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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服违法吗2019.6.28--姜DJ
2019-07-12 | 阅:  转:  |  分享 
  
何谓“私服”关于“私服”,目前在我国尚无法律意义上的权威解释,唯一可循的是我国新闻出版总署等五家单位于2003年12月28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其中对“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定义为:是指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网络游戏软件运营商的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语意,除去“或挂接运营”五字,该定义已明确列举了“私服”的具体行为方式和构成要件。通俗而言就是运营盗版网络游戏。

二、营利性“私服”所涉及的当事人根据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在营利性私服运营的情况下,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私服运营者、被害方、盗版游戏软件的供应者、私设服务器的提供者、玩家。1、私服运营者是利用盗版游戏软件,从事与经过合法授权的网络游戏软件运营商相竞争的营业者。私服运营者从最初的网吧转变为相对隐蔽的个人运营,只需租赁一间房屋,置办二、三台电脑,雇佣一两个帮手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在电脑上传入自行制作的宣传网页并设置相应的链接、下载,其电脑用于管理和维护系统,盗版游戏软件则放置在租赁来的服务器内,从服务器供应商处取得超级管理权限后运营。2、网络游戏中的被害人包括网络游戏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既受著作权人,通俗讲就是网络游戏的开发商和运营(代理)商。开发、运营合一的情况下,被害人十分明确。开发、运营(代理)分离的,若运营(代理)商获取的是专有权属,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运营公司有权排除包括原始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来独家行使著作权,是当然的被害人;若运营(代理)商取得的是非专有权属,侵犯的则是原权利人的著作权。日前国内网络游戏运作模式主要是第二种,即网络游戏由国外公司开发,国内代理商获取专有代理权。3、盗版游戏软件的供应者在私服运营案中主要表现为实际安装使用运营者。由于盗版软件获取途径十分便捷,因此,私服运营者和盗版软件的实际安装使用运营者在大部分情况下重合,亦存在服务器供应商提供盗版软件的个别情形。4、私设服务器的提供者主要由一些从电信部门租赁机柜,再专门对外托管、租赁服务器、收取租金的中介服务公司组成,这些中介公司以正常业务为主,辟出部分服务器为私服运营者提供服务器、收取租金,虽然不直接参与运营私服,但极大程度助长了私服的快速蔓延,严重侵害了合法运营商的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5、游戏玩家在消费中,由于私服收费更便宜、游戏更有乐趣而受益,但是私服运营商出于利益驱动往往擅自修改游戏程序,轻易封杀玩家帐号、删除玩家的虚拟装备,因私服不具有合法性,玩家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权益得不到保障。因玩家是单机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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