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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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对同一开发项目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 述规定确定相应的计税毛利率。不能分别确定的,一律从高 适用计税毛利率。另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 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 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 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 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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