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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谈时应当告知候选人哪些情况.pdf
2019-05-13 | 阅:  转:  |  分享 
  
经理在面试阶段便告知候选人入职后需要到生产部工作三个月。但三个月结
束后,却不允许李某回业务部。这种做法已经违背面谈时企业对员工的承诺,违
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告知义务。
在本例中,如果员工申诉,要求企业安排其到业务员岗位,或要求企业赔偿
其实际损失,其主张会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操作提示:
面谈的法律性质是劳动合同的磋商过程。法律要求合同磋商双方应本着诚实
信用的原则进行磋商,而诚实信用必须有证据证明。因此,
1)在面谈过程中,对关键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署是十分必要
的。
2)如果企业在面谈中发现候选人更适合就任其它职位,应当明确告知候选
人,取得后者同意,并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比如让候选人重填带有新岗位名称的
申请表等。
3)如果企业在候选人入职后改变了想法,希望候选人改就其他职位,应当与
候选人协商,按照转岗处理,并作出有双方签署的书面记录,比如与候选人就转
岗及转岗程序达成的协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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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爱是你我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