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承租人无需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租赁变更 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四条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简化处理方 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对采用每项简化处理方法的估计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六十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基 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按照本准则重分类为融资租 赁的,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 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14号——收入》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 在的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 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 使用权资产。 第六十七条承租人选择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还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 露以下信息: (一)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二)首次执行日前一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 利率折现的现值,与计入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额。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手机阅读更方便 page9of9page9of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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