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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019-04-21 | 阅:  转:  |  分享 
  
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8000m2以上
的商场超市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2.依法经营的商场超市,在申请评
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3.本评定标准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0分。评为安全生产
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800分。4.本评定标准设有否决项和扣分项。否决项(标有“※”符号的评定项目)主要是指依法应立
即或限期进行整改的项目,如未整改,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凡否决项不合格的,即为评审不合格。企业必须要将否决项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
可参加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扣分项主要是指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各种管理档案材料、工作记录等还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需要改进和完
善的项目。本评定标准中设以下否决项:1)资质证照(1)营业执照①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②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
动;③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2)地下空间使用许可①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过期;②使用普通地下室未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3)使用前消
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劳动合同①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②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
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安
全生产责任制①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8)应急救援①未制定应急预案;②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9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未检测。10)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①未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物业管理、水电气
热、化粪池清掏等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②未与经营场所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1)设备设施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设备;②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12)特种设备现场管理(1)通用要求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2)电梯①未将电梯的安全使
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②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
投诉电话;③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13)消防安全(1)消防设施和器材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或消防设施和器材未正常运行。(2)中控室①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仍上岗作业;②无专人
24小时值班。14)用电安全①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②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③电气
箱柜、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④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他杂物;⑤高压配电室无专人24小
时值班;⑥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15)库房安全①营业区域和商品库房未分开设置,存在“前店后库”、“前
柜后库”、“以店代库”现象;②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③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16)燃气热力安全①燃气存放或调压室或使用天然气的场
所,未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②敞开式的食品加工间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③未按时清洗
排油烟管道。17)场所环境(1)建筑结构①营业区域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②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③经营场所(库房)
的耐火等级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匹配。(2)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生产经营场所为非法生产建设或部分为非法建设。(3)防火材料室内装
修、装饰材料不合格。(4)危险作业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5)应急设备①未设置应急照明灯
;②未设置应急广播。(6)安全通道(安全出口)①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未直通安全出口;②安全出口门内或门外1.4m范围内设踏步。(
7)安全标志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变压器室、消防中控室、库房、燃气设施间等)或危险作业现场(如:施工、动
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如:电气箱柜、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上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③未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④未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⑤未在明显位置设疏散指
示图。18)危险物品管理①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物品;②营业区域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③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存放
实物;④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存储量超过一天的使用量,或未单独存放,或未由专人管理、登记,或未设中文标识;⑤超市内经营指甲油
、摩丝、打字纸、丁烷气等易燃危险商品时,存储量超过两日销售量,或未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19)从业人员作业行为①特种作业人员未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
③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20)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21)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其他的明显
事故隐患。5.本评定标准累计扣分,以扣完标准分值为止。6.被评定单位不涉及本评定标准的某些评定项目时,该项按零分计算。评定分值折算
方法如下: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序号考评项目满分应得分实得分备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1资质证
照/2劳动合同10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154安全生产责任制45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0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5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658
检测评估报告409应急救援6010特种设备基础管理3011相关保险2012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13持续改进20合计400安全生产现
场管理1设备设施102特种设备现场管理303消防安全804用电安全2055库房安全506燃气热力安全407场所环境1708危险物品
管理/9从业人员操作行为15合计600总计1000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指标考评项目标准分值考评内容评分标准扣分
说明得分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9006-2010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年审;4.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地下空间使用许
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使用普通地下室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1.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未取得人
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过期,即为否决;※2.使用普通地下室未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即为否决。《北京市人民防
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
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即为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劳动合同10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人员劳动
安全、依法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等。未以任何形式与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1.
未订立劳动合同,即为否决;※2.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即为否决;3.劳动合同
中事项不全,每缺1项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1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设置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及其分工。※1.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2.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5分;3.设置
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5.2.1条安全生产责任制20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建立责任制
的目的和基本要求;(2)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序;(3)明确各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及领导、班组长、
特种作业人员、普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本要求;(4)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的规定。※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即为否决;2.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3.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5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每处扣
4分;4.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5分;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每份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北京市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5.2.2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52.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包括:(1)建立健
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7)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2.无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扣10分;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
救援预案、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每1项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扣3分;4.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作报告
中无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扣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5.2.2条103.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内容包括:(1)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组
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4)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5)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分;2.履行的职责不全,每缺1项扣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5.2.2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和时限要求;(2)明
确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组织实施的部门和人员;(3)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4)明确检查记录的保存时限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
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二条第5.4.2条第5.4.6条52.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1)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范围和建档要求;(2)明确排查和治理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3)明确本单
位安全隐患等级分类;(4)明确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的防范措施;(5)明确隐患整改完成后的报告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
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第5.4.2条第5.4.6条第5.8条5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1)明确本单位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岗位、设备设施;(2)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
、岗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3)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4)明确中
控室、变配电室、锅炉房、机房、库房、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设备和设施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要求。1.无该
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该制度执行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4.具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即为否决。《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5.4.2条第5.4
.6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范围:带电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易燃易
爆等危险物品作业等)(1)明确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2)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和人员的职责;(3)明确从事危险作业操作的规
范程序;(4)明确从事危险作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5)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需禁忌的事项。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
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危险作业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5.4.
2条第5.4.6条5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本人证件上岗作业或证件由相关部门集中保存;(2
)明确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3)明确定期培训教育;(4)明确按时复审。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
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未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与台账不符,扣3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5.4.2条第5.4.6条5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1)明确从
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2)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方式;(3)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人员范围、发放周期、发放形式;(4)
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要求;(5)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养护、检测、管理要求;(6)明确劳动防护用品报废标准。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
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北
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第5.4.2条第5.4.6条5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明确实施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条件和基本要求;(2)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等级划分;(3)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
法;(4)明确奖励和惩罚档案资料管理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安
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档案,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5.4.2条第5.4.6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5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明确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上报的部门及处置要求;(2)明确事故报告内容;(3)
明确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4)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后,应报告的内容和时限。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第5.4.2条第5.4.6条第5.12条5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明确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2)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
;(3)明确会议的参加人员;(4)明确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5)明确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6)确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第5.4.2条第5.4.6条510.安全费用使用制度(1)
明确安全费用的来源;(2)明确安全费用的投入计划;(3)明确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
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事项。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安全费用使用记录,扣3分;记录
不完整,扣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5.3条第5.4.2条第5.4.6条51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1)明确消防设
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2)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3)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
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扣3分;记录不完
整,扣2分。第5.4.2条第5.4.6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12.值班(带班)制度(1)明确本单位设立值班的岗位和部
门;(2)明确值班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基本素质要求;(3)明确值班岗位(人员)值班工作规程和基本要求;(4)明确领导现场带班的基本
任务、职责和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3.无值班(带班)记录,扣3分;
记录不完整,扣2分。第5.4.2条第5.4.6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5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中控系统、消防设备、锅炉等重点设备和岗位的安
全操作规程。※1.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即为否决;2.每缺1个操作规程,扣10分;3.操作规程不完善、不适用,每个扣5分。《北京
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5.4.3条安全生产宣传培训20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1)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方法;(2
)明确各类教育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考核办法和学时要求;(3)明确新员工岗前教育培训和合格上岗的基本要求;(4)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参加
培训的方式;(5)明确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2.制度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北京
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
条第5.4.2条第5.5条302.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等)。※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
培训档案,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即为否决;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不得分;学时不足,扣10分;培训内容不
符合要求,扣10分;3.新员工未经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上岗作业,不得分;发现1人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完整、记录内容不详实、学时
不足,扣5分;4.接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人员、转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作业,不得分;学时不足,扣1
0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扣10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第5.5条安全生产基础管
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153.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无相关记录或影像资料,视同未开展,不得分。第5.5.5条检测评估报告建筑消
防设施检测10按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无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三)《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三)第5.4.6条第5.6.2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10按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无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五)第5.4
.6条第5.6.2条防雷装置检测10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并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每半年检测一次。1.未安装避雷
装置,不得分;2.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改,不得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5.4.6条第5.6.2条房屋
建筑安全评估10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无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不合
格项未整改,不得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5.4.6条应急救援组织建立10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
急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义务消防队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1.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不
得分;2.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义务消防队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扣5分;3.抽查应急救援人员,与实际不符(如人员调整未及时
更新、挂名而不是应急救援人员),扣5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5.11.1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制
定15结合企业实际,针对火灾事故、紧急疏散、拥挤踩踏、燃气爆燃、一氧化碳中毒、触电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对预
案进行评审。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危险性分析;(2)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4)预防措施;(5)应急
处置程序;(6)应急保障。※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即为否决;2.预案与企业实际不符,不得分;3.预案涉及事故种类不全,每缺1类扣
5分;4.每类预案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2分;5.预案未经评审,扣8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5.11.2条预案演练101.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局部工作人员疏散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无演练记录,视同未开展演练,即为否决;2.演练记录不全,不得分;3.演练方案简单或缺
乏执行性,扣5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5.11.4条102.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意见。无预案演练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不得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5.11.4条应急物
资管理101.配备满足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消防器材、电视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毒面具
、安全头盔、警戒带、袖章标识、通讯设备、对讲系统、手电等),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1.无应急物资管理台账,不得分;2.配
备不全,每缺1项扣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5.11.3条52.对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并做好记录。无维护保养记录,不得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5.11.3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特种设备基础管理30建立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
注册登记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4)日常使用状况记
录;(5)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1.未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即为否决;2.
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3.每缺1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2分;4.
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10分;5.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6.每缺少1类特种设
备日常自行检查记录,扣5分;7.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第5.6.2条相关保险20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每漏缴1人次,扣5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5
.3条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1.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物业管理、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即为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5.7.4条/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
位的,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
5.7.4条持续改进20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安全管理新要求,及时对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
改、补充和完善,持续改进。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5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第5.4.4条第5.4.5条第5.11.2条第5.13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设备设施/1.未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即为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一条第5.6.3条/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即为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5.7.3条/3.设备设施无明显安全隐患。※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即为否决
。第5.6.2条10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附近悬挂操作规程。每有1类设备设施未悬挂操作规程,扣5分。第5.6.2条特种设备
现场管理通用要求/1.特种设备无明显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即为否决。第5.6.2条10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
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每有1台设备未张贴,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5.6.2条电梯/1.在电梯轿
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
意的显著位置,即为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第
九条(三)第5.6.2条/2.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未在显著位置标明
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即为否决。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
则》第九条(四)第5.6.2条/3.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可靠。※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即为否决。TSGT5
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一)《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三)第5.6.2条安全生产现
场管理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电梯10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坡道必要部位安装防护挡板、防夹装置。不符合要求,不得分。TSGT7005-2
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录A第3.4条、第4.7条第5.6.2条105.自动扶梯、自动人行坡道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应当完好,无缺损现象。不符合要求,不得分。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
人行道》附录A第5.1条第5.6.2条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1.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
店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1.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为
否决;※2.未正常运行,即为否决。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5.6.2条/2.任意一层建筑面积
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按规定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保养。※1.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为否决;※2.未正常运行,即为否决。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11.4.1条第5.6.2条53.按规定配置相应灭火等级的灭火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
量不得少于2具。营业区的配置点的间距不大于20m。※1.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即为否决;※2.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即为否决;3.
每有1处配置点配备灭火器不符合要求,扣3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2.1条、第6.1.1条第5
.6.2条第5.7.1条54.消火栓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1.每有1处消
火栓无明显标识,扣2分;2.每有1处消火栓箱内设备不齐全或损坏,扣2分;3.每有1处室内消火栓箱上锁,扣2分;4.每有1处室外消火
栓被埋压、圈占,扣2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6.2.1条、第7.6.2.2条、第7.6.2.3
条第5.7.1条第5.7.3条55.消防设施和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未被遮挡或挪作他用。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
、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1.每有1处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扣2分;2.每有1
具被遮挡或挪作他用,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1.3条第
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消防安全中控室51.中控室的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应上墙张贴。每
缺1项相关管理制度,扣2分。第5.7.1条52.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人,并做好值班记录(包含设备运行检查情况、交接
班工作情况等,并有相关人员签字)。※1.无专人24小时值班,即为否决;2.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得分;3.无值班记录,不得分,记
录不全,扣3分;值班记录签字代签,或签字笔迹明显存在差别,不得分。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
a)第5.7.2条53.值班人员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证书原件自身携带或在主管部门集中保存。※1.值班人员未持有效消防中
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上岗作业,即为否决;2.值班人员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原件未自身携带或未由单位主管部门集中保存,不得分。G
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a)第5.7.2条44.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等
内容,并能熟练使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使用、正确操作,不得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
防安全管理》第5.6条第5.7.2条45.在中控室存放应急预案文本。中控室未存放应急预案文本,不得分。第5.7.1条46.设置用于
火灾报警的消防电话。未设消防电话,不得分。第5.6.2条47.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包。1.无消防器材,不得分;2.无应急包,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5.6.2条58.未堆放除值班用品、火情处置用品外的其他物品。堆放杂物,不得分。GA654-2
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6.4条第5.7.1条59.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1.中控室入口处
未设标志,即为否决;2.门开启方向错误,不得分。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2.1条第5.7.1条4
10.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不符合要求,不得分。GB25506-201
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d)第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41、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
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
.6.4条第5.7.1条42.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设施水量充足。1处水量不充足,不得分。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d)第5.7.1条43.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不符合要求,不
得分。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d)第5.7.1条44、消防水泵房应设备用照明和消防专用电话
分机。1.无备用照明,不得分;2.未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不得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2条第2款和13.7.4条第1
款1)第5.7.1条45、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由设专人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扫,并做记录。不符合要求
,不得分。第5.7.1条用电安全通用要求/1.配电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即为
否决。第5.7.1条/2.未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即为
否决。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4.5条第5.7.1条/3.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未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即为否决。第5.7.1条/4.电气设备的周围未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他
杂物。※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他杂物,即为否决。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第5.
7.1条75.线路穿非燃管保护。每有1处线路未穿非燃管保护,扣2分。第5.7.1条76.电气线路无乱拉乱接现象。每有1处乱拉乱接电
气线路,扣2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8.2.3条第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用电安全通用要求
57.未在线路上放置或悬挂物品。每有1处线路上放置或悬挂物品,扣2分。第5.7.1条58.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采取防雨、防雾
和防尘等措施。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未采取防雨、防雾或防尘等措施,不得分。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
23条第5.7.1条109.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1)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2)安装在户外
的电气装置;(3)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4)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每缺少1个,扣4分。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1条第5.7.1条电气箱柜/1.配电板(箱)用不可燃材料制作。※配
电板(箱)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即为否决。第5.7.1条62.柜体内外整洁、完好、无积尘、积水、油污和杂物。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第5.7.1条63.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与导线连接规范可靠,无过热烧损现象。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第5.7.1条64.箱、柜
有编号,有电气控制线路图,保护导线的开关配置合理。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第5.7.1条65.金属柜体箱体接有可靠的保护线。每
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第5.7.1条66.电气箱柜上设明显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2.每有1处欠缺,
扣3分;3.每有1处污损或不明显,扣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5.7.3条107.未隐藏、遮挡电气箱柜。隐藏、遮挡电
气箱柜,每处扣2分。第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用电安全固定线路61.线路的敷设方式与其他设备设施的间距符合安全要求。每有1处不
符合要求,扣2分。第5.7.1条62.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安全要求。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第5.7.1条63.线路相序颜色
正确,导线按用途分色正确。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第5.7.1条临时线路61.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导线应有套管保护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第5.7.1条62.临时用电有申请批准记录,并有明确使用期限。1.临时用电无申请批准记录,不得分;2
.批准记录未规定使用期限,扣3分。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10.6条第5.7.1条配电室101.配电室的值
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巡视检查制度、设备缺陷工作制度、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场地管理制度及值班人员电工证复印件等上墙张贴;
值班记录、交接班签字记录、巡视检查记录、设备消缺记录、检修清扫记录、试验记录、设备更新记录等在配电室存放。1.每缺1项制度,扣3分
;2.每缺1项记录,扣2分;每项记录内容不完整或流于形式,扣1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附录A.1第5
.7.1条82.在配电室、变压器等显著位置设安全警示标识。※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2.每有1处欠缺,扣3分;3.每有1处污损
或不明显,扣2分。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5.12条第5.7.3条63.配电室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
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电工总人数不少于6人,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应做好记录(包含配电设备运行检查情况、
交接班工作情况等,并有相关人员签字)。※1.无专人24小时值班,即为否决;2.电工总人数少于6人,扣3分;3.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
,不得分;4.无值班记录,扣5分,记录不全,扣3分;值班记录签字代签,或签字笔迹明显存在差别,扣5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规定》第十三条第5.7.2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用电安全配电室54.值班人员自身携带电工证或由单位主管部门集中保存。※1.值班人员
未取得有效电工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即为否决;2.值班人员电工证原件未自身携带或未由单位主管部门集中保存,不得分。第5
.7.2条45.室内环境整洁,未存放杂物。室内环境不整洁或存放杂物,不得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
.8.1条第5.7.1条56.配电设备区和值班区分开。未分开设置,不得分。第5.7.1条57.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图、线路平面分布
图等安全技术资料,并在明显位置设与现场设备一致的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四条第5.7.1条58.变压器室、高、低压开关柜室的巡视与操作通道铺设绝缘胶垫。1.未铺设绝缘胶垫,不得分;2.绝缘胶垫铺设不
符合要求,扣2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第5.7.1条59.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
挡鼠板,出入口挡鼠板的高度不低于400mm。1.未设置挡板,不得分;2.挡板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分。DB11/527-2008《变
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第5.7.1条410.出入口的两个门应为防火门。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DB11/527-200
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1条第5.7.1条61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
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1.通往室外的门向内开,扣2分;2.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未向低压间方向开启,扣2分;3.配电装置
室的中间门不是双开门,扣2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第5.7.1条512.长度大于7m的
配电室应有两个出入口。不符合要求,不得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7条第5.7.1条413.当变配
电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不得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7条第
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用电安全配电室414.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1.无
通向室外楼梯平台的出口,不得分;2.室外楼梯平台无固定护栏,不得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7条第
5.7.1条715.安全用具的配备标准:(1)低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验电笔;绝缘鞋;接地线;标示牌;护目眼镜等;各种登高作业的
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等;(2)高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高压绝缘拉杆,绝缘夹钳;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及绝缘台
、垫;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各种标示牌;安全遮拦;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或非金属性材质梯子等;(3)其他安
全用具:应急照明灯具、非金属外皮手电筒;(4)检修工具:螺丝刀、扳手、钢锯、电工刀、电工钳等;(5)测量仪表:万用表、1000V兆
欧表、2500V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红外测温仪等。安全用具配备不齐全,每缺一类扣2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
全管理规范》第5.18.1条第5.6.2条616.安全用具的检测周期:(1)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
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器、绝缘绳的绝缘试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2)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
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每有1
个安全用具未按规定检测(无合格标识和检测报告),扣2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第5.7
.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用电安全配电室617.安全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以下要求:(1)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
接触;(2)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3)绝缘垫和绝缘台应清洁、无损伤;(4)高压验电器应存
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每有1个安全用具存放不符合要求,扣2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第
5.18.5条第5.7.1条618.设在地下的变配电室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有安全通道;(2)变压器室与其它设备间之间应设防火
门;(3)安全通道必须大于门的尺寸,双开门为2m,单扇门1.7m,并不应通过设备间;(4)应设有通风散热、防潮排烟设备和事故照明装
置;(5)未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1.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即为否决;2.其他每有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9.1条、第5.19.2条、第5.19.3条、第
5.19.4条第5.7.1条库房安全货品码放81.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货垛“五距”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即:垛距(垛与垛间距
)为0.3~0.5m;内墙距(货物与没有窗户墙体之间的距离)为0.1~0.3m,外墙距(货物与有窗户墙体之间的距离)0.1~0.5
m;柱距(货垛与柱子之间的距离)为0.1~0.3m;顶距(货垛堆放的最大高度与库房、货棚屋顶横梁间的距离)为0.5~0.9m;灯距
(货垛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为不少于0.5m。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第5.7.1条62.商品存放堆码必须符合商品包装上储运图示
标志的规定,严禁超高、超重、超限额和倒置、侧置存放。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第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库房安全货品码放63
.货架高度不应超过店铺隔墙高度的三分之二,货架应采用非燃材料,存放商品的占地面积不得大于营业面积的20%。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
分。第5.7.1条分区设置/营业区域和商品库房分开设置,无“前店后库”、“前柜后库”、甚至“以店代库”的现象。※营业区域和商品库房
未分开设置,有“前店后库”、“前柜后库”、“以店代库”的现象,即为否决。第5.7.1条警示标志6库房设明显、保持完好的“严禁烟火”
、“禁止吸烟”、“当心火灾”等标志。※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2.每有1处欠缺,扣3分;3.每有1处污损或不明显,扣2分。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5.12条第5.7.3条库房用电/1.未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碘钨灯等高温
照明灯具,即为否决。《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5.7.1条/2.未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即为否决。《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5.7.1条63.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
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5.7.1条64.电气设备
应当符合防爆要求。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不得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5.7.1条冷库安全61.冷库
房内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未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或开关,不得分。GB28009-2011《冷库安全规程》第7.8条第5.7.1
条62.冷库库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2.2m时,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未采用安全电压供电,不得分。GB28009-2011《冷库
安全规程》第7.9条第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燃气热力安全/1.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使用天然气的场
所,未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即为否决。《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四)第5.7.
1条152.燃气存放或调压室内应安装防爆照明灯及报警装置,通风良好。※1.燃气存放或调压室内未设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
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即为否决;2.未装防爆灯,扣10分;3.通风不符合要求,扣10分。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第10.8.1条、第6.6.12条第3款-第4款第5.7.1条63.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2.每有1处欠缺,扣3分;3.每有1处污损或不明显,扣2分。GB50494-2009《城镇
燃气技术规范》第3.1.4条第5.7.3条104.加强对燃气管道、调压装置、灶具、阀门、供热阀门、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的专人维护和
保养。1.无专人进行管理,不得分;2.未维护保养记录,扣5分。第5.7.1条55.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隐患。管道、阀门有
跑冒滴漏现象或事故隐患,不得分。第5.7.1条46.调压站和换热站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无鼠、虫害发生。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第5
.7.1条场所环境建筑结构/1.营业区域未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营业区域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即为否决。《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3条第5.7.1条/2.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
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即为否决。《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一)第5.7.1条/3.经营
场所(库房)的耐火等级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经营场所(库房)的耐火等级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匹配,即为否决。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第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场所环境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无非法生产经营建
设现象。※生产经营场所为非法生产建设或部分为非法建设,即为否决。第5.7.1条防火材料/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合格,即为否决。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7.1.4条第5.7
.1条场所布局101.柜台、货架布局,货物码放合理。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第5.7.1条52.小型中转库房、服装加工及家用电
器、钟表、眼镜修理部、维修部等应与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第5.7.1条53.营业区域内的购物筐和购物车应当及时
清理。购物筐和购物车未及时清理,不得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5.7.1条危险作业5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
,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营业时间未进行动火施工。装修施工区域应当与其他区域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1.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
审批手续,即为否决;※2.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即为否决;3.装修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未隔离的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分。《北京市商
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三条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9.2.2条、第7.9.2.3条第5
.7.1条无购物出口10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其宽度不小于1.5m,并设置明显标志。收
银区的宽度在20m以下的,应至少设置1个无购物出口;宽度超过20m的,每增加20m,至少增加1个无购物出口,增加的宽度不足20m的
,按照增加20m计算。1.未设置无购物出口,不得分;2.无购物出口的宽度、数目不符合要求,扣5分;3.购物出口未设明显标志,扣5分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5.7.1条应急设备10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应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灯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1.未设应急照明灯,即为否决;2.每有1处欠缺,扣5分;3.每有1个安装
位置错误,扣5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九条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3条第5
.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场所环境应急设备102.设置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用中英文播放。※1.未设置应急广播,即为否决
;2.不能覆盖全部营业区域,扣5分;3.不能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扣5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5.7
.1条安全通道(安全出口)/1.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直通安全出口。※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未直通安全出口,即为否决。GA654
-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3.3.1条第5.7.1条102.营业区域内设有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主要疏散走
道的净宽度不小于3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小于2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m,其他疏散
走道净宽度可为1.5m。营业区域内未设主要疏散通道或辅助疏散通道、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符合要求,不得分。GA654-2006《人员
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3.3.2条第5.7.1条53.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
扣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5.7.1条54.疏散通道未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G
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5.2.10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条第5.7.1条5
5.安全出口未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内和门外1.4m内未设置踏步。※1.安全出口门内或门外1.4m范围内设
踏步,即为否决;2.每有1处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扣3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六条GA654-2006《人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5.2.7条第5.7.1条56.门窗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六)第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场所环境安全通道(安全
出口)57.消防车通道上部未设置连接顶棚,未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上部设置障碍物
,不得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1.2条、第8.3.1.1条第5.7.1条68.营业场所的疏散门
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未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1.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侧拉门,不得分;2.每有1处疏散门开启方向
错误,扣4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六条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第2款第
5.7.1条69.库房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1.甲、乙类库房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不得分;2.每有1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3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7.4.12条第3款第5.7.1条510.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未堆放物品,并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1.防火卷帘门两侧
各0.5m范围内堆放物品,不得分;2.未用黄色标识线划定,扣3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3.7条
第5.7.1条第5.7.3条安全标志6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明显、保持完好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1.未在安全出口和疏散
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即为否决;2.每有1处欠缺,扣3分;3.每有1处污损或不明显,扣2分。GB50016-200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4条第1款第5.7.3条92.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明显、保持完好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设在
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小于10m。※1.未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
志,即为否决;2.每有1处欠缺,扣3分;3.指示标志不连续,扣2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八条GB50016
-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4条第2款第5.7.3条103.在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
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1.未设疏散指示图,即为否决;2.指示图与实际不符或指示不明确,不得分;3.每有1处欠缺,扣3分;
4.每有1处污损或不明显,扣2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5.2.12条第5.7.3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场所环境安全标志64.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设明显、保持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2.每有1处欠缺,扣3分;3.每有1处污损或不明显,扣2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二条第5.7.3条65.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未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不得分。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3.3.3条第5.7.3条监控系统6在重点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每有1处应安装而未安装,扣2分。第5.7.1条食品加工区、餐饮部位/1.敞开式的食品加工、餐饮部位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敞开式的食品加工间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即为否决。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3.6条第5.7.1条102.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洗一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1.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即为否决;2.无清理记录,不得分。《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5.7.1条53.灶台附近应配备灭火毯和消防器材。未配备灭火毯或消防器材,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5.7.1条54.厨房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未使用防潮灯,不得分。第5.7.1条危险物品管理/1.未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物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物品,即为否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5.7.1条/2.营业区域内未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未存放实物。※1.营业区域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即为否决;※2.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实物,即为否决。《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六)、第二十六条(二)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10.2条第5.7.1条/3.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单独存放,由专人管理、登记,设中文标识。※1.未单独存放,即为否决;※2.存储量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即为否决;※3.无专人管理,即为否决;※4.无中文标识,即为否决。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10.3条第5.7.1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危险物品管理/4.超市内经营指甲油、摩丝、打字纸、丁烷气等易燃危险商品时,应控制在两日的销售量以内,同时要防止日光直射,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妥善进行保管。※1.未单独存放,即为否决;※2.存储量超过两日的销售量,即为否决;※3.未与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即为否决。第5.7.1条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从业人员作业/1.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即为否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5.5.3条/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相应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即为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5.5.3条53.员工操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无违章作业现象。1.现场发现违章作业,每人次扣2分;2.现场测试,不清楚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每人次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5.7.2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51.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1.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即为否决;2.从业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每发现1人次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5.7.2条52.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每发现1人不佩戴或未正确佩戴,扣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5.7.2条I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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