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对某中学系列合同审查的法律建议
2019-05-14 | 阅:  转:  |  分享 
  
对某中学系列合同审查的法律建议某某人民政府:根据领导安排,对某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已签订的历史合同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法制审查,现将审查情况
报告如下:一、法制审查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需说明的事项本次系对学校从2002年12月至2018年1月所签订的民事合同进行法制审查,共
涉及合同文本63份,涉及金额5530余万元,涵盖学生公寓、洗衣房、办公楼、直饮水工程建设,食堂、超市、面包店、眼镜店管理权转让,文
印、快递、电信、充电、校医服务外包等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所有合同文本均为复印件。经认真分析研究,在假定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真实有
效的前提下出具本次法制审查的法律意见分析。在法制审查过程中,曾与县教育局沟通,以期对学校签订合同的前期背景、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合
同履行等相关情况有所了解。由于学校历史合同时间久远,相关人事变化更替等原因,县教育局对相关情况也不甚了解。因此本次法制审查主要是根
据现有合同文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的法律分析意见,不构成对相关问题最终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的终局认定。二、对学校系列合
同的法律分析意见学校是一个相对封闭独立的环境,校内的服务管理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管理活动。某某一中系列民事合同,大部分签订时间久远,
在当时教育法制不健全,“社会办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学校的很多探索都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学校作为校园管理服务的供给主体,应当把
学生和老师的切身利益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审查中我们发现,学校几乎把除了教育教学以外的所有管理服务都进行了外包,并且外
包期限相当长、外包费用比较低、学校违约责任严苛,合同普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大型
基础设施建设或委托管理合作缺乏必要程序。比如公寓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于2002年至2013年,采取BOT形式分别与何某某、先某1、
先某2、罗某某、连某某等自然人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对傅华公寓、若水公寓、洗衣房和公寓办公楼等设施进行新改扩建。在选择投资建设方时,学
校未经必要的招投标程序,且投资建设主体也不具备法定资质;同时,在相关补充协议中,学校还存在“需新建学生公寓时,投资修建权属甲方(社
会投资方)”等明显违法违规的约定。又比如学生第一、第二食堂服务管理权转让,合同金额分别达到420万、416万,但只通过简单的“竞标
会议”就将食堂的10年服务管理权转让给了个人,学校超市经营权转让(转让费345万,10年)等也同样缺乏必要的招投标(或采购)程序。
(二)基础设施建设或服务管理合作约定异常。比如对傅华、若水两幢学生公寓的特许期限约定,经过开元公司审计,傅华公寓1、2号楼共计投资
1473.49万元,若水公寓一、二期楼共计投资985.92万元,特许经营时间均为23年,后因公寓热水系统技改,两栋公寓又分别投资3
65.31万元、302.19万元,特许期限在原23年基础上又延长至29年。特许经营期限的约定是学校和投资方利益博弈的关键,必须根据
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并经严格测算才能确定。根据材料,两栋公寓建设和技改投入金额各不相同,建设的宿舍规模和收费也各不相同,
但是特许期限却高度一致,可以推测出两幢公寓的特许经营期限并未经过严格测算程序,人为因素或随意性较大。此外,学校在其他的服务合同中约
定的期限也比较长。比如学生第一、第二食堂、学生超市、糕点房、眼镜店管理权转让期限均为10年,纯净水合作16年,文印业务承包15年,
电信业务承包20年,图书阅览经营12年,快递收发业务承包15年,直饮水投资合作10年,移动通信承包10年,取款业务承包20年,家校
通合作6年,邮政服务承包10年等等,合作期限虽然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由于学校及学生实际需求不断变化,大量签订长期合同的情况比
较少见,容易引发合作纠纷。(三)部分合同签约主体不规范,合同文字漏洞较多。比如2013年签订的学生公寓供水系统投资余款支付协议中,
把社会投资建设的对象“傅华公寓”列为甲方一员;2010年某某一中公寓用水协议中,也把傅华、若水公寓作为合同一方。经查,上述学生公寓
均未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更不是独立的合同签约主体,把他们列为合同一方,显然是不规范的。又比如2013年学校签订的《学生宿舍供水系统合
同书》,投资方将自己投资的空气能主机等资产作价转让给学校,学校在合作期内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维修,协议期满后全套设备实施又归属社会投
资方(甲方)。经梳理合同上下文逻辑关系,此处是笔误,应当是归属学校(乙方)。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关键位置的笔误极容易导致后续的产权纠
纷。(四)部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比如公寓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学校相继向傅华、若水等学生公寓的社会投资方保证“学生入住率达不到9
0%的,按实际空位的应收标准补偿”;在糕点面包销售经营权转让协议中,学校收取管理费后,承诺如果在校生人数少于6500人的,将按比例
减少(扣除)管理费;在学校直饮净水合作中,学校还有“保证乙方(投资方)逐步收回投资,并有一定收益”的表述,上述约定均是学校对社会投
资收益的变相保证。又比如在学生食堂、普通宿舍、超市等合作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不可抗拒或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不能继续合作时,学校需要退还
未满年限剩余的管理费及利息,同时约定如果由于国家政策因素的,学校额外还需按管理费的20%乘以剩余年数的金额补偿对方,也就是说在这种
情况下,学校需返还对方剩余管理费的3倍作为补偿。根据一般情况,因不可抗拒或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作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
,风险损失双方各担50%。而在上述合作中,学校不仅承担全部风险,还超过合理范围对对方进行双倍补偿,明显违法了合同公平公正原则。再比
如在大量长期合作合同中,学校授予对方的大多是独家经营权,学校不仅要承担制止校内其他主体从事相同经营业务的义务,还要承担因制止不力造
成的违约赔偿责任,但学校因此获得的经营管理费却并不对等。比如10年糕点面包独家销售上缴学校的经营费69万,每年6.9万;20年电信
业务承包费3万元,每年1500元,违约金20万;图书阅览经营12年,承包费4万,每年3333元,违约金8000元/次或10万;快递
收发业务承包15年1.2万元,每年仅800元等。(五)部分合同存在廉政风险。比如在与某某凯晨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中,合作期限10
年,凯晨公司负责设备投资并按0.25/升价格向学生收取水费、按水费的10%上缴学校作为管理费和房租费。在随后补充协议中,学校免除了
凯晨公司10年的管理费和房租费,条件是凯晨公司一次性为学校在职教职工每户安装成本价不低于1600元的直饮水(或净水)设备一台,学校
教职工只需每年缴纳基本维护费120元。该合同有损害学校利益为教职工谋取福利的嫌疑。三、对下一步工作的法律建议1.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针对目前学校师生集中反映的问题,建议从合同瑕疵最严重的傅华、若水学生公寓入手,由学校聘请法律、评估专家对公寓招投标、承包主体资质
、社会投入、特许经营期限等进行审查评估,进一步搜寻有利证据,通过平等协商乃至采取司法途径等方式,依法变更、撤销或解除合作合同,为学校整顿一系列不平等合作关系打开工作局面。2.健全机制,强化服务。充分吸取某某一中对外合作的教训,与相关职能部门合力把全县公办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纳入法律顾问建设范围,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对教育文化事业的法律服务作用。特此报告,仅供领导参考。2018年6月1日-2-
献花(0)
+1
(本文系春秋a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