转入、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
申领登记证书、重新打刻V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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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变更车身颜色查验时签注车身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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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校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校车种类:??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
业务类型:????注册登记????转入????更换整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期满换发校车标牌??????????非专用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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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1 车辆识别代号 ? 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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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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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16 车身外观标识 ? 2 发动机型号/号码 ? 17 照管人员座位 ? 3 车辆品牌/型号 ? 18 汽车安全带 ? 4 车身颜色 ? 19 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 5 核定载人数(学生/成人) / 20 辅助倒车装置 ? 6 车辆类型 ? 21 校车标牌 ? 7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 其他 22 检验合格证明 ? 8 轮胎完好情况 ? 查验结论: 9 三角警告牌 ? 校车
?
专用
?
项目 10 校车标志灯 ? 11 停车指示标志 ? 12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 查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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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13 应急出口/应急锤 ? 14 干粉灭火器 ? ???复检合格 查验员:
????????????年???月???日?? 15 急救箱 ? 机?动?车?照?片
(期满换发校车标牌及专用校车变更迁出除外)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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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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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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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转入、更换整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校车类型和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6、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见表.1。
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 1 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出厂编号汽车、摩托车、半挂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20074月1日起出厂的低速汽车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2004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9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2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
注: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 3 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4 车身颜色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5 核定载人数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2012的4.5.24.5.6及11.核定载客人数/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公告》其他情况下,座位/6 号牌板(架)/车辆号牌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2016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号牌安装孔应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的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7 车辆外观形状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70%,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车窗玻璃均50%,且不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型号相适应。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机动车标准相片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查验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9月1日前出厂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侧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若小于50%,不视为不符合标准规定。 8 轮胎完好情况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符合GB72582012的9.1.的要求,轮胎胎面及胎壁应无影响使用的破裂、缺损、异常磨损和割伤,轮胎螺母应完整齐全。注册登记查验时,轮胎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轮胎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轮胎数一致。9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10 汽车安全带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 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
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0 汽车安全带11 车辆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GB7258—2012中表2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汽车除外)为±1%±50mm,对其他机动车为±3%±50mm。GB1589的,按照相关凭证、技术资料核定载质量。判定整备质量误差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时,应考虑测量误差。 13 轴数注册登记查验时,轴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14 轮胎规格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内容一致。15 车身反光标识40km/h的其他汽车、所有挂车应按照GB7258—2012的8.4.1和8.4.2及其他相关规定设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为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150mm450mm,宽度可为50mm,75mm或100mm;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80mm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1m2,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2m2。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3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00mm50%的载货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
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由红白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反射器单元应横向水平布置、固定可靠,红白单元相间且数量相当;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对后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100mm,对侧面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150mm。
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和结构应符合GB25990的规定,部件应不易拆卸,其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钉或者铆合。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20mm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6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规定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径之和)应不小于100mm,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0mm但全挂车前缘位于500mm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心横截面距离小于等于250mm长头货车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小于等于100mm150mm。 17 灭火器、危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18 行驶记录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行驶记录装置。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200612月1日起出厂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有符合规定的“3C”19 应急出口/锤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按照GB7258、GB13094、GB18986等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数量的应急出口。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7m的客车均应设置撤离舱口;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
使用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击碎玻璃。每个出口(门、窗和)应在其附近设有“”或“应急出口”字样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0mm。 表B.1??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9 应急出口/锤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应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其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车和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20 外部标识文字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挂车,车身后部喷涂放大牌号。80mm。
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危险运输车应装置符合GB13392燃气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和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标志图形为有边框的菱形,在方框中分别居中匀称地布置有大写印刷体英文字母“CNG”“LNG”(液化天然气汽车)、“ANG”(吸附天然气汽车)、“LPG”(液化石油气汽车)。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21 外观制式、标志灯具警车外观制式应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规定;消防车车身颜色应;救护车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车身颜色应为中黄色,车身两侧应喷“”字样;其他机动车不允许喷涂上述车辆专用的或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固定可靠;其他车辆不允许安装上述车辆专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22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有具备资质的机构的印章及授权签字人签,其内容应包括人工检项目(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的检查结果、仪器设备项目(制动、灯光等)的检结果(进行仪器设备除外)、路试数据和判定结果(如进行)及整车检验结论。机构与车辆管理所已联网且车辆管理所通过系统自动比对上述项目和数据,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续)序号项目合格要求校车应按照GB24407—2012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牌(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除外)、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设置照管人员座椅(座位)。专用校车应喷涂粘贴符合GB24315规定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每一个座椅(包括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和学生座椅)均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照管人员座椅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GB24407—2012的5.10.5.1.2.1规定,每一个照管人员座椅均应有明显标识。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专用校车,还应安装符合GB24407—2012的5.15规定的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符合GB24407-2012的5.13.2的辅助倒车装置。非专用校车如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24315关于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规定,每一个学生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不得大于80km/h。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应安装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得大于80k?m/h。
辅助制动装置:20135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12000kg的货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及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专项作业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盘式制动器:2013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以及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其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防抱死制动装置: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且防抱死制动装置的自检功能应正常。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驾驶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表C.1。通报单位机?动?车基本信息机?动?车违规信息填报信息(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见表.1,检验资料照片要求见表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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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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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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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B?24315—2009??校车标识
[6]?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7]?GB?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
[8]?GA?36—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9]?GA?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10]?GA?524—2004??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11]?GA?804—2008??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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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15]?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16]?公交管[2014]138号?《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7]?公交管[2014]196号?《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
[18]?公交管[2014]219号?《关于贯彻实施〈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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