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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法律讲座
2019-07-05 | 阅:  转:  |  分享 
  
生活中的法律小知识讲座



各位大家好:

今天再次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讨论一下有关法律的话题,我感到很高兴。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主要是咱们生活中常遇到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咱们在工作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对这些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有助于正确处理平常遇到的问题,能够更好的保护咱们的合法权益,下面我简单总结了一些常见法律问题和基本知识,供大家参考。由于时间原因,准备的多有不足,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法律上所说的物,就是咱们常说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例如桌椅板凳、电脑、汽车等等可移动的财产。不动产就是房产、土地等不能移动的财产。

物权就是对这些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使用权。

物权法简单说就是关于物的归属和如何利用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由于物权法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下面我摘取了几个方面的知识给大家讲解一下: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概念:通过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简单举例,就是咱们在小区内购买了一套房产(包括住宅和经营性用房),那么你就成为了这个小区的业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指:业主对自有房产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小区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那么共有部分包括什么呢?根据《物权法》第73条和74条等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以及规划之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还包括建筑物的外墙、屋顶、通道、楼梯、消防、公共照明设施等。

下面我就与大家比较密切的几个法律规定简要讲解一下

(1)业主大会。房屋的所有权人称为业主,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履行小区公共职能的权力机构,相当于公司的股东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由于业主大会的人员比较庞大,运转起来比较复杂,因此,业主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力,性质上与咱们公司的董事会相似。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具体表决要求如下:(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3)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在计算表决权及公共费用的负担方面,(1)专有部分面积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的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4)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的权利。除法律赋予业主的相关权利外,(1)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2)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3)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对业主的约束。(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3)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主要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还包括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5)业主与建设单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常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会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但是,(1)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2)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在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3)如果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6)对车库的规定。(1)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满足需要一般理解为,按照规划确定的房屋套数与车位数量的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给业主。但是不得只售不租。(2)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4)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以上是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些常识,下面我再介绍一个物权法确定的一个新的法律制度。

2、善意取得制度

(1)概念: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构成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A、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根据现有条件可以有理由相信转让人具有合法的转让权。

B、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

C、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应登记过户的已登记过户,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举例说明:甲借了乙一台笔记本电脑,甲长期携带和使用,一天丙看见甲使用的电脑了,非常喜欢,就问甲你的电脑卖给我吧,甲一看就说行啊。随后丙就以4000多元的价格买了过来,这台电脑市场价也就4000多。之后,乙找甲要求还电脑,甲说我卖给丙了,甲又找丙要,丙就说我不知道是你的啊,我也给了乙钱了啊。从这个案例上,就出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咱们分析来看:第一,甲对这台电脑没有出卖的权利,因为不是他的财产;第二,他平常经常携带和使用,丙询问的时候,甲也没说出这个东西不是他的,从电脑的外观上也看不出属于别人的特征,因此,丙购买时有理由相信这是甲的。第三,这台电脑的市场价是4000多元,丙支付了4000多元购买,价格合理。第四,甲已经把电脑交付给了丙,丙实际占用了这个电脑。因此,丙取得电脑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这个电脑依法就属于丙所有了。

(2)善意取得的后果:那么出现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乙不能白白没了电脑吧,所以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电脑归丙,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数额就是电脑当时的市场价格。

(3)善意取得的例外:主要的一种例外就是赃物。按照现有刑事法律规定,赃物实行一追到底的原则,不存在善意取得。如果甲从乙那里偷来的电脑,经过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丙就必须返还乙,返还后丙只能向甲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是我给大家介绍第一个大问题,下面接着介绍一下第二个大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知识

侵权责任法就是关于当法律赋予你的合法民事权利被侵害后,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下面首先介绍几种常见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常见侵权责任的承担

1、监护人的有关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但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另外,成年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导致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的,要依法承担责任。(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职务或雇佣行为有关责任。(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单位司机出差发生交通事故。(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物品侵权责任。(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2)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5)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网络侵权责任。(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安全保障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它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包括5个条件:A必须针对实际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一般可以理解为“不得已”C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D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故意报复、防卫挑拨或者相互斗殴都不行,例如张三打你一拳,你采取的不是阻止而是与其厮打,那么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概念E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这个问题目前还是存在较多争议的,通常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手段与强度以及所保护利益的性质等因素。例如,张三酒后滋事踹你一脚,结果你抡起椅子砸他脑袋一下,那就超过了必要限度。(4)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例如,着火了大门无法逃生,不得已用椅子砸坏窗子逃生,那么就不能让逃生人对椅子和窗子的损坏承担责任。

7、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咱们经常遇到,有时也在所难免,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法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1)事故处理程序。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100%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0%至90%)、同等责任(各50%)、次要责任(承担10%至40%)。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法院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

(2)事故调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起诉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3)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摩托车、电动汽车都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一下酒驾和醉驾的法律问题,酒驾是指每百毫升血液里经检验含有20毫克至80毫克酒精浓度;醉驾是指每百毫升血液中经检验含有80毫克以上酒精浓度。目前修改后的道交法和刑法对酒驾和醉驾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相当于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一般包括出借给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规定准驾类型不符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8、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其中以一级事故最为严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1)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1)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3)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特别说明。(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2)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二)承担责任的形式和赔偿范围

1、承担责任的形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而言,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二是产生了损害后果,三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需要介绍一种常见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关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由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分先后,权利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包括:(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范围。(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具体赔偿标准。(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但能够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除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最新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4、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利包括:(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1)精神损害及赔偿的认定。(1)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认定因侵害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人必须是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4)认定因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与同一诉因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采取同一归责原则,即根据案情分别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2)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5—10倍予以赔偿。(3)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

(3)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发生以下情况:(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的近亲属因为这些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特殊侵权。(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使用冒名顶替等非法方法不法侵害他人的劳动、工作、就学等权利,造成他人精神痛苦,人格贬损和利益损失的,视为侵害姓名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以上是我介绍的第二大问题,下面介绍一下第三个大问题

三、合同法基本知识

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我在上次与大家的交流中,对主要原则进行了介绍,这次,我主要挑选了两个生活中常遇到的方面介绍一下:

1、房屋买卖

目前,商品房一手买卖均使用由建设主部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在合同内容方面通常不会存在很大的问题,关键在于前期的资信审查以及后期的交接验收。

(1)前期资信审查主要是查看五证是否齐全。即先查看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通常还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查看五证,主要是看上面记载的内容:一是建设单位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二是房产开发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三是房地产开发是否取得用地审批,四是是否取得销售许可,重点在于这些证件上的权利人名称是否一致,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一致。此外,还可以审查:土地使用权证上是否有抵押,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蓝图,了解到未来小区的基本状况。

(2)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1)通常来讲,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开发商对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宣传材料中以及宣传画册中,包括公园、会所等设施,都可以构成开发商的承诺。(2)开发商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开发商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定金是一定的定,要双倍返还。(3)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3)关于房产证的办理。根据不同的情况,开发商应按期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否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出现以下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常见争议的解决。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最后,说说二手房买卖。购买二手房,需要审查房屋产权人、房屋租赁情况、房屋抵押、查封情况,房屋买卖合同通常应当由房屋共有人签字(一般是夫妻二人),具体程序可以咨询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在这里着重要提醒大家的是,小产权房或者农村房请不要轻易购买,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包括旧村改造的用于安置村民居住的房屋。农村房就是农民依据审批的宅基地自行建造的房屋。这部分房屋出售主体是特定的,不允许向本集体以外的人出售,而且很多还不符合城市规划,属于违章建筑,存在很多的居住风险。泰城环山路建设中,对于位于白马石附近的很多私自批地建设的房屋实施了强拆,因此,提醒大家注意。

2、房屋租赁

目前,房屋租赁的情况比较普遍,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下:

(1)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A、房屋租赁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3)租赁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及交付方式;(6)房屋修缮责任;(7)转租的约定;(8)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9)违约责任;(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需要说明的是,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B、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下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因此,在承租房屋时,需要注意有无上述情况,避免风险。

C、以下情况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4)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D、租赁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1)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但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者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除外。(2)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3)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2)违约及后续事宜处理

A、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除合同有约定,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B、房屋装修的处理。(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移动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通常法律不会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就是不能移动)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法律予以支持;②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③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④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理论上称之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A、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会予以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不会支持。(2)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法律会予以支持。(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B、对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法律不会予以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最后,说一说房屋中介。房屋中介属于法律规定的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居间人,适用法律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中介)未促成租赁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民事诉讼法律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如何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程序方面的法律,下面简要介绍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什么?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简单说,在什么时间内我们有权上法院打官司。

2、常见的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特别时效期间:A、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B、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我们应用中主要涉及普通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下面结合案例介绍以下普通诉讼时效的中断,例如:2006年6月某工厂向甲公司出卖了一台时价100万元的设备,当时约定对方先付20万元,9月底付清余款;设备运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出具了欠条,写明2006年9月底付清余款。到9月底,甲公司没有实现承诺,后工厂方面多次电话催款,对方也多次承诺年底前付清,至年底仍未付清,之后厂方派人去催款也未要回欠款,后来,厂方没有再催款。直到2009年3月初,厂方仅带着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付清余款,但是法院认定原告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即在2008年9月底之前,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从本案例来看,不及时主张权利,将丧失主张权利的权利。其实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厂方不是没有主张过权利,不论是去电话、去人要钱都在主张权利,但在诉讼中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去要过钱。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很多,那么该怎样有效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呢?我认为厂方当时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解决:(1)发电报(2)寄挂号信(3)特快专递(4)甚至可以委托公证机关公证送达催收函。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保全诉讼时效证据的方法,采取了这些有效办法,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就可重新计算,这样我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保护。

另外,有些权利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问题,距离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非常密切,也是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关注这个问题。

(二)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目前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分为两种,一是大家了解的法院诉讼,二是仲裁解决,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仲裁仅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解决,而且仲裁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和真实存在,例如约定泰安仲裁委员会,但不能约定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三)管辖

咱们到法院打官司,首先要知道到哪个法院去打,这就是管辖问题。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法院分为四级,分别是基层法院(区、县人民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一般案件的一审都在基层法院审理,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影响力的纠纷一审才能到上一级法院审理,咱们本地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才会到中级法院直接起诉。象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等通常都在基层法院。

下面着重讲一下地域管辖的知识:

1、对于自然人或者单位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一般指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就是有些案件必须有专门的法院处理,下列案件,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程序

我国目前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审理案件实行两级审理,一审判决以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裁定不服的是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对判决不服的是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一般案件审理程序分为立案、审理、宣判和执行。

1、立案,就是当事人写好诉状后,带着基本证据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起诉的立案手续,通常要携带原告的身份证明,起诉状,证据材料,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2、审理,就是法院将原告的诉状送达给被告以后,根据确定的开庭时间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开庭审理,一般是公开审理,少数情况如涉及隐私或国家机密不公开审理。审理中,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答辩。双方就各自的理由向法庭提供证据,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说被告欠钱,要有原告提交被告的欠钱依据,如借条或欠条;被告主张已还钱了,就要提交还钱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单,收款收据等。

法庭辩论阶段,主要是双方就各自的理由,结合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辩论,充分向法官说明自己的理由,以得到法院对自己理由的认可。

3、宣判,就是法庭通过对双方证据的审查,对双方陈述的理由的分析,依法做出判决,宣布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败诉。

4、执行,是指判决生效以后,如果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变卖)责令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仍然是一个相对困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例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事实等措施。

以上就是我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有关内容,占有了大家这么长的时间,很抱歉。我个人对于讲课不是十分擅长,可能有的地方给大家也讲得不是十分清楚,请大家见谅。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和我联系。今天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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