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xx)食药监食责改〔xx〕X号
:
经查,你(单位)在xx市xx区
从事食品经营过程中,有下列第
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2、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4、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经营场所未及时清扫,保持环境整齐、干净)。
5、无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
6、食品经营人员未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未将手洗净,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7、无相应的消毒设备、设施。
8、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9、未设有废弃物容器或者废弃物容器未配有盖子。
10、冷藏、冷冻贮存未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
11、销售散装食品时,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2、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整改),并将改正(整改)情况报告给日常监管单位:xx所,办公地址:xx,联系电话:,监管人:监管人电话:
逾期未改正(整改),本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或者作出:
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2、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
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年月日
接收人签字:执法人员:
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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