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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宏职业中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9-09-02 | 阅:  转:  |  分享 
  
天宏职业中专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创建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学生在校期间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盗窃、诈骗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经公安机关或学院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诈骗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者以及团伙的主谋和骨干,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

?2、经教育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诈骗钱财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为盗窃、诈骗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

?第七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进行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相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聚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传播反动网络信息,造谣滋事后,制造混乱;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品德恶劣,道德败坏,在公共场所有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参与非法传销者(不包括被骗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组织、介绍他人加入传销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禁止学生收录、放唱黄色下流歌曲,涂写、书画淫秽文字,收看淫秽书刊、影碟,浏览不健康网站、网页等,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聚众斗殴或殴打他人者,打人致伤,伤者的经济损失及一切医疗费用、营养费由打人者和参与者共同承担外,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聚众斗殴,其邀约、策划、为首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在上述处分基础之上加重处分;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窝藏或销毁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后又报复打人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未主动上缴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出现顶撞、辱骂、恐吓或殴打老师的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处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次迟到或早退折合成一次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40-49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天,按9节课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没特殊情况,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来学校超过二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禁止学生进行任何形式赌博

1、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2、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准吸烟或酗酒,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酗酒后有不良言行,影响环境卫生,扰乱学校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因酗酒导致打架斗殴,流氓滋事,损坏公物,甩砸酒瓶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禁止学生翻墙出校

发现一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学生在宿舍和教室私接电源,焚烧易燃、易爆物品,烧煤油炉、液化炉、酒精炉、电炉、煤炉和熄灯后点蜡烛等,一经查出,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作息制度,熄灯后不按时回寝室就寝,在宿舍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楼道、食堂、会场、运动场或校园内其他场所起哄闹事、砸瓶、乱扔、乱敲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若引起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生活作风越轨,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学生不能在校外租住房屋,一经查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需走读,按照《天宏职业中专走读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学生,按《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校规校纪,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诚意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4、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校规校纪,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不好的;

2、违纪后妨碍调查的;

3、有意隐瞒事实,欺骗学校;

4、对同学打击报复、威吓、恫吓者;

5、曾因违纪受处分的。

6、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中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与本条例有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补充:受处分的学生,不准评优评先,不准享受政府的各项补贴、助学金,当兵不予政审,不准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要撤销,一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可申请撤销处分。



天宏职业中专

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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