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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报告办事详情
2019-08-22 | 阅:  转:  |  分享 
  
跨区经营报告办理流程

一跨区经营报告的法律前提

1跨市、省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报告

2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条款调整]

3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指出:跨省的要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证办理流程

1根据开票金额来填跨区涉税报告(简称跨区证)

(附加条件参看具体内容)

分析:收到对方工程款,或者确定工程项目金额,或者明确开票金额时,办理跨区证。备注:上述时间为最佳时间。

若开工时,办理外经证、不预交税款。外经证金额小于实际金额的,在预缴税款时,要准备好增项合同。(可行方法)

若开工办理外经证同时预缴税款。后期:若实际金额大于办理外经证金额,按增项合同金额,补缴。(可行)若小于,即便不办理退税,后期税务比对有差异,也要准备应付税务询问(因比对不符合)。(不建议此种做法。)

大型项目,比如100万到1000万以上,周期长,回款慢的项目。适合采用严谨的方法是:在开工前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开工前按合同金额报告,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报验。直到最终反馈、核销

小型项目,通常只有1-50万,为节约成本,最好一次性办理报告、报验、纳税、反馈、核销。小型项目周期短,1-3个月内完成。考虑建筑项目通常有增减项,和合同金额不一致。不按发票金额报告,势必造成多次出差办理纳税事宜。建议开票前一次性办理。

跨省项目,考虑外省税务环境不同,最好严格按时间节点办理。

2办理跨区证的材料项目部

由项目部提供:合同(双方签章、金额)、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项目所在税务机关名称和电话、对方单位开票资料、项目经办人名称和手机号

3预缴税款材料财务部

财务部整理:外经证,预缴表等,合同等。并预估预缴税、经办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卡。

4预缴后提供到财务材料

外经证、税票、反馈表、核销证明。







附件12016年17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条款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本公告第七条规定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七条[条款调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本条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22018年38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2018-07-04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附件3跨区报告文件解读

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文件指出: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自2018年7月5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新财税审计机构挂牌后,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流转会更加高效,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更便捷。

要点:

38号公告对103号文件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作了调整和明确,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财税政策。结合38号公告及103号文件,新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流程要点如下: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报验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有效期为180天,103号文件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财税审计人员审核后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附件4纳税实例分析

按照新的办税流程,纳税人将感受到更大的便利。

举例某建筑公司所在地兰州,经营地西安

在西安市承接了一项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在进场施工前,企业在兰州市的税务机构填报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8月企业首次到西安市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应进行报验。由于客观原因工程需要延期至2019年11月30日,各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延期协议书》。企业应持协议书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前往西安市或兰州市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将工程延长至协议书标明的完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

2019年11月20日施工结束,企业应向西安市的税务机关缴清所有税款及增值税附加,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西安市的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电子信息自动传递回兰州市的税务机关,企业可以直接向西安市的税务机关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至此,企业的跨省施工税务事项办理完毕。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新的税务机构成立后,随着38号公告的执行,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会更便捷。原来企业完工后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时,需要在经营地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结清应纳税款,两头跑完之后才能到机构所在地原国税机关核销。

现在,企业只需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即可。此外,原来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需选择“企业所得税所在地”,一旦选择错误,可能会造成经营地漏征增值税附加等一系列问题。因机构合并,现在该栏目已改为单选项,消除了纳税人选择错误的可能,避免了由此可能带来的后续问题。

注意:有效管控税务风险

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相关的财税风险也要注意。

一方面,企业要注意时间节点的问题。比如,开工前及时报告、开工后及时报验、完工后及时反馈,避免逾期办理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企业要及时在经营地预缴税款,并在机构所在地抵减。实践中,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会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纳税人应引起高度重视。

附件5跨区证、预缴表、反馈表、预估表

预估表:作为财务提前预估可能产生的税款用,因各地税务机关政策不同,实际纳税和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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