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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问题探讨
2019-07-25 | 阅:  转:  |  分享 
  
采用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问题探讨在政府采购项目活动过程中,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是确定受邀供应商的三种方式之一,具有优选功能,但是受推
荐人能力水平、感知面的限制,具有一定的人为因素和个人局限性,相比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时间快,周期短,指向性强,选择面窄,竞争不
充分,具有特定性;相比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也具有指向性强,选择面窄,竞争不充分,具有特定性的特点。组
建供应商库的机构由于是近些年才逐步发展起来,有些地方还没建立起来供应商库,即使建立了也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机构获取供应商的
信息渠道不足,另一方面机构供应商对情况了解不充分。单纯地依赖公告或随机抽取,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过以上推荐
方式获取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资格,弥补了信息不对称的不足,另外采购时间的缩短,无疑更有利于项目及早实施,而不是把时间花费在等候采购通
知上。现对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分析如下。一、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必须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不能只有采购人,也不能只有评审专家。依据法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展开分析:采购人是项目主体是第一责任人,应客观公正,不能有偏颇倾向,不能因舆论评说而回避,采购人
应积极应用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充分选择自己意向供应商,能较好地实现采购意图。评审专家是社会资源,从项目之外分析项目,二者共同组成推荐
小组,是一个完整体。由于是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出于相互尊重和信任,被邀请的供应商一般都会积极响应,大大增强了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的
主观能动性。二、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分别或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依据法规:《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
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政府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展开分析:采购人对项目介
入较早、了解全面,评审专家熟悉国家政策法规、行业知识面宽,二者分别发表推荐意见,起到互为补充作用。三、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
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人数和比例未明确规定。展开分析: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推荐小组,至少各一人,具体各方分人数和
总人数法规未给出明确的规定,采购小组中采购人可以是一人以上的任意一个数字,评审专家也可是一人以上的任意一个数字。四、采取采购人和评
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的总数不少于3家。依据法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
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展开分析: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的总数不少于3家,
可以是三家(含)及以上。其中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的家数和评审专家推荐的供应商的家数二者取和,扣除重复的供应商之后的总数不应低于三家。
五、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依据法规:《政府采购非招标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
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
总数的50%。”展开分析: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推荐的最小供应商个数是1:2或2:2。如果在某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推荐了1家供应商
,专家推荐供应商不能少于2家,如果专家推荐1家,虽然也满足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的规定,但是供应商总
数不足三家。采购人推荐了2家供应商,专家推荐供应商不能少于2家,如果专家推荐1家,就不能满足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
商总数的50%的规定。“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在前期推荐阶段、发出邀请的时候必须符合本条法律规定
。对于后期因为有的供应商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时候迟到或不予参加了、有的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有的不进行最终报价
,致使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高于了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不能因此而终止采购活动。六、书面推荐方式选择的供应商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依据法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
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
购活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
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展开
分析:推荐要有理有据,不能盲目推荐,应了解推举的供应商的资格,并承担推荐责任,在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发表个人的意见。七、采取采购人和
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适用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三种采购方式。反之,只有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竞争性磋商采
购三种采购方式可以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据法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
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展开分析: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三种采购方式的项目,有以
上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不能使用。八、采用书面方式推荐供应商可以单独使
用于一个项目,不要与其他两种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并用。选择供应商的方式有三种:公告、随机抽取和书面推荐。这三种方式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容
关系。可以发公告吸引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推荐供应商,还可以随机抽取,尽量不要同时使用其中的两种方式或三种方式同时应用。不如一个项目通
过发布公告有3家响应,推荐了3家,又随机抽取了3家,这样不符合法规本义,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浪费了人力物力,社会资本。竞争性谈
判、询价、磋商项目中,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不需要再挂网公告。九、谈判(询价)小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或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就是采购
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确定邀请参加
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展开分析: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谈判(询价)小组
确定采购供应商名单,也就是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来确定供应商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特定法优于一般法,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来
确定供应商名单就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十、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
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
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
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展开
分析:公告推荐意见,就是提高推荐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防止腐败及营私舞弊的发生,有利于采购各方主体的公开监督,以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
开、公平和公正。维护了供应商的知情权,让推荐工作由开始的不透明,最后转向透明化,给推荐人以警示,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十一、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
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
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展开分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邀
请招标方式的如果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供应商名单的,只能是采购人推荐,不能是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是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无推
荐供应商权。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书面推荐供应商,选择符合
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或报价,对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目来说,保证了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减
少了流标现象,也适当简化了采购程序,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了采购效率。还给了采购人一定的自主决策权,能较好地实现采购意图。但在实践中
,存在一些纰漏与不足之处,被推荐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往往就只有三家满足法规最低数量即可,供应商之间没有形成有效充分竞争,无法体现政府采
购通过引入最大限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节约财政资金的意图。推荐供应商难以真正做到客观公正,随意性、主观性较大,容易导致少部分采购人、
评审专家从个人利益出发,将与自己有特定利益关系的供应商推荐入围,形成利益寻租;个别评审专家在推荐和选择成交供应商时,容易受到采购人
的引导或授意,或多或少地掺杂采购人的意愿,无法站在公正的立场推荐与评比。有的采购人为了让自己中意的企业成交,会授意该企业另找两家企
业串通,然后在推荐供应商时直接将三家企业名单提交推荐小组,授意专家就以此名单进行推荐,有的评审专家原则性不强,或是在其他利益交换的情况下,往往也乐善其事、成人之美。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都有机会提前了解供应商名单,增加了供应商名单提前泄漏可能,导致供应商之间串标围标的可能性将增大;给了被邀请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专家利益交换的可能,最后的采购结果往往有的采购质量不高,有的价格虚高,给广大供应商造成一种走过场、事先内定的印象。依据法规: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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