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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2019-04-03 | 阅:  转:  |  分享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高、中级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企业具有公路工程乙级监理资质,且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企业监理业绩,其中桥梁、隧道类业绩不超过2项。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甲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2项一类业绩,或者同时具备1项一类和2项二类工程业绩。

(2)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不具备前述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及经历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三类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1)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2项二类业绩,或者同时具备1项二类和2项三类工程业绩。

(2)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附件2)。

3.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本条第1、2、3、4项条件。

(四)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桥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4项以上特大桥监理业绩。

3.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4.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5.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特殊独立大桥或者2项特大桥工程业绩。

(2)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长隧道监理业绩,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有2项以上特长隧道监理业绩。

3.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4.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5.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特殊独立隧道或者2项长隧道工程业绩。

(2)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数不少于15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公路机电工程所需的常用试验检测设备(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1)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2项公路机电工程业绩。

(2)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二、水运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企业需具有水运工程乙级监理资质,且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甲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1)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2项大型水运工程业绩,或者同时具备1项大型水运工程业绩和2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

(2)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不具备前述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及经历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条件:具备5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1)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2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或者同时具备1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和2项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2)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3.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4.丙级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本条第1、2、3项条件。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机电、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机电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2)。

3.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4.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实施已满1年。

5.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一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A级。

6.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上述第1、2、3项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但第1项条件中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

(1)原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2项水运机电工程业绩。

(2)最近两期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说明:

1.信用评价结果。最近一期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采用其上一年度结果;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采用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无省级信用评价结果且未发现严重不良行为的,可视为信誉良好。

2.监理工程师。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的人员。

3.人员监理业绩。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且已完工的个人监理业绩。

4.企业监理业绩。新申请资质的,指近10年内竣(交)工的工程业绩;延续资质的,包括在建和竣(交)工的工程业绩。其中三级(含)以上公路、独立招标的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公路机电工程等须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业绩登记;水运工程业绩应当在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业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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