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及要求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授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有违法或不当地强制征收财产、强制征用设施、强制冻结存款、强行扣押物品、强制隔离人员、强制押解出境等行为,否则,会给公民、企业或组织带来严重的伤害,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适当原则。“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这是《行政强制法》的内在要求,因此,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和实施要适当,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非强制手段优先,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尽可能采取最小伤害的做法;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的功能有规范、引导及惩罚,引导与惩罚是法律中最常用也是较有效的两项手段,两者相辅相成、高度统一。行政强制只是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制止危害、保全证据等为目的,不是以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直接或者间接施加作用力为目的,因此,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结合的原则。
(四)禁止谋利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本法中第七条明确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不得作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如果动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就背离行政权力的公共利益宗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强制的权利救济原则。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实施行政强制也不例外,当事人应具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复议或诉讼权,行政赔偿权,这也是正当程序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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