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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无法分割 离婚时上门女婿得到适当补偿
2019-08-12 | 阅:  转:  |  分享 
  
宅基地无法分割离婚时上门女婿得到适当补偿



案例简介:

刘先生与邓女士于201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因邓女士系农村纯女户(农村符合政策生育一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

2015年村上进行新农村建设,按照村上制定的宅基地分配方案,邓女书申请到了一块宅基地。

在和刘先生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邓女士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当时刘先生不同意离婚,还是有感情的理由,没有判决成功,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6个月后邓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归刘先生抚养并由邓女士负担抚养费,对夫妻共同存款和债务平均享有和承担。

同时,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以政府核发的权利证书为据,刘先生要求邓女士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件经过:

刘先生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认为宅基地确实存在,而且已经做好了基础工程,由于夫妻发生矛盾,所以一直搁置没有继续做余下的工程,邻居家的房屋全部已经做好了,同时刘先生提供了一份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图,证实宅基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平均分割。

而邓女士却认为当时宅基地是登记着自己一个人的名字,而且刘已经得到了村上分配的征地补偿款

然而刘先生不断的到邓女士家争吵,要求分割宅基地,闹的周围邻居都知道了,邓女士表示很无奈,周边的邻居也看不下去了,于是和邓女士介绍了信律师,邓女士和信律师电话简单的沟通了后约到了线下见面。

邓女士希望可以通过信律师的帮助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律师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刘已经得到了村上分配的征地补偿款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调解,刘与邓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约定由邓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次性补偿刘3.5万元。



从现有证据来看,刘先生与邓女士共同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事实,但刘先生已经得到了村上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宅基地是因为邓女士是纯女户而得到的,与刘先生没有关系。二审主审法官调解时双方都认可已经做好了基础工程,不管是否办理了相关的权属证书,其家庭成员享有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期待利益或者现实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因此,该宅基地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与邓女书的父母、妹妹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刘先生要求享有部分权利合法,但要求平均分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刘先生表示他是上门女婿,虽然在女方家落户,但是离婚后留在当地生活已然不可能,所以可以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邓女士需给付宅基地市场价一半即至少7万元的补偿。

邓女生表示宅基地面积有限,不能分割一部分给刘先生盖房,同意给付一定的补偿,但因为经济条件有限不能满足刘先生的要求。最终经法院终审调解邓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次性补偿刘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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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离婚律...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