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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合同(需填业主名称及工程名称兰色字要对照是否与咨询内容一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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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2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陈建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烈士纪念馆展厅陈设展示工程2.
服务类别:竣工结(决)算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
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
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6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至2016年12月30日
终结。七、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地
址:地址:电话:电话:13309090116年月日年月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
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
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
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
关的资料,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
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
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
加的额外工作量。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
负责资料的完整性及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义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
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
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
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咨询人的
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
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
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
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
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
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
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
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
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
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
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
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
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要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有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
各方无法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
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
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标清单(GB50500-2013)及其他相关规范及文件。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类“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
、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三条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后20个日历天提
交工程咨询成果。第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包干总价:¥15000元整;(大
写:壹万伍仟元整)。2、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乙方应于办理首次付款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合同签订付预付款50%,750
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4、制作完成,审计结束后付完其余款项,75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第五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六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服务酬金的30%。第
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项目当地人民法院诉讼。附加协议条款:如因咨询人的原因造成编制工作不能够在合同时间内完成,则每延后壹天罚款100元/天,经委托人书面通知后仍未按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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