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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日记被罚款150万
2019-03-23 | 阅:  转:  |  分享 
  
花生日记被罚款150万,社交电商圈事件,浅谈花生日记健康之路正在工作之时,我这边突然收到一个消息,讲的是花生日记被罚款的事情,我随之大惊,因
为在社交电商领域,花生日记的搜索指数一直名列前茅;收到这个消息后,我立刻抓起电话,询问公司总部对接人员,了解到具体事情后,分析这次
罚款的前因后果,拨开迷雾见真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3月1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
传销(直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责令整改、罚款,责令处罚150万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7306.58万元人民
币,合计7456.58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社交电商最大一笔罚单,也是我国电商20年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天价罚单”。我们只讲事实,从
事实推断认知!花生日记被罚款150万,具体什么原因呢?我们仔细看图从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到,花生日记从2017年7月28日--20
18年1月15日期间,是收取会员费的,收取会员费的金额是99元,其实,从2018年2月开始,早就已经取消了各种会员费;大家其实知道
,拉人头其实不算什么,任何的互联网公司都是拉人头起来的,就算你开一个奶茶店,是不是也要拉人头到你店里消费呢?但是,不能收取会员费
是共识,一旦收取了会员费,就跟传销性质是一样的了,不论什么名义的费用,都是不合法的。那么花生日记刚开始发展的时候,确实收取过会员
费;当意识到不合法之后,马上在2018年2月就已经取消了这种费用了,截止到目前,现在加入完全免费;现在花生日记现在在社交电商领域发
展如何?懂得互联网二八原则的人都明白的道理。另外,根据花生日记内部消息,花生日记准备2020年准备IPO之路,花生日记准备上市,需
要完全的合法合规。不过,因为在2017年7月28日--2018年1月15日期间,确实收取过99元的会员费。根据疑似内部消息,花生日
记是主动找工商谈,并且主动缴纳罚款的,为之前收取的会员费“买单”,同时,也是洗白,为合法合规做出准备;从此种角度来看的话,暂认为
花生日记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企业,是敢于面对以前的事情的。所以此时,花生日记公司主动认缴罚款,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主动认缴所以,这
事,其实对于花生日记公司,以及花生日记的运营商们来讲,是好事!任何一个公司,其实都在发展的道路上,都有过或多或少的错误,这就跟一
个人一样,不会说,一个人,一个企业不犯错的!那么我们来看事实,花生日记公司在2018年2月,就已经取消了收取会员费用;并且在今天
,主动认缴罚款,为花生日记公司在IPO的道路上,健康的发展起来!其实,这两年,社交电商的发展迅速,在不经意间已经初具规模,在发展初
期,用擦边球的手法发展,只要及时转型,商业社会还是会给一席之地的。同时,这次行政处罚,也抹平上市路上唯一的问题。我们再看一下,同
样作为社交电商的友商的发展之路如何?为了IPO之路,也是要为自己买单的。有错误不要紧,敢于正视才是真!这次,花生日记与云集一样,
卸下包袱,继续前进。在花生日记行政处罚的同时,疑似内部消息,花生日记的上市进度也已经公布。花生日记计划在2020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
市,为此花生日记从2018年1月份开始所有业务进行合规性准备?经咨询律师和工商部门意见,发现在2018年1月份之前有收取会员99
元会费,违反了我国相关法规,现主动向工商部门提交罚款并达成谅解,自云集之后,花生日记缴纳了社交电商的第二笔史上最贵的学费(学费是云
集的8倍,目前云集已前往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估值70-100亿美元),公司已于2018年2月起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合规,模式合法,公
司向着更加阳光透明的方向运营。花生日记缴纳了社交电商的第二笔学费。之前交学费的是云集。缴纳了900W。目前估值100亿美金,在纳
斯达克IPO。花生缴纳的学费是云集的8倍。同时花生日记第二轮6000W美元融资,已经到位!从工商信息查询显示,花生日记被罚款150
万,没收金额7306万,但是花生日记交完学费以后,开始走向IPO,那么在这几天,网上关于花生日记罚款的事情传的沸沸扬扬,主动传播此
事,主要分为四种类型:1:自媒体,为了蹭热度提高阅读量;自媒体传播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加上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另一种是人云亦云,主要
是蹭热搜,具体事件是什么情况概不关心;2:花生日记的粉丝;花生日记的粉丝也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摆事实,讲论据,说明具体处罚是因为什
么原因,不是传销违法,而是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另一种就是键盘侠,上来就互怼;3:广大吃瓜群众;网民吃瓜群众主要分三种:一种是不了解
此事,不做任何评论,凑一下热闹;另一种是在2018年2月以后使用过花生日记,从来没有会员费,对行政处罚表示不理解;最后一种就是键盘
侠,不论什么一喷到底;4:同行竞争者;同行竞争者只有一种,就是不遗余力的诋毁花生日记,好让自己的平台借机曝光并且发展;那么,花生日
记到底是不是传销?我们来看网上的观点;对于花生日记是否就是传销,目前法律专家尚有争议。赞同方:经营模式符合法律认定的传销情形上海市
某律师事务所认为,花生日记的经营模式符合法律认定的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三种属于传销行为的情形,该三种情形也是认定广州
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的性质的依据。随指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
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根据花生日记的
经营模式,花生日记利用自行开发的“花生日记”APP平台,采用“会员制”的经营模式,会员通过缴纳99元升级费用升级为超级会员,超级会
员及运营商通过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下一级会员消费金额中提取佣金,平台从会员消费金额中提取管理费用,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
二)项所指的传销行为。此外,该发言律师表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
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根据花生日记的佣金计提规则
,“花生日记”APP平台将会员分为多个层级,形成上下层级关系,以下级购买商品产生的佣金计算层级报酬,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
条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可以看出,说花生日记是传销的,是从上下级发展的关系上来区分的。反对方:不能机械套用法律去看社交电商模式
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则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不能机械套用法律去看社交电商的模式,针对社交电商的执法需更多从本质上判断。该律师表示
,从本次对花生日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在认定花生日记是否构成传销上采用的标准依然是传统的从表面上判断是否涉嫌拉人
头、下下级是否有留存,还有销售环节的人提成是否是复式计算等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尺度还是按照上述这个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传销,这就
需提醒广大的社交电商平台在商业模式设计时,要考虑到这些点的合规。当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认定花生日记非法所得为73065766.23
元上,说理是否充分,处罚是否畸重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国家整体脱虚向实,打击泡沫的情况下,加大对于真正传
销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但从另外一方面而言,社交电商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执法上要更多从其本质上是否存在牟取非法
利益作为最基础的判断标准,而不是机械的套用法条。入门费、团队计酬、受害人、行为人等分析花生日记到底是不是传销?社交电商是不是传销?
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广州市工商局此次针对花生日记的行政处罚,其实是在扼杀电商,没有搞懂这类社交电商背后的商业逻辑,完全是照本
宣科式执法。为什么花生日记不能一竿子就说是传销呢?从下面几个观点表述:首先是关于收益来源。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的定义简单
来讲,上线的收益来源,其中包括发展下线加入时,缴纳的会员费、门槛费等类似于这种形式的费用,并且上线从人头费中获利;而反观花生日记,
自2018年2月改版后,上线的收益来源,是通过推广APP,并且教会使用者使用APP后,通过分佣制度来获得的收益;本身上线的收益来源
,并没有人头费这一说,而且现在,加入花生日记是0门槛的,没有会员费等类似的费用一说;其次,行为人是谁?花生日记实质就是帮助网店卖家
推广商品,等买家确认支付购买后,推广者获取的佣金收入B型淘宝客(淘宝客升级版)。简单来讲,就是花生日记公司从淘宝客联盟中所获得的返
佣,除了保留自己的部分收益外,把其它返佣收益都支付给下线。这个和我们日常朋友圈看到的,分享某类内容付费,自己就可以获得多少提成没有
本质区别。花生日记的基本模式是:花生日记通过APP,抓取到网店商家设置的隐藏优惠券和推广佣金,推广者教会使用者去使用花生日记AP
P,使用者可以获得网店商家设置的隐藏优惠券和返佣,而推广者也可以获得商家的推广佣金,平台是有一套分佣制度的。从商家获得的返佣,其实
全部都是淘宝平台结算给它的“下线”花生日记,而后花生日记再把返佣结算给下线运营商和超级会员。其中,淘宝平台还从中获得了10%的分成
(平台服务费),这部分分成其实和花生日记从佣金401935073.49元中以18%比例获得的平台所得,从性质上来看没有任何本质上的
区别,两者计算的基数没有不同。在嫁接淘宝客模式这类社交电商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处罚书中认定的“平台共产生佣金4019350
73.49元”,全部都是来源于淘宝商家主动作出的佣金,而这笔佣金是完全合法合规的。所以,传销模式中所有利益来源全是“由下线向上级
转移而来”,而在社交电商营销模式中,所有的利益来源,反面是颠倒了180度,即全部都是“直接由上线向下线进行分配”,这种模式下,要倒
霉也只会是金字塔顶端的商家,直接认为花生日记是传销,那真的是太可笑了。最后:花生日记经营模式中具体的受害人是谁?如果仔细查看花生日
记的运营模式,花生日记本身有提成、运营中心有提成、运营商有提成、所有的超级会员有提成,在这个链条上,所有的参与者,包括所有的超级会
员,都可以获得收益。这种收益和传销中的“零和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传销中的“零和模式”一定存在,是指有多少收益,就一定存在多少的损
失,意思是,上线的收益一定是建立在下线受害损失之上的;而且传销的收益模式一定是不可持续的,因为不会产生任何商业价值,最后会有最终的
接盘侠为这个模式买单。所以结论是,花生日记模式没有实际受害人。当然,还有一个可能属于所谓的受害人,那就是最终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但这
个悖论在于:一是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虽然付了钱,但其实是有获得商品本身的;二是这个商品本身是以打折减价的形式获得(比直接在淘宝上买更便
宜),反而十分有利于消费者;三是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以淘宝店铺来兜底的,任何用户认为商品有质量问题,仍然可以通过淘宝向商家发起退货
退款,商家也需要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责任的(淘宝客CPS模式)。一种违法行为,竟然找不到受害人!所以说,针对花生日记的行政处罚
,搞懂了社交电商背后的商业逻辑,就不能照本宣科式的做出传销的认定;事实上,关于传销刑法意义上的“传销”与工商行政执法层面的“传销”
有很大区别。商业行为即便被认定为《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定的“传销活动”,也不一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社交电商是否涉嫌传销存在几
个判断标准:1:是否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2:是否根据下线获利,上线的收益来源之一,是下线交纳的入门费作为收益的;举一个简单的
例子:传销的模式,其实只要有入会门槛的,比如要自行先购买两百或者三百的商品然后发展下线,然后再进行提成,这种情况下已经构成传销。很
多人,纠结于拉人头。其实在互联网范围内,拉人头很普遍,从单纯的拉人头并不能说明什么;在某个APP听到了一个课,只要推荐3人即可免课
时费;在某多多上拼团,推荐另一个人一起拼团,就可以便宜5折;看到一个餐厅,饭菜很好吃,就参加了餐厅的邀请好友送饮品的活动。这些在移
动互联网时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附:花生日记在处罚机关的听证会上对此进行了申辩,包括:一是其属于商品推广平台,其实际盈利仅为1%
,其余的对外分配的推广服务费;二是其商业模式具有合理正当的商业目的,与旨在谋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有异,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
传销的前提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有本质区别;三是其推动了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市场交易,为近六万个运营商创造了就业岗位。从处罚书上
来看,这样的申辩意见显然太过简单和粗暴,根本没有触及或说透花生日记中最为核心敏感的合规内容,当然,也有可能其长篇申辩被处罚机关给简
化了。简单谈一下个人的另一个观点:从上面的论述中,一直在讲一个关键词“上下层级”。网民很容易就把类似于金字塔式的“上下层级”看
成是传销。这一点,取决于大量新闻报道传销或者直销类的金字塔模式,让网民形成了一种固有思维模式:上下层级关系——金字塔式——上级赚下
级的钱;那么我来看,花生日记是否是“上下层级”的关系呢?个人观点,花生日记表面上来看,有运营商、超级会员,是有那么一点“上下层级”
的关系;但是从收益方面来看,我更愿意把它理解为是“分佣关系”。“分佣关系”怎么理解?举一个例子:商家在网上开了一个店,为了让产品
卖的更快,在淘宝后台设置了100元推广佣金;那么,花生日记作为获取推广佣金的平台,把这100元推广佣金,分成了这么几个部分:1:淘
宝联盟留下10元;作为纳税扣点。2:花生日记公司留下9元;作为公司技术和服务器支持。3:运营分公司留下7.2元;作为公司分部运营人
员支持。4:运营商留下19.8元;作为推广APP的收益。5:超级会员留下9元;作为推广APP的收益。6:花生日记自购使用人留下45
元;作为自购人的返佣补贴。运营商和超级会员,同样作为推广者,两者的区别在于推广的力度,推广者力度大,就可以成为运营商享受到高提点;可以看出,商家设置了总的推广佣金后,花生日记分配给使用者的提点很高,吸引使用者使用;那么作为推广者,推广力度越大,提点就越高;花生日记总公司则留下基本的开支成本;这就像现在,建立一个公司,老板100元进货,卖200元,利润是100元;但是光指望着老板卖是不可能的,老板招募业务员帮他卖。老板在100元利润里,留下40元作为公司的开支;其余60元按劳分配给业务员,卖的多的业务员提点多,卖的少的提点少。那么,这难道是简单的“上下层级”关系吗?“上下层级”的关系,本质上是上级向下级铺货,一层赚一层的钱;上级100元拿货,卖给下家150元;下级再卖给下下级200元,下下级再卖给使用者;所以说,实际上花生日记并不是表面上的“上下层级”关系,而是“分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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