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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解读
2019-03-20 | 阅:  转:  |  分享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和超车的原则规定。

一、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是指前后同车道同向行驶的两车,在前面行驶的机动车突然停车的情况下,后面尾随行驶的机动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车辆完全停止时的行驶距离,不得少于两车间的实际距离。安全距离的长短,取决于行驶速度的快慢、当时天气和驾驶员视线的好坏、道路条件的优劣、驾驶员思想是否集中、驾驶技术的高低等。距离过短,不利于避免车辆追尾事故的发生;距离过长,又不利于道路的通行能力;不利于提高运输效率。鉴于影响车辆行驶中的安全因素很多,保持安全行驶间距是个复杂问题,因此,本条对此不作具体的距离长度规定。

二、对机动车不准超车的几项规定。“超车”,是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发出信号从前车左侧超越前车位置的行驶过程。超车是在混合车道上行驶的车辆经常出现的现象,是解决车辆速度快慢悬殊的重要方法,是一个复杂的车辆运动过程。超车的安全与顺利与否,既取决于超车者,也取决于被超车者,但首先决定于超车者。超车时,后车要认真视察前车的行驶状态和行驶速度,目测超车路段的道路宽度和路面状况,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动态,判断是否可以超车。如果可以超车,要发出超车信号,打开左转弯灯,待前车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车。前车未让路即强行超越的,应以违章论处。在下列情况下,机动车不准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准超车。当前车正在左转弯或者掉头时,往往占据了道路的大部分空间,甚至可能横在道路中间,截住了后车的超车去路,极易发生车辆相撞;而当前车正在超车时,除了占据比较大的道路空间外,还因为前车超车时往往提高了车速,将迫使后车必须要以更高更快的速度行驶,这是非常危险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因为在机动车混行的道路上超车,通常是要越过中心线,借对面来车的车道进行超车。如果这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就极有可能在超车时与来车迎头相撞。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不准超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等,作为特种车辆,在道路交通中享有特别通行权利,其他车辆不准超车。有关特种车辆的特别通行权利,请参见本章第五十三条规定。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准超车。上述地点,除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外,其余都有法规规定不得超车,不论其是否具有超车条件。在交通拥挤的城市道路,如果交通流量很大,这时进行超车容易引发交通堵塞,诱发事故的发生,因此不准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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