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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委托管理合同书
2019-05-27 | 阅:  转:  |  分享 
  




酒店委托管理合作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称“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以下称“管理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相互信赖、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双方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之下述用语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应作如下解释: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意指在“场地”构成酒店的各类建筑物和与建筑物结合在一起的设施设备及数量。

2、“经营物料”意指所有应用的瓷器、玻璃器皿、窗帘布巾饰品、金属容器、制服和其他性质类似的物品。

3、“经营物品”意指所有的纸类应用品、清洁用物品以类似的消费品和存货。

4、“工程物料”意指工程配件、维修材料及与其性质相类似的物料。

5、“营业收入”是指经营酒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房、餐饮、酒吧、商场、娱乐设施的收入及电话、传真、洗衣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纳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6、“经营毛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酒店缴纳的营业税金、营业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7、“基本管理费”是指委托方因管理方在经营管理期限内提供服务而向管理方支付的按照该酒店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计算的管理费。

8、“鼓励管理费”是指委托方根据本合同应向管理方支付的按该酒店经营毛利润的百分比计算的管理费。

9、“营业成本”是指餐饮部门的食品主、辅料成本、酒水成本和商品部门的商品成本及客房成本、洗衣成本等。

10、“经营费用”是指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酒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不可分割的公共费用,主要分为人工成本费用、能源燃料费、广告宣传费、物料低值品、日常维修费、坏账及存货亏损、实际应酬费、其他管理财务费、管理方收取的基本管理费及管理方派出人员工资用等九个部分。

11、“非经营费用”是指与酒店经营无直接关系,一方无法控制、由委托方处置的费用。下列费用属于非经营费用。在计算酒店经营性毛利润时应予除外: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利息、银行手续费、汇兑损失;项目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土地使用费;城市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建筑物财产保险和机器设备保险;项目开办费;管理方收取的鼓励管理费;其他经委托、管理双方确认的非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合作方式及品牌约定

委托、管理双方合作方式为:全权委托管理: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年。

自正式开业起至年_月_日。

1、“酒店”使用品牌及名称暂不定,双方再协商确定。

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叁(3)个月前,委托、管理双方协商是否续签事宜。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长年。

第三条委托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提供“酒店”合法经营的全部有效法律手续。包括可能的酒吧、餐厅、娱乐、商业经营点的商标专用权证、营业执照和安全、卫生等相关许可证照。

2、委托方应将一个可以正常营运的“酒店”一次性交给管理方经营管理。并应按“合同”规定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以使管理方能够正常地实施对“酒店”的经营管理。

3、委托方应保证管理方作为合同期限内“酒店”的唯一经营管理人,管理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活动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并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在此前提下管理方拥有对酒店的独立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期间,其经营管理权不受委托方干涉。

4、在管理方正式经营管理“酒店”之前,委托方应会同管理方共同进行盘点、并确认盘点后的清单。委托方应在将酒店正式移交管理方管理的同时,将“酒店”完整的图纸和盘点清单交付管理方。

5、按照合同中所述,为“酒店”提供足够的经营所用资金,以保证管理方可以迅速展开各项营运操作。经营资金一般为年度营业收入预算的10—20%。

6、委托方可派出业主代表一名、会计一名。其中业主代表担任“酒店”副总经理,进行委托、管理双方的协调工作,会计对“酒店”财务工作享有知情权和审核权。除发生侵犯委托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外,委托方派出人员须服从管理方派出总经理管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7、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派代表应在事先通知酒店总经理的情况下,可在合理的时间了解酒店经营状况,包括查阅账本与记录。

8、委托方对住宿、会议、餐饮等设施有按照约定时间、数量及价格优先使用的权利。

9、委托方在“酒店”有签单消费的权利,消费额计入“酒店”营业收入。

第四条管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根据本合同规定对“酒店”的运营提供服务,组建高水平的管理团队,招聘、培训、管理员工,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2、实际工作中凡预算外的开支,管理方另行报委托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3、管理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对酒店固定资产的任何处置必须报委托方批准。

4、由委托方购置的设施设备,须向管理方提供购买合同、质量保证书、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设施设备在质保期内,委托方负责协助管理方联系厂家(供应商)维修保养及质量索赔等事宜。

5、管理方在经营管理“酒店”时,可以委托方代理人的身份,在书面方案和预算获得委托方批准的前提下,在双方约定的职责权限内对酒店进行改、扩建和装修,包括必要的更换、改进、增添和替代,直到“酒店”的设备符合委托方要求的经营管理标准。

6、管理方应每年适时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如管理方“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财务、人事、质量、工程总监及有关业务的专家),到“酒店”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7、在委托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以“酒店”的名义聘用、聘请或任命第三方的专业人、代理人、律师或常年法律顾问。

8、在委托方按盘点清单将设施设备移交管理方管理后,管理方负有保管和保全的责任,除按折旧年限及正常使用损耗、老化外,由于管理方重大过失原因导致人为损坏或失少的,管理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条酒店筹备期间的特别约定

1、委托、管理双方约定本“酒店”筹备期不超过天(从开业日向回倒推),具体筹备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筹备期开始,双方约定的本项目派出人员将到“酒店”现场或双方认可的场地工作。项目人员工资将开始支付。

3筹备期间,委托方负责管理方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用。

4、筹备期间,管理方为“酒店”开业准备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培训费、交通费、招聘费、食宿费等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应在“酒店”营业账目中的“开办费”项目列支。

5、筹备期项目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确定“酒店”的市场定位;制定“酒店”价格政策、促销方案、奖惩制度;制定营业流程和后台管理程序;协助业主采购营业所必须的设施设备、经营物料、经营用品、工程物料、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等;编制营业预算;组建管理部门;整体定岗定编;落实招聘培训计划;制定人事管理政策;协助确定员工制服的设计、制作;制定详尽的营销策划方案;制定广告宣传方案;员工技能培训;“酒店”开荒;筹备开业典礼。

第六条酒店正式经营期间的特别约定

管理方在合同签署后,筹备期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酒店”开业工作。至少开业前三个月所有派出的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工作。

委托方应保证“酒店”正式经营时,其各项功能完备,各类家具设备与经营物料、用品准备就绪,具备使用条件。

委托方已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注入“酒店”足够的经营资金。

双方商定“酒店”开业日为年月日。如果变更开业日期,委托方应至少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方,双方在此通知的基础上商定实际开业日期。

委托、管理双方约定“酒店”开业日/试营业日即管理方正式经营管理日期的开始。即告管理费的提取日的开始。

第七条管理方管理服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

委托方应自“试营业日”起,以逐月结算方式,经营收入不计入应收款,每月向管理方支付管理方赢得的经营管理收益。管理方收益具体为,在经营管理期内,根据管理年限提取。其取费标准为:

1、基本管理费:合同期内,按每月“酒店”经营收入的%提取“基本管理费”。

2、鼓励管理费:管理方按“酒店”经营毛利额提取“鼓励管理费”。具体标准为:

管理方完成每财务年度经营毛利润100万(不含)以下,不提取鼓励管理费;

管理方完成每财务年度经营毛利润100万(含)—200万(不含),按经营毛利润的10%提取鼓励管理费;

管理方完成每财务年度经营毛利润200万(含)—300万(不含),按经营毛利润的20%提取鼓励管理费;

管理方完成每财务年度经营毛利润300万(含)—400万(不含),按经营毛利润的30%提取鼓励管理费。

管理方完成每财务年度经营毛利润400万(含)以上,按经营毛利润的40%提取鼓励管理费。

3、委托方向管理方付费的具体日期和方法确定为:

基本管理费:于每月十五日前向管理方支付上个月的基本管理费。鼓励管理费: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管理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鼓励管理费。

4.因各种原因,委托方不能按期履行本章上述条款,而发生延迟支付时,延期支付给管理方的人民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财务事项

1、银行账户

管理方应以“酒店”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并与委托方代理人共同维持,委托方总会计师拥有银行账户资金支用审核权,同时掌握网银支付设置的一个必须权限。“酒店”所收到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委托方提供的流动资金,均应存入该账户内。这类资金不应和委托方或管理方的其他资金混合。管理方从“账户”中,支付一切经营费用和管理方应得的基本管理费及鼓励管理费。

2、账簿

“酒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设置账簿。管理方在经营管理中,必须代表委托方保留能反映经营成果、完整充分的会计账簿及其他记录。账簿和记录,始终是“酒店”的财产,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委托方要求,管理方应提供委托方合理要求的相关资料,管理方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向国家执法机关之外的第三者提供或披露。

3、预算

管理方应于每年11月30前向委托方提交一份“酒店”下一会计年度的财务预算及固定值产购置预算(也包括局部装修改造)、委托方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审核批准完毕。在管理方递交委托方30日内,委托方未予以任何形式的回复,则视为同意管理方报告而将自动执行。年度预算只是作为对下一经营年度预期业绩与费用支出的一种估算,管理方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实现年度预算反映的预算目标,但不应将其作为该营业年度实际业绩的保证。

4、营运资金

委托方同意在“酒店”银行账户中保留必要的“营运资金”,保证管理方能够不受干扰并有效地经营和管理“酒店”。

5、财务报表

按照管理方制定的“酒店”财务报表,每月15日前,“总经理”向委托方提交一份“酒店”上个月的财务报表。应由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交该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委托方应在收到财务决算报告三十天内审核完成。逾期管理方未收到委托方的任何回复,管理方将视同委托方默认。该财务决算报告将作为管理方计提“鼓励管理费”的依据。有关编制财务报表、预算及审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应在“酒店”经营账户列支。

第十条特别约定

1、委托、管理双方如有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赔付三个月的管理人员工资给另一方。

2、双方商定不对第三方泄露任何与本协议书以及根据本协议书所做出的一切协商和讨论。此保密条款在意向书终止后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如有违约,一经查实受害方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委托、管理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及履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委托、管理双方均应向酒店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书面形式补充和修改,且因此形成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委托、管理双方在签订。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管理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管理方派驻人员的薪资总额

管理方派驻人员职务、人数及薪资明细:

职务 人数 税前薪资单价(月/人) 总经理 1 副总经理 1 人力资源总监 1 财务总监 1 餐饮总监 1 营销部经理 1 客房部经理 1 总计 1.1作为劳务派遣的一种方式,由“酒店”负责人向管理方支付以上派出人员的薪资总额:管理方负责向以上人员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等社会各项福利保险;以上税前合计统称“薪资”。)

1.2管理方派出人员的“薪资”月总额,双方确定为:人民币。委托方每月十五日前随管理费一同支付管理方,管理方出具统一正式发票。管理方派出人员的“薪资”月总额必要时根据酒店业整体薪酬状况和酒店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后调整。

1.4按照酒店惯例,管理方派出人员工作没满一年(从筹备期开始)可享受一个月的双薪工资,即一年内享受十三个月的工资,第十三个“薪资”在年度第十二个月双付。其间因需要更换管理人员,如无到岗时间间断(超过10个工作日),双薪支付不受影响。

1.5管理方所派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管理方,有关劳动纠纷有管理方负责解决。

2、管理方派驻人员福利标准

2.1管理方派出人员在“酒店”工作期间,应享受规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度等各种假日。

2.2居住地不在工作地外阜员工每年度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每年还可享受20天有薪假(年假+探亲假),并一年可分四次休假,酒店每年负担管理方每位管理人员四次交通费用。

2.3年假、探亲假因工作需要未休人员,原则上在90天内补休。如果工作繁忙,不能补休,需经业主同意,酒店按未休天数予以结算。

2.4管理方派出人员的住宿方案由委托、管理双方共同商定,“酒店”为管理方派出人员提供每日三餐“工作餐”和必要的加班夜宵(标准参照工作餐)。

委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管理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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