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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产纠纷信金国律师—丈夫病故 儿媳状告公婆析产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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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产纠纷信金国律师—丈夫病故儿媳状告公婆析产继承
【北京财产纠纷信金国律师说案例】
民间有俗语,父母在,不分家。现实生活中老父老母去世的时间总有先后,兄弟姐妹直到父母均去世后开始才“分家”析产也是常有的。
但如果是丈夫或妻子一方先去世,长期不办理继承析产,在世一方全面接管钱财,尤其是银行存款、现金等,可能导致财产混同,在另一方也去世时,所遗财产究竟是“属于”母亲的,还是父亲的,还是夫妻其中一方的呢?很可能会引发继承纠纷的问题。
北京财产纠纷信金国律师案例简介:
王女士的丈夫李某2004年3月患病去世后,王女士领着儿女从打工地回到公婆家生活。后来,王女士因家庭琐事与公婆发生矛盾搬出,并状告公婆要求分家析产并继承遗产。
王女士与李老汉的儿子李某1993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与李老汉夫妇共同生活,所住一院房屋为李老汉夫妇于1990年修建,共计10间。
1997年,王女士夫妇同往甘肃打工,并于同年10月在甘肃柳园镇修建了砖木结构门面房五间及部分附属用房。之后,王女士一家在柳园镇生活至丈夫去世。期间李老汉夫妇在家务农,因只有一个儿子,也没有分家。
王女士丈夫去世后与公婆生活时,柳园镇的房屋由其出租收费。
2009年,李老汉夫妇出资组织人力在原旧有房屋的前后院空地修建若干房屋,儿媳王女士未出资、也未参与。
北京财产纠纷信金国律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北京财产纠纷信金国律师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
首先,争议的位于柳园镇四社房屋虽系李老汉夫妇在儿子婚前修建,但王女士与李老汉的儿子李某自1993年结婚至2004年已11年多,生育一女、一子,已成为家庭成员,且王女士母子三人具有柳园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她们对争议的房屋应有资格予以分割。
因涉案房屋作为最基础和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其分割主要是基于分家,分家只能是在现有家庭成员之间,故该房屋分割时对已去世的李某不再涉及。
房屋分割问题,在庭审调解时双方达成了协议,即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闸村争议房屋的西跨耳两间、厦房三间归王女士母子三人所有,上房四间、东跨耳一间归李老汉夫妇所有。
其次,因李某去世,王女士与李某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体,随之产生遗产继承问题。
柳园镇门面房屋五间及附属房屋系经营用房,分割主要是对财产进行分割,王女士的子女对此没有贡献,故不参与分割,但可继承其父李某的份额。
王女士及其夫李某与李老汉夫妇应共同分割后,对李某所得份额再进行继承。
鉴于王女士已将2010年之前房租收取完毕,以及承租的情况及租期限制,法院作出位于甘肃省柳园镇坐北面南的门面房屋五间,自西向东第二、三间房屋归王女士母子三人所有,自西向东第一间、第四间、第五间归归李老汉夫妇的判决。
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提醒: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的影响。我国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长期侍奉老人,帮助料理生活起居,看病护理等。主要丧偶儿媳履行了这些义务,那么,她就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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