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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0年未领证不受保护?想离婚还想要孩子 信金国律师帮你争取
2019-08-14 | 阅:  转:  |  分享 
  
“结婚”20年未领证不受保护?想离婚还想要孩子信金国律师帮你争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证是颁发给按照相关手续登记结婚的人,而结婚证也是当事
人办理离婚的必备手续。可是也有很多人,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这种关系一般都会按照非法同居来处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没有领证,有孩子怎么“离婚“呢?由于感情破裂选择离婚是很正常的事情,没有结婚证而有了孩子,“离婚“是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定的,而
且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说到这个话题就不得不提到事实婚姻了。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就是,如果未领证以夫妻名
义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会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信金国律师在以往的接待咨询中,就有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1991年初,李
雷和韩梅梅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按照农村习俗在村里举行了婚礼,李雷入赘到韩梅梅家,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领取结婚证。
婚后,夫妻两人感情一般,生活上的交流并不是很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因韩梅梅一直在外务工,期间两人联系很好,而1998年李雷也外出务
工。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总是互相抱怨,李雷总抱怨韩梅梅出去务工后,和自己的交流就少了,而且现在还越来越看不上自己,韩梅梅则表示
,李雷不但对自己没有过多的照顾,也很少对子女尽抚养义务。遂于2017年11月诉至法院,表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李雷解除婚姻关系。但
是因双方未领取结婚证,而且就孩子抚养的问题一直争执不下,法院调解未果,暂时休庭,等待二次开庭。因孩子一直在跟着韩梅梅生活,而且李雷
在生活上对孩子的抚养也很少,担心李雷只是为了要自己支付抚养费,孩子过去后不会对孩子好。遂韩梅梅通过朋友要到了信金国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中韩梅梅情绪比较激动,和信律师说明了情况,担心自己无法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怕孩子跟了对方吃苦。想委托信律师帮助自己争取孩子的抚
养权。信律师安抚韩梅梅说道不要担心,就韩梅梅的情况作出了以下的分析。信律师认为,李雷和韩梅梅未领取结婚证,按照现在的《婚姻法》规定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同居,是属于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怎么离婚的问题。但是韩梅梅和李雷同居的时间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
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来处理。所以
李雷和韩梅梅选择诉讼离婚的话,法院会按照规定判决,双方属事实婚姻,就离婚问题,如果法院调解不成的,会依法判决离婚的。针对夫妻间的共
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法院会结合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来处理。抚养权问题,没有结婚证而离婚,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
女,一般是会判给女方。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还属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发育成长,一般是会判为随母亲一起生活。如果是两周岁以
上的子女,一般是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来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会主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个人素质以及生活环境等条件,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但是现在韩梅梅和李雷的孩子已经满了八岁,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
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对于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因为孩子一直在跟着韩梅梅生活,感情要更加深
厚一点,如果孩子自己要跟韩梅梅生活的话,法院参考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韩梅梅在听了信律师的一番解答后,逐渐放心了下来。不久法院就双
方离婚问题,再次进行开庭调解,但调解依旧未果。遂法院就双方离婚问题做出判决,法庭上法官采取了信律师的意见,孩子自己也说要和母亲韩梅
梅生活,因二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考虑到双方综合情况作出判决,对韩梅梅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准予离婚,孩子归韩梅梅抚养,李雷每月支付
韩梅梅抚养费2000元,此事总算圆满的解决。在近几年中也是经常发生情侣同居生子的情况发生,如果在双方生育子女后分手了,因为没有办理
https://www.lvshiwenhua.com/WebHome/Articles/ArticleBcType?bcType
InfoId=3&pageIndex=1结婚手续,所以在进行https://www.lvshiwenhua.com/WebHome
/Articles/ArticleBcType?bcTypeInfoId=3&pageIndex=1财产分割和https://ww
w.lvshiwenhua.com/WebHome/Articles/ArticleBcType?bcTypeInfoId=3&p
ageIndex=1子女抚养权分配问题上经常会产生不同的意见,此类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信律师在这里也是建议大家,尽量避免发生未婚同居生育的情况,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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