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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2019-06-30 | 阅:  转:  |  分享 
  
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一、[目的、依据]为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及时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在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网上(www.sczb.net/Sec_BadAction.aspx)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系指以分值量化显示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合同履约等情况综合信息的记录。

四、[分值管理]每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基准分值为100分,当其有不良信息的,其诚信分值按《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息扣分标准》予以扣分。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和调整扣分标准。

五、[恢复更正]当不良信息记录期满,其所扣分值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或记录有误的,当事人可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提出,经确认后及时更正。

六、[分类管理]诚信分值的分类及相应管理措施

(一)企业诚信分值高于95分(含95分)时,列入绿色名单。

(二)当企业诚信分值低于95分,高于90分(含90分),列入黄色名单,该企业应当自查、学习、整改。

(三)当企业诚信分值低于90分,高于75分(含75分),列入红色名单,该企业应当自查、学习、整改,同时自动被列入行政监督部门重点监督企业名单。

(四)当诚信分值低于75分,列入黑色名单,依法责令整改,由招标代理行政许可机关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整改合格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停止招标代理活动,依法撤销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七、[行政监督]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不良市场行为的,请及时会同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作出处理。

八、[代理机构选择]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网上管理系统中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不良信息扣分情况,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不得选择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没有列入的和已经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但依法责令整改已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外。

九、[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十、[解释]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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