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用人单位:
我市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于6月1日正式开启。为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9年全市残保金征收比例标准继续延用2018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申报缴纳时间
2019年6月1日—6月30日。
各用人单位应在指定征缴时间内登录电子税务局或上门申报缴纳残保金。经年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根据就业年审结果在申报时自动享受残保金减免。
三、征缴标准
残保金按年计算缴纳,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征缴。纳税人在外网申报时,系统可自动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具体分档征收比例标准如下:
(1)1—30人部分,免征(自工商登记注册起三年内);
(2)31—300人部分,按照70%比例征缴;
(3)301—1000人部分,按照50%比例征缴;
(4)1001—3000人部分,按照30%比例征缴;
(5)3000人以上部分,按照10%比例征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残保金。
四、申报方式
可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五、减免、缓缴政策
1、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将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需减免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
3、对按期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缴费单位,由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六、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缴费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保金。
2、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将按照《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追缴或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
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拨打主管税务分局管理人员电话。
对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仪征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联系电话:1737272823689316857
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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