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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今政府对城镇私宅的保护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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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今政府对城镇私宅的保护规定(三)待续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
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87年的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法规)字〔199
0〕第13号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
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华新民注:后一句不属实,经查:上海没有任何老宅业主在1984年以后申报办理过土
地收归国有的手续,更不用提其它城市了。所以老宅业主至今拥有的仍然是土地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即便是无限期的“自然享有”的使用权)。
另外我也还没有找到谁知道这份公告的存在,如有知情者欢迎告知。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
,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
8年开始征收。?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
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一、在1982年宪
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二、经人民政府
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三、在城
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
明国家承认其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
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设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
,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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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雾都散人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