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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料话变更
2019-03-22 | 阅:  转:  |  分享 
  
工程资料话变更

说起变更洽商,得从公司内有一年一项目部的一起变更洽商复印件说起,这一项目部在竣工后要提供结算用的资料,多份变更洽商由于是复印件,建设单位不认可,让提供原件,资料员手头就这么一份,哪来的第二份啊。本来这一份开始保存时是原件,后来在施工过程中借来借去,登记在册的有建设单位借过、监理单位借过、内部技术人员借过、还有几次短时借阅就没有做记录,也不知道是那一次借阅给掉包了,原件换成了复印件,直到最后发现是复印件时资料员还蒙在鼓里。建设单位不认、监理单位也走了、设计单位的签字人员也说时间太长不记得了。好像这几家都串通好了似的,诉讼后法官也不认。一笔不小的收入结算不了。从这天起,公司刻制了几十个“资料原件”章,发给各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变更洽商,马上加盖“资料原件”章,从此便没有和复印件混淆过。由于以前的工程变更洽商,四方只签字不盖章,如果资料复印的好,不注意细看和原件没什么区别,极容易混淆,但是细看四方签字还是能分辨出来原件的,说来说去还是责任心问题,没有想到会有人偷梁换柱,疏忽大意造成不利后果。

工程变更洽商属于长期保存的资料,并且该资料和经济效益挂钩,最终是要靠这份资料算钱的,可见这份资料的重要性。

2018年11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了一份《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编号为京建法【2018】22号的文件,文件规定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必须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放开而组织实施,未经签字确认、签字不全、未加盖单位印章或加盖单位印章不全的,不得用于工程项目。”实际上又提高了工程变更洽商的重要性。在最近资料检查中,很多项目部并没有按此规定执行,仍然没有盖章,说不定结算时又是一麻烦。那么目前对该资料如何收集整理呢,首先,应注意盖章签字齐全了没有,由于几家单位都盖章,也就不存在和复印件容易混淆的问题;第二,要注意变更洽商的编号,编号要连续;第三,从2018年11月20日起,必须是盖了章的资料。对于2018年11月20日以前的变更,还是要注意保存的是否是原件。第四,要注意做好借阅登记,虽然盖章的变更不易和复印件相混,但还是应该留点心看一下借阅后还回来的是不是打印的彩色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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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于五星建筑...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